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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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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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工程建設公司安全標志標牌管理制度培訓課件
1、附件2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征求意見稿)前言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展,具備無級調速、節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2、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所要求的條件。2011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11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1 適用范圍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電壓3.3KV、功率1000KW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2 認證模式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3 認3、證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4 認證申請4.1申請人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技術人員;(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能力。4.2 申請材料 申請人基本信息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產品技術文件.1 產品標準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的相關要求。.2 產品圖紙產4、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標準一致。(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2)與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有關的圖紙,包括安全保護、降溫。.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申請人應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并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見表1所示)。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序號零部件5、(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生產單位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有效期受控類別1234.4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和GB3836的有關規定。除應包含產品執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6、。(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4)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產品自評估報告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等有關規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申請產品信息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5 初審、受理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7、后受理。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6 技術審查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7 安全性能檢驗7.1 檢驗原則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7.2 檢驗方式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7.3 檢驗依據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及企業標準。對規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8、驗,目前無相關檢驗條件和能力,借鑒產品研制過程中的設計、試驗數據及專家評審意見。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報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準許工業性試驗的產品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各環節優先安排。10 持證要求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1)在進行工業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9、頻器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3)工業性試驗中發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應及時通報安標國家中心。11 其它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