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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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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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通風設施是保證井下風流按設計的風流方向和風量流動,滿足井下人員所需風量、風速的重要設施。是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的基礎。為確保礦井通風穩定、可靠,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礦井通風設施由通修隊負責及時按標準要求構筑、安裝、維護。第二條 礦井通風設施實行區域屬地管理原則,既區域通風設施由在該區域工作的單位(下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區域無工作單位的通風設施歸通修隊負責管理。第三條 礦井所有人員必須愛護礦井通風設施,不得損壞。發現問題必2、須及時報告。第四條 風門的構建與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風門構建與撤除必須由通修隊負責按要求進行,并經礦通防部、總工程師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2、風門構建必須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對通修隊罰款100元,對施工人員罰款50元,累計計算。 3、永久風門必須安設語音裝置,否則,罰通修隊300元,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未整改罰通修隊500元、罰通修隊負責人100元。 4、風門必須設閉鎖裝置,裝置應靈活、可靠。使用的風門未裝設閉鎖裝置的罰通修隊500元、罰通修隊負責人100元;閉鎖裝置不起作用或閉鎖裝置損壞未及時修復的罰通修隊200元、3、罰通修隊負責人50元。5、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物料、雜物等放在風門前后5m范圍內或風門中間。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罰責任人2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加一倍處罰。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加二倍處罰、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2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加一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管理單位加二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6、 車輛通過風門時,必須由現場人員先將風門打開,而后方可通過車輛,嚴禁使用車輛4、撞擊風門。否則,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5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造成風門損壞的除由責任單位照價賠償外,另賠付運輸、安裝費1000元,再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50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1000元。;因風門損壞造成礦井通風紊亂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處理,罰責任單位50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無責任單位的罰管理單位50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1000元。7、 人員或車輛通過風門后必須及時將風門關閉,嚴禁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否則,一次罰責任人505、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5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200元;因風門同時打開造成礦井通風紊亂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處理,罰責任單位50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無責任單位的罰管理單位50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1000元。8、 人為破壞風門的一次罰責任人5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9、 任何人不得破壞、移動風門閉鎖裝置,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罰責任人2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加一倍處罰。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加二倍處罰、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6、。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2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加一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管理單位加二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10、 通修隊通風設施管理、維護人員要定期檢查風門完好情況,發現問題能現場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不能現場處理的必須限期處理。應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而未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的,一次罰通風設施管理、維護人員300元、通修隊負責人100元。第五條 風量調節設施的構建與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1、風量調節設施的構建與撤除必須由通修隊負責按要求進行,并經礦通防部、總工程師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7、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2、風量調節設施構建必須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對通修隊罰款100元,對施工人員罰款50元,累計計算。3、 除通修隊測風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調整風量調節設施上的調節裝置,否則,罰責任人3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無責任單位的罰管理單位300元、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4、 各種管線不得通過風量調節設施,否則,罰責任人3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加二倍處罰、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5、 人為破壞風量調節設施的一次罰責8、任人5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6、 通修隊測風人員要定期檢查風量調節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能現場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不能現場處理的必須限期處理。應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而未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的,一次罰通風設施管理、維護人員300元、通修隊負責人100元。第六條 風墻、密閉的構建與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1、風墻、密閉的構建與撤除必須由通修隊負責按要求進行,并經礦通防部、總工程師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2、風墻、密閉構建必須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對通修隊罰款100元,對施工人員罰款50元,累計計算。 3、任何9、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物料、雜物等放在風墻、密閉前后5m范圍內。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罰責任人2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加一倍處罰。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加二倍處罰、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2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加一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管理單位加二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 4、人為破壞風墻、密閉的一次罰責任人5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5、通修隊通風設施10、管理、維護人員要定期檢查風墻、密閉完好情況,發現問題能現場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不能現場處理的必須限期處理。應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而未立即處理或限期處理的,一次罰通風設施管理、維護人員300元、通修隊負責人100元。第七條 測風站的構建與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測風站的構建必須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對通修隊罰款100元,對施工人員罰款50元,累計計算。 2、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物料、雜物等放在測風站前后15m范圍內。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加一倍處罰。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11、改的對責任單位加二倍處罰、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無責任單位時罰管理單位200元,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加一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對管理單位加二倍處罰、對管理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風筒的安裝與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1、 井下用風地點的風筒由通修隊負責安設。風筒安設達到吊掛平直,逢環必掛。巷道轉彎使用彎頭或伸縮風筒.不拐死彎,異徑風筒連接使用過渡節要求。否則,一項罰通修隊100元,累計計算。2、 風筒由通修隊風筒維護工負責延接,掘進工作面施工過程中臨時風筒(短節)由管理單位負責延接。由通修隊風筒維護工負責檢查12、維護。3、 風筒延接不及時造成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距離超過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0.8以上1.5以下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1.5以上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4、 風筒檢查、維護不及時造成漏風嚴重的,一次罰通修隊2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0.8以上1.5以下的,一次罰通修隊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1.5以上的,一次罰通修隊2000元。5、 工作面噴漿時,要對風筒進行保護,砂漿噴在風筒上要及時處理,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100元。由于未對風筒進行保護或因砂漿處理不及時造成風筒損壞的賠付風筒購置、運輸、安裝費用每節3013、0元。6、 人人要愛護風筒。非故意人為損壞風筒的一處罰責任人50元,累計計算;造成瓦斯超限達到0.8以上1.5以下的,一次罰責任人5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1.5以上的,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罰責任單位2000元。人為故意損壞風筒的一處罰責任人2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累計計算。造成瓦斯超限達到0.8以上1.5以下的,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罰責任單位2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1.5以上的,一次罰責任人2000元、罰責任單位5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無責任人時一處罰管理單位5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0.8以上1.5以下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達到1.5以上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礦井。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