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輝房地產核心人員長期激勵方案DOC(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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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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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金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核心人員長期激勵方案福州市華盈恒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目錄第 一 章長期激勵概述3第一節長期激勵方案的目的3第二節長期激勵方案實施原則3第三節長期激勵對象3第四節長期激勵計劃介紹3第 二 章長期激勵計劃執行與管理4第一節績效薪酬委員會職責4第二節長期激勵計劃實施流程5第 三 章股權激勵計劃5第一節股份來源6第二節購股權價值及授予數量、時間6第三節購股權實施流程規定6第四節購股權方案實施的融資渠道和還款計劃7第五節配股與送股8第六節回購8第七節權利變更及喪失8第 四 章延期支付激勵方案9第一節獎勵基金的設立9第二節獎勵基金的計算和發放9延期激勵計劃的結束條件10第 五 章附則2、10福建金輝集團長期激勵方案(初 稿)第 一 章 長期激勵方案概述第一節 長期激勵方案的目的第一條 設計長期激勵方案的核心目的是為使經營管理人員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掛鉤,保證經營管理人員的決策符合股東的長遠利益,激勵他們為公司創造長期價值并追求公司的持續發展;第二條 吸引和保留關鍵人才,通過長期激勵方案制度可以體現個人的經濟與事業的雙重成就感,提高人才忠誠度,將金輝作為個人創業的平臺。第三條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決策科學化、管理規范化。第二節 長期激勵方案實施原則第四條 長期激勵方案遵循以下原則:l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l 利益平衡原則,即股東利益、公司利益、經營管理人員利益兼顧雙贏,符3、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l 激勵與約束相對稱的原則,即個人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及價值增長相聯系,收益與風險共擔;第三節 長期激勵對象第五條 長期激勵對象為總部及各分公司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骨干,具體職位及人員由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后報董事會批準。第六條 長期計劃對象及范圍擴大由總裁/績效薪酬委員會提議,董事會批準。第四節 長期激勵計劃介紹第七條 金輝長期激勵計劃主要有股權激勵及延期激勵兩種形式對經營管理人員和骨干員工進行獎勵。股權激勵將采用購股權的方式進行,輔以業績配送股方式,根據五年計劃達成情況完成實股股權分配。延期激勵指金輝集團下屬經營單位資產增值超過一定標準的前提下,從超額增值部分4、中提取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的一部分在發放當年以現金兌現,剩余部分視業績情況分期給付。第 二 章 長期激勵計劃執行與管理第五節 績效薪酬委員會職責第八條 績效與薪酬委員會在長期激勵方面的主要工作1、制定長期激勵對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長期激勵對象薪酬政策與方案;2、制定長期激勵計劃的具體條款,包括獎勵基金規模、考核條件、具體授予對象、執行日的確定、執行方式和程序等;3、對未充分考慮到的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在發生重大事件時可以提請變更或終止長期激勵計劃;4、負責長期激勵計劃的管理工作及相關信息披露工作;5、對董事會負責,所有提案、建議及背景分析須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第六節 長期5、激勵計劃實施流程第 三 章 股權激勵計劃第九條 股權激勵以五年為一期,2006-2010年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對象主要為各經營單位經營管理班子;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決定在購股權有效期內的任一時間,以適宜的方式向被激勵對象授予限額購股權。第七節 股份來源第十一條 本方案股份來源為各經營單位主要股東的股權出讓。第十二條 跟據經營單位實際狀況不同,結合薪酬策略、薪酬總額、結構控制和預期激勵效果影響,董事會決議預出讓股權比例,計算授予總額及具體分配數目。第八節 購股權價值及授予數量、時間第十三條 出讓股權應以經營單位五年目標所決定架構及關鍵職位設置進行框算,對空缺職位預預留股份,以利于引進人才,形成合理的6、結構。第十四條 在2006-2010年度方案中,參加長期激勵方案的經營管理人員的分配系數為。分配系數級別序列職位參考系數1總裁/區域公司總經理1.02副總/核心管理人員0.83職能部門正職0.5可預留4職能部門副職0.3可考慮設置第十五條 具體職位可購股權總額如下:職位可購股權總額=預出讓總額(個人分配系數/參與激勵計劃的各人分配系數總和)第十六條 購股權為經營管理人員有償購買,購股權的實施時間為每年度業績考核評定后一個月內,達成業績指標的具有購股權,股權認購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到期未到帳則視為放棄本年購股權。第十七條 股價每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勵計劃、放棄或曾失去購股權的經營管理人員應以當年7、新核定股價購股。第十八條 持續購股高管擁有激勵計劃協議價購股權利,內部股價下降時有新股價購股權,原協議價三年有效。第九節 購股權實施流程規定第十九條 購股權激勵方案流程見上圖。第二十條 對董事會將和金輝經營管理人員簽訂認購股權協議,認購股權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l 衡量指標:以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考核結果為主,可視經營單位實際補充指標作為業績指標,主要指標如下:n 利潤n 凈資產收益率n 文化趨同度/企業忠誠度l 股權認購辦法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衡量指標,金輝經營管理層將享受:有權力在規定時間段內,以認購股權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購買金輝(集團)所持控股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n 時間:綜合考慮經8、營周期和市場慣例,協議生效的時間段應以三年為宜。n 價格:以所屬經營單位的每股凈資產在簽定協議時作為經營管理層購買的價格。n 限制數量:根據董事會確定購股權總額,然后根據不同得崗位序列確定各個級別對應的優先認購股數量。第十節 購股權方案實施的融資渠道和還款計劃第二十一條 金輝系統內實施員工購股權方案時,將有下列融資渠道:金輝員工購股權方案的融資渠道自有資金可以以自有資金購買從金輝借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從金輝應發未發工資和公益金項下借款公司擔保借款公司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工資預付員工可與公司訂立工資預付協議,從個人年度薪酬代扣,或預支薪酬購買股份第二十二條 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性,規定經營管理層通過9、購股權購買的分紅,必須優先償還貸款,剩余部分才分配給個人。第十一節 配股與送股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業績優秀的經營管理者,董事會可實行配股、送股等激勵手段。第二十四條 配股為該經營者購股時給予一定比例股份,配送股政策由總裁/委員會建議,董事會決定。第十二節 回購第二十五條 被激勵對象出現下列情況,公司將進行回購:l 公開離職l 自動離職l 一般性解雇l 解雇l 嚴重失職l 解雇l 退休l 喪失行為l 能力或死亡第二十六條 根據不同回購的原因,將采取不同的回購方式:不同回購原因的回購方式公開離職延期回購自動離職一定期限后自動回購一般性解雇延期回購嚴重失職解雇無償收回獎勵部分退休可延期回購/可保留喪失10、行為能力或死亡可延期回購/可保留第二十七條 回購價格按上年末每股帳面凈資產計算。第十三節 權利變更及喪失第二十八條 雇傭關系終止l 被激勵對象自愿離職,終止與公司雇傭關系后,對于尚在授予期,不能行使股份購股權。l 自離職之日起不享受股東權利及分紅權,已定分紅由財務結算后,按勞動合同約定延期支付。第二十九條 退休因為退休而離職,被激勵對象持有的所有購股權的授予時間表和有效期限不變,享受到與離職前一樣的權利。第三十條 喪失行為能力被激勵對象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中止了與公司的雇傭關系,則在所持有的股份購股權終止,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行駛股東權利。第三十一條 死亡被激勵對象在任期內死亡,股份購股權可以作為11、遺產轉至繼承人手中,但有效期為在股份購股權過期之前。第三十二條 公司并購或控制權變化當發生公司并購或控制權變化時,董事會決定可提前舉行回購。第 四 章 延期支付激勵方案第三十三條 對不適應使用股權激勵或經營管理人員不參與股權激勵方案的可由董事會決議,采用延期支付激勵方案。第十四節 獎勵基金的設立第三十四條 設立和提取獎勵基金(M)l 在保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前提下,以下屬公司投資回報率或資產增值率為基準,以年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為依據,進行考核;l 達到董事會設定指標后,對資產增值超額部分按A%(建議為50)的比例提取獎勵基金(M);第十五節 獎勵基金的計算和發放第三十五條 由于崗位責任、工作12、性質不同,各個崗位之間的激勵分配系數見下表:崗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經理分配系數1.00.80.6第三十六條 個人獎勵金(S)的計算個人獎勵金S=M(個人分配系數/參與激勵計劃的各人分配系數總和)第三十七條 個人獎勵金的延期發放l 個人獎勵金的發放按433方式進行,即在連續三年都達到業績指標的前提下,第一年以現金形式兌現40,第二年兌現30,第三年兌現30。l 某年如果沒有達到業績指標,則該年不計提獎勵金,并且在該年應兌現的以前年度的獎勵金由公司收回不予發放,也不結轉到下一年度獎勵金中。第十六節 延期激勵計劃的結束條件第三十八條 當受激勵人員因離職、解雇、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而終止服務時,13、需分別處理:l 離職:經總部離任審計合格后已計提未兌現的獎勵歸個人所有; l 退休:經總部離任審計合格后已計提未兌現的獎勵歸個人所有;l 解雇:因一般原因解雇,當自動離職處理;因嚴重失職或刑事責任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而解雇,從解雇之日起不再發放任何獎勵金,并追究其相關責任.l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如果受激勵對象在任期內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則給予受激勵對象的獎勵金作為遺產轉至繼承人手中。第三十九條 重大變更:當長期激勵計劃實施時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由經營單位董事會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方案,并報金輝總部董事會批準,可能的情況變化包括如下:l 市場環境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公司經營;l 因不可抗力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l 國家政策重大變化影響長期激勵計劃實施的基礎;l 其他董事會認為的重大變化。第 五 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釋權歸總部績效薪酬委員會所有。第四十一條 本方案的實施日期自 起。第四十二條 方案未盡事宜及實施細則,由績效薪酬委員會擬定,董事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