煤氣化集團公司煤礦瓦斯超限事故調查處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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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4036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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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氣化集團公司煤礦瓦斯超限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煤礦瓦斯超限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通風瓦斯管理,樹立“瓦斯超限是可防、可治的”、“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先進管理理念,嚴格落實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分析,查找管理、技術上的不足,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避免瓦斯超限,杜絕瓦斯事故,特制定本規定。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級(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井下各用風地點瓦斯濃度大于或等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二)較大瓦斯超限事故井下各用風地點瓦斯濃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5%的。(三)2、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瓦斯濃度大于或等于5%,或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煤與瓦斯突出的判定標準執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AQ1024-2006第5.1和5.2條款)。二、瓦斯超限統計標準(一)礦井任何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限制即為瓦斯超限。(二)礦井因以下情況引起的瓦斯超限,由各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在計劃實施一天前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的,不作為瓦斯超限次數統計。1.礦井反風演習。2.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3.有計劃調整盤區以上通風系統。4.掘進工作面有計劃停電、停風。5.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風。(三)礦井因以下情況引起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次數統計,但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分析、處理3、。1.因自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電、停風引起瓦斯超限的。2.因本企業上級電源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造成停電、停風引起瓦斯超限的。3.安全監控系統顯示為瓦斯超限,但經現場落實瓦斯并未超限的。(四)礦井由同一原因造成多個地點瓦斯超限認定為一次瓦斯超限。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分析(一)凡發生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追查分析。凡發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礦長(安全負責人)組織追查分析,礦總工程師必須參加;因機電、生產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副礦長必須參加。凡發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礦長(主要負責人)組織追查分析,安全副礦長(安全負責人)、總工程師及相關礦領導必須參加。(4、二)凡發生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事故,以及集團公司認為性質嚴重,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局牽頭,通風部、生產部、機電部、地測部等相關業務部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追查分析。(三)事故的追查處理要施行分級通報的原則,即各礦組織追查的事故要向全礦通報,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調度中心及通風部備案;由集團公司安監局牽頭追查的事故要向全公司通報,并下發相關處理決定。(四)凡一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進行停產整頓,嚴肅事故追查;一個月內發生3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按照國辦發201126號文件要求執行。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追究(一)一般5、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礦生產、建設單位建立制度,礦安監部門按制度進行責任追究,必須問責到業務科室及超限頭面的隊長、跟班副隊長、當班班長、瓦檢工、安監工等。(二)較大及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集團公司安監局按照相關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必須問責到礦主要負責人、礦分管副職、相關業務科室及主要責任人。(三)凡發生瓦斯超限事故,集團公司均按照煤氣化集團公司關于下發煤礦“一通三防”考核管理規定的通知(化通風字201617號)的要求嚴格進行考核。五、其他(一)發生瓦斯超限事故,礦井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和通風調度匯報。如存在對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弄虛作假,或故意瞞報瓦斯超限事故的,經查明后,嚴格按照晉煤集團“安全紅6、線”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瓦斯超限事故必須在超限后24小時內追查完畢(特殊情況由安監局確定),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安監局、調度中心和通風調度報送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報告。(三)采掘工作面發生一般瓦斯超限時,必須停產一個班(8小時);發生較大以上瓦斯超限時,必須停產24小時。礦井總回風及盤區回風瓦斯濃度超限時,超限區域內所有采掘頭面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追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四)對瓦斯超限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經過及基本情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五)凡發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要接受安監、通風部門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六)集團公司認為查處不當的瓦斯超限事故,可責成事故單位重新組織調查,并對事故追查組織者提出通報批評。(七)本規定同樣適用于各單位選煤廠及筒倉的瓦斯超限事故的處理。(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原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化通風字20113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