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書(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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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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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書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公布根據2023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水利部關于修改局部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正) 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申報、審批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計委、水利部、國家環保局發布的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審批制工程,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工程,在提交工程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工程,在辦理2、備案手續后、工程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 第三條開發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 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凡征占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工程,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建設工程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水土保持3、方案的編報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并由有關行業組織實施管理,具體管理方法由該行業組織制定。第六條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應當根據編制工作量確定,并納入工程前期費用。 第七條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辦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程立項審批或者核準(備案)等其他有關手續。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4、十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工程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缺乏五十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缺乏五十萬立方米的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立項的開發建設工程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開發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地區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審批權的5、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審查,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是,技術評審時間除外。對于特殊性質或者特大型開發建設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二十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條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條件如下: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性文件規定; (二)符合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標準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標準; (三6、)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到達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六)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第十一條經審批的工程,如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工程單位或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工程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工程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7、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可行使本規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總結(1)第三條開發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2)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3)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