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環境保護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實施方案(6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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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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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縣區環境保護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實施方案1 XX市環境保護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規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規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XX省環境保護條例及XX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項目)試生產、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局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對完成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按季度2、進行公示(涉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章試運行階段環境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以后,應當在開工建設項目以前,向市環保局書面報告建設項目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應同期落實環境監理單位,并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供監理合同副本。 第五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 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試運行申請。 試運行申請應附加說明項目概況,項目3、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紙質版一份。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應自受理試運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八條試運行的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環境保護局將退回申請并限期整改: (一)未經環評審批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主要原輔材料、采用的工藝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擅自作出重大變更; (二)超過規定時間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重新審核; (三)污染防治或生態防護措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應委托監理而未委托; (五)施工階4、段的環境違法行為未整改或行政處罰未執行; (六)危險廢物管理和貯存、處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七)衛生防護距離內拆遷工作未完成; (八)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未落實到位; 2 (九)未配備環境保護專職管理人員; (十)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建設單位試運行的申請經市環境保護局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主體工程方可帶負荷運行。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限為3個月。對試運行3個月確不具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期限內,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建設項目進入試運行5、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對驗收監測或調查結論負責。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作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客觀公正反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對發現的重大環境問題和違法行為,應當書面報告市環境保護局。 第三章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階段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或試運行到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6、 (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 3 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報告; (四)其他相關驗收資料。 第十二條是環境保護局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后,對驗收申請材料完整的建設項目予以受理;對驗收材料不完整及在試生產期間環境違法行為未整改或行政處罰未執行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局受理建設項目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對建設項目進行驗收現場檢查。 對經現場檢查建議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提出驗收意見,市環境保護局辦理驗收審批7、手續。 對現場檢查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按期完成整改后,應重新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環境保護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且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可以按照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階段性竣工驗收;待生產負荷達到設計要求市,再進行整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為減輕對環境的影響、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或降低環境風險而對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污染防治和風險防范等措施進行部分變更的,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 4 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依此做出是否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決定。 第十六條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市環境保護局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同時將建設項目驗收審批文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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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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