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項目獎勵方案初稿(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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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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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公司項目獎勵方案(初稿)為穩步發展創投業務,提高效率和質量,同時確保投資效益,充分調動創業投資人員的積極性,完善創業投資業務激勵機制,規范創業投資項目獎勵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特制定本獎勵方案。原則上來說,公司投資項目采用項目組形式,項目組一般成員為:項目經理1名,投資經理1名,法務經理1名,財務經理1名,項目組由項目經理負責。一、 融資獎勵在私募股權募集期,公司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人員,通過自身合法渠道為股權投資基金募集到資金的,則按照其募集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 獎勵金額=募集金額1%例如:募集資金為100萬,則獎勵金額=1001%=1(萬元)若募集資金由團隊完成,則分配方法參照投資獎勵2、方案執行。二、 投資獎勵 投資獎勵是指投資團隊在取得投資決策委員授權后,對標的公司完成股權投資,并且做完工商變更后的獎勵。其計算方法如下:投資獎勵=實際投資金額1%例如:對標的公司進行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則投資獎勵=10001%=10(萬元)若投資款是分步投給標的公司(考慮到投資中的業績對賭協議),則投資獎勵按實際投資金額分步計算。投資獎勵團隊成員分配表 投資獎勵 分配比例 項目信息來源 20%項目組成員項目經理 25% 投資經理 15% 法務經理 15% 財務經理 15% 調節基金 10%備注:1、調節基金為公司其他輔助人員獎勵,若無輔助人員,則調節基金可用于團隊活動,如:團隊聚餐,團隊3、旅游,團隊成員現金獎勵等,該部分費用可由項目組成員自行協商用途,但須報公司批準。 2、若項目組成員(項目經理除外)少于3名時,則相應空缺職位獎勵分配給項目經理所有。若項目組(項目經理除外)成員大于3名時,則其獎勵按照投資、法務、財務合計應得45%的獎勵除以實際參與人數平均分配。三、 股權收益獎勵 股權收益獎勵是指公司在項目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歷年分紅及股權退出時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中應分配的獎勵。獎勵說明:(1) 當基金清算時,若投資收益大于0時,則應發放股權投資收益獎勵,(2) 當基金清算時,投資收益等于或者小于0時,則不發放股權投資收益獎勵(3) 當基金清算時,若基金總投資收益為正,則投資團隊分4、別按各自項目具體計算獎勵金額(4) 項目團隊股權收益獎勵金額應不低于基金清算時公司應得收益的30%其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總投資收益=歷年分紅+(退出金額-投資金額)項目團隊獎勵金額=總投資收益公司分配系數30%(公司分配系數指私募成立時,GP和LP所約定的投資收益分成比例,即GP分配系數)例如:對某一公司投資金額為1000萬,5年退出,5年內取得的股權分紅分別為:0元、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退出時股權價值為3500萬元,則其各項收入為:總投資收益=0+50+200+300+500+(3500-1000)=3550(萬元)項目團隊獎勵金額=355020%(假設公司分配系數為5、20%,通常GP和LP是按28分配)30%=213(萬元) 其具體分配標準如下: 股權收益獎勵 分配比例 項目信息來源 20%項目組成員項目經理 25% 投資經理 15% 法務經理 15% 財務經理 15% 調節基金 10%備注:1、調節基金為公司其他輔助人員獎勵,若無輔助人員,則調節基金可用于團隊活動,如:團隊聚餐,團隊旅游,團隊成員現金獎勵等,該部分費用可由項目組成員自行協商用途,但須報公司批準。 2、若項目組成員少于4名,則相應空缺職位獎勵分配給項目經理所有。若項目組成員大于4名(項目經理除外),則其獎勵為投資、法務、財務合計應得45%的獎勵平均分配。四、 財務顧問業務獎勵1、公司提倡員6、工在不影響創業投資業務和公司形象聲譽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公司現有資源和平臺,積極發展企業咨詢類業務,提供企業增值服務,收取相關顧問費用。參照前述股權投資項目規定,公司實行項項目經理負責制。2、針對單一項目顧問費,公司在扣除必要稅費、成本后,按結余的40%計提項目顧問專項獎金,具體分配比例參照股權投資收益分配比例表。3、財務顧問業務包含在實際工作中,為客戶提供的短期債權融資業務,若發生短期債權融資業務,則其相應的獎勵按照集團貸款業務獎勵辦法執行。五、 跟投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過程中,公司相應人員(指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及投資團隊成員)可以使用自有合法資金自愿選擇跟投項目。其具體規定如下:(1) 跟投總7、金額不超過公司對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5%(2) 跟投金額為1萬元及其整數倍(3) 該部分股權由基金公司代持,基金公司享有該部分股權的表決權,但不享受該部分股權的收益分配權,基金公司在代持該部分股權過程中不收取管理費及其他任何費用(4) 跟投資金自負盈虧,基金公司不承諾保底收益六、 基金公司所有員工同時享有集團公司規定的其他獎勵特別說明:(1) 如果公司按照人事管理規定辭退員工或員工自行申請辭職并得到公司批準的,則未發放的上述獎金按80%發放(2)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則未發放的上述獎金按50%發放(3) 若員工出現喪失行為能力或去世的,則其未發放獎金由其指定的人員或者法定繼承人領取(4) 所有因獎金所產生的稅賦,由員工各自承擔。(但可以采用合理手段避稅) 伍春雷 2017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