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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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71232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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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標準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防止人為造成水土流失,促進經濟社會協調開展,依據相關水土保持和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我市境內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均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辦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程立項審批或者核準(備案)等其它有關手續。 其中審批制工程,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工程,在提交工程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工程,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工程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2、手續。 第三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凡征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工程,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它開發建設工程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具體實施參照x市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分類管理名錄。 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工程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缺乏50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缺乏50萬立方米的開發建設工程,省立項的生產建設工程和限額以上技術3、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工程,XX縣區、XX縣區及曹妃甸、京唐港、南堡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立項,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工程,縣(市)、區立項的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由其工程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地區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擴權縣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按照XX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擴權縣審4、批和審查管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還應當按省有關要求,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六條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委托持有編制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的單位編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可以分別承擔大型及其以下、中小型和小型建設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 第七條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一式三份,并附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確實認函。 其中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需先經技術評審。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編制完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送審稿)后先行報水行政主管5、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專家提出的意見修改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稿)上報審批。 第八條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并負責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是,技術評審時間除外。對于特殊性質或者特大型開發建設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二十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或者6、個人。 第九條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條件如下: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性文件規定; (二)符合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標準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標準; (三)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到達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六)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第十條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開發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7、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一條經過審批的開發建設工程,如其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本實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實施方法由x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內容總結(1)市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標準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防止人為造成水土流失,促進經濟社會協調開展,依據相關水土保持和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法(2)第三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3)開發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