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風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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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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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風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一、有序按規劃和消納能力組織項目建設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xx3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論證并落實消納能力的前提下,有序組織各類風電項目建設。指導意見中本省級區域20xx年規劃并網目標,減去20xx年底前已并網和已核準在有效期并承諾建設的風電項目規模(不包括分散式風電、海上風電、平價上網風電項目、國家能源局專項布置的示范試點項目和跨省跨區外送通道配套項目),為20xx年度各省級區域競爭配置需國家補貼風電項目的總規模。在省級電2、網區域內消納的風電項目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電力送出和消納意見,跨省跨區輸電通道配套風電項目的消納條件應由送受端電網企業聯合論證。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督促各省級電網企業做好風電項目電力送出和消納落實工作。二、完善市場配置資源方式(一)完善集中式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機制。20xx年度需國家補貼的新建集中式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配置方式選擇。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本文附件中的指導方案制定20xx年度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布。在國家能源局公布20xx年度第一批平價上網風電項目名單之后,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再組織有國家補貼的風電項目的競爭配置工作。各跨省跨區輸3、電通道配套的風電基地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競爭配置工作方案,優先選擇補貼強度低的項目業主,或直接按平價上網項目(無國家補貼)組織建設。(二)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分散式風電建設。鼓勵各省(區、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xx19號)有關政策,創新發展方式,積極推動分散式風電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對不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可不參與競爭性配置,按有關管理和技術要求由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建設。三、嚴格競爭配置要求(一)競爭配置方式選擇1. 第一種方式。風電項目開發前期工作已由開4、發企業自行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競爭配置工作方案擇優選擇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各開發企業參與競爭配置的風電項目應滿足前期工作深度要求。2. 第二種方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已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開展資源勘查等前期工作,確定計劃開發的區塊,在已落實項目土地使用和電力送出及消納等外部條件下,通過競爭配置選擇投資開發企業。(二)競爭配置建設方案相關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價格部門發布的本區域風電指導價作為競爭配置上網電價上限(不得設置電價下限),并編制20xx年度風電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包括新增建設規模及布局、競爭配置工作方案,電網企業出具的確保電力送出消納意見等內容。各5、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建設方案組織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并將建設方案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能源局對有關建設方案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落實情況和公平競爭原則以及電力送出消納條件不落實的建設方案提出整改意見。四、全面落實項目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一)已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的存量項目,有關電網企業應在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并確保棄風限電持續改善的前提下積極落實并網。對自愿轉為平價上網的存量項目,電網企業在建設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進度安排和消納方面予以優先保障。(二)各類擬新建風電項目均應以落實項目電力送出和確保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為前提條件。在滿足已并網和已核準在有6、效期內并承諾建設風電項目電力消納基礎上,按照平價上網風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需國家補貼的競爭性配置風電項目的次序配置電網消納能力。五、分類指導存量項目建設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對已核準風電項目進行梳理,建立項目信息管理臺賬,分類指導建設。(一)超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的,相關項目核準文件失效。如項目單位希望繼續建設,可作為新項目參與本年度新建項目競爭配置,也可轉為平價上網項目。(二)符合國家風電建設管理要求且在項目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三)鼓勵各類在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自愿轉為平價上網項目,執行有關平價上網項目的支持政策。(四)7、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級別從紅色轉為橙色或綠色的地區,嚴格按電網消納能力有序啟動之前因預警停建項目,鼓勵自愿轉為平價上網項目。六、有序穩妥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建設20xx年起新增的海上風電項目必須通過競爭配置確定項目業主單位,各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加快推動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的原則制定專門的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依法依規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執行國家有關電價政策。為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發展,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國家能源局批復的本省級區域的海上風電規劃組織海上風電項目建設,按照上述規劃中明確的本區域20xx年建成并網目標和在建規模對本省(區、市)20xx年底前已核準海8、上風電項目進行梳理,由項目開發企業承諾開工及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時間,在此基礎上梳理出20xx年底前可建成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20xx年底前可開工建設的海上風電項目以及2021年底前可建成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三類項目清單及相關企業承諾應及時對全社會公示。對核準前置條件不齊全的海上風電項目,核準文件由項目核準機關依法予以撤銷,有關項目信息抄送國家能源局及相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七、強化承諾條件核實(一)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各參與競爭配置的風電項目以及平價上網項目的相關土地使用等降低非技術成本的承諾或說明進行復核,并及時對全社會公示實際執行情況,將其作為后續安排新增風電建設規模的重要依據。(二)各省級9、能源主管部門對有關省級電網企業或地方電網企業經論證確認的擬新建風電項目具備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的意見進行復核。電網企業可按單個項目或者本批次項目整體出具意見。八、做好風電項目建設信息監測工作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各項目單位按照以下要求,按時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以下項目信息:(一)已核準風電項目須提交項目核準文件、列入本省(區、市)年度建設方案的依據等文件的掃描件,并按照項目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完善各項信息。逾期未完成填報項目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國家補貼。(二)所有新核準建設的風電項目均應在項目申請時及時填報項目信息,標明項目的分類并提交相關附件。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與電網企業的新能源項目相關管理系統做好銜接,及時采集風電核準、并網、運行、補貼撥付等信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在20xx年7月1日(含)前完成已核準建設的風電項目的信息審核工作。對于因相關信息填報錯誤、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納入補貼目錄及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后果。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盡快組織風電競爭性配置工作,積極推動風電項目建設工作,確保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監管區域內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補貼項目競爭配置和投資營商環境等事項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