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種設備管理辦法(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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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58715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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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設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了規范公司特種設備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 2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安裝、修理、檢查、檢驗、培訓等管理。第 3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第 4條 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術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第二章 職責第 5 條 為全面加強特種設備管理,集團公司成立特種設備管理領導組2、。組 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組長:分管機電、燃氣、安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成 員:機械動力部,燃氣管理部,安全監察局,基建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計劃管理部,供銷分公司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機械動力部。(一)領導組職責:(1)貫徹落實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標準;(2)協調、指導各單位、部門特種設備管理工作,對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3)啟動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對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進行責任追究。(二)辦公室職責:(1)及時修訂特種設備管理辦法;(2)完善各種基礎資料;(3)對特種設備登記、檢驗進行監督管理;(4)對現場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 6 條 成員部室職責(一)機械動力部:3、負責公司范圍內特種設備的業務技術管理,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行使服務、指導、協調、監督、推廣應用新技術等職能,參與特種設備的選型論證、招標和技術方案審查,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大修、使用、維護、注冊登記、檢驗檢測、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二)燃氣管理部:負責燃氣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三)安全監察局:負責公司范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牽頭組織特種設備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四)計劃管理部:負責特種設備更新、改造計劃的編制、資金安排、項目落實;(五)基建管理部:負責基建安裝工程中特種設備的施工質量、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基建施工單位用于施工的特種設備管理;(六)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設備管理人員4、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七)供銷分公司:負責特種設備的購置、到貨驗收;第 7 條 使用單位職責(一)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二)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三)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四)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五)建立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檔案;(六)組織特種設備應急演練;第 8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明確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明確管理職責,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要經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取得管理資格證書。第 9 條 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職5、責:(一)編寫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二)制定并落實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計劃;(三)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整改問題;(四)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五)編寫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協助事故調查處理;(六)負責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建立特種設備臺帳;(七)按時上報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第 10 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職責:(一)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標準、規程,按章作業;(二)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持證上崗;(三)進行特種設備使用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四)做好各種記錄;第三章 基礎管理第 11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6、健全如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一)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二) 崗位責任制度;(三) 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四) 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制度;(五) 操作規程、檢修規程、安全技術規范;(六) 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及應急演練制度;(七) 定期檢驗、檢測制度;(八)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九) 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第 12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機一檔,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二)安裝、改造、更新、大修、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和文件;(三)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檢查記錄;(四)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7、記錄;(五)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定期校驗、試驗記錄;(六)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第 13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特種設備臺帳(格式見附表),每年更新一次。第四章 登記注冊第 14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特種設備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 15 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兩份);(二)產品合格8、證;(三)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四)安裝質量證明資料;(五)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資料;第 16 條 特種設備改造、長期停用、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 17 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導致其在使用登記中的信息如設備型號、技術參數等發生變化,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材料向原設備登記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后設備方可繼續使用。第 18 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或申請辦理注銷,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重新使用時,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要求,使用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9、記證。 第19條 特種設備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機關,予以注銷。審批報廢的特種設備必須進行解體去功能處置,嚴禁整機出售。第五章 選型購置和安裝改造修理第 20 條 特種設備選型、購置、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生產廠具有特種設備生產制造許可證;(二)經監督檢驗,取得監督檢驗合格證;(三)國家未明令淘汰的;(四)未報廢的;第 21 條 特種設備選型應由使用單位提出初步選型意見,報公司機械動力部審核后確認。第 22 條 特種設備到貨驗收內容包括:(一)檢查驗收設備本身的質量情況和完好情況; (二)檢查驗收附帶的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資10、料;(三)填寫到貨驗收單; 第 23 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制定設備更改計劃中,對不符合安全性能,不符合節能要求的特種設備逐步更新、改造。第 24 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資質。嚴禁使用無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鍋爐清洗要由具備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 25 條 特種設備實行資質許可備案制度,即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資質,必須取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督部門許可證,報公司機動部備案。 第 26 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方案,經本單位主管廠(礦)長簽11、字同意,書面報公司機動部備案。第 27 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第 28 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進行過程跟蹤管理。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應當進行合格驗收,并簽字記錄。第 29 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大修后由施工單位負責聯系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報告方可進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否則不得交付使用。第六章 檢測檢驗第 30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屬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12、。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第 31 條 特種設備檢驗嚴格按法定周期執行,具體規定如下:(一)鍋爐的檢驗周期為:(1)外部檢驗每年進行1次;(2)內部檢驗每2年進行1次;(3)水(耐壓)試驗每3年進行1次;(二)電梯的檢驗周期為:每年進行1次;(三)起重機械的檢驗周期為:(1)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進行1次;(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每2年進行1次;(四)壓力容器檢驗周期為:投運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按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確定。(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為每6年進行1次;(2)安13、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為每36年進行1次;(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監控使用,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一般監控周期不超3年;(五)壓力管道檢驗周期為:(1)在線檢驗(年度檢驗)為每1年進行1次;(2)全面檢驗一般不超過6年,基于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的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9年;(3)新投運的壓力管道首檢一般不超過3年;(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叉車等)每年進行1次;(七)壓力表檢驗周期為:每半年進行1次;(八)安全閥檢驗周期為:每1年進行1次;(九)其它安全附件、裝置按國家有關規定;第 32 條 壓力管道的在線檢驗(年度檢驗)由使用單位負責,在線檢驗人員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14、,檢驗完畢要填寫檢驗報告,做出檢驗結論。在線檢驗報告要歸入壓力管道檔案。第 33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 34 條 鍋爐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鍋爐清洗,應當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清洗完畢要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方可交付運行。第 35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按照特種設備報表要求(格式見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公司機械動力部。第七章 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第 36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對特種15、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整改;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情況要作好記錄。第 37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第 38條 特種設備的專業維護保養應與制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證的專業維護保養單位簽定維護保養協議。專業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資質要在有效期內。專業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資質要在維保協議簽定一周內報公司機械動力部備案。第 39條 使用單位必須督促專業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16、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特種設備的專業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第 40條 使用單位必須確保每臺特種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整定值合理準確,動作靈敏可靠,并進行定期校驗和試驗。第 4 條 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專業化維保的單位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且在有效期內的特種設備專業維修保養資質;(二)有一定數量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持有相關資質證件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三)有能滿足維保要求的儀器和設備;(四)在本地區有滿足維保要求的常駐人員;第 4217、條 符合要求的專業化維保單位應將相關資質原件報送公司機械動力部審查備案。經審查符合要求,方可從事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工作。公司機械動力部要對維保單位的資質、維保質量、服務能力進行檢查。第 43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委托其它單位運行的特種設備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管理。第 44 條 維保單位所承攬業務,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以保證維保質量。第 45 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維保項目和維保質量進行監督,發現缺項漏項或達不到標準要求,應責令整改。維保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現場監督人簽字無效。第 46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季至少一次對所有特種設備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處理,處理結果要有記18、錄。第 47條 特種設備操作使用人員對特種設備必須每日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完好、保護裝置齊全可靠、性能良好。第48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特種設備進行年度檢查,年度檢查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定期檢驗情況、特種設備運行狀況檢查、特種設備本體及安全附件檢查等。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特種設備隱患要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第 49 條 特種設備年度檢查報告內容要有檢查結論(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存入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年度檢查由使用單位的專業管理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第八章 應急管理與培訓教育 第 50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19、位必須制定每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專項預案要報公司機動部備案。第 51 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應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前要制定方案,演練過程要有記錄,演練結束要有總結。第 52 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公司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程序按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第 53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按期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保證持證上崗。第 54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有計劃的安排特種設備業務知識和管理知識的培訓,培訓要列入本單位的年度培訓計劃,培20、訓要有記錄、有大綱、有考試。第 55 條 特種設備培訓的內容要包含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安全法;(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三)特種設備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檢修規程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四)特種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五)特種設備的操作、使用安全技術要求等;第九章 評價與考核第 56 條 使用單位每年應對特種設備管理做出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報公司機械動力部備案;機械動力部對全公司的特種設備管理做出評價,并編制評價報告。第57條 各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納入月考核,對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予以考核。第 58 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予以嚴格考核:(一)使用未取得國家21、特種設備許可證的;(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三)存在事故隱患,不進行整改,繼續使用的;第59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辦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章 附 則第 60 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22、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第 61 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