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新(1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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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圣元環保電力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初版)批 準:審 核:編 制:20150525發布 20150601實施莆田市圣元環保電力有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術語(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2、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第三條 相關文件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對有限3、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環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技術支持部、生產管理部負責協助安環部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4、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安環部、技術支持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環部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5、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技術支持部、運行部會同安環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技術支持部、生產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環部。 第十二條 安環部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環部下發各單位執行6、,同時報圣元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備案。 第十三條 安環部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并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7、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技術支持部、生產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環部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8、,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檢修維護單位作業負責人向安環部提出申請,安環部接到申請后應根據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安環部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運行部進行檢9、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作業負責人通知當班值安排人員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檢修維護作業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總經理審批,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生10、產副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中控室、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安環部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11、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12、,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四)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五)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13、(六)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七)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14、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15、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甲烷含量低于3%爆炸下線為5%。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16、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17、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安環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18、)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19、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環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20、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環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環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環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環部審核21、并報圣元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00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公司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22、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限期23、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安環部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環部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5年06月0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