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礎基坑開挖施工工藝(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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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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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開挖施工工藝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公路及城市橋梁工程的橋墩和橋臺基坑土方工程。2 編制依據2.1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2.2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2.3 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規范2.4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3 施工準備3.1 技術準備及要求 熟悉圖紙,編制土方開挖施工開挖方案,并向有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和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基坑深度、土方量選擇機械或人工挖土。 土方低于地下水位橋墩臺基坑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將地下水位降至基礎底面以下0.5m后再開挖。 成立項目測量放線小組,并由項目經理負責,制定合理的放線方案,根據甲方給出的控制線結合基礎施工2、圖紙確定施工主控制軸線,完成測量控制網的設置,包括控制基線、軸線和水準基點。計算挖填土方量,對建筑物做好定位軸線的控制測量和校核;進行土方工程的測量定位放線,并經檢查復核無誤后,作為施工控制的依據。合理安排機械進出場和土方運輸線路,保護好臨時供水供電線路。 軸線控制樁采用50mm50mm、長600mm的木樁打入地下,基坑開挖范圍內的所有軸線樁和水準點都要引出施工活動區域以外,用大方木樁深打后釘上鐵釘并加以保護,控制樁位置沿基坑周邊3m平行設置,保證各控制樁視線通暢. 土方施工階段應在現場設置臨時施工運輸道路,車輛通行應有安全人員監護,保證土方施工階段運輸車輛正常通行,夜間挖土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3、及安全措施。3.2 材料準備及要求 施工放線所需定位樁,石灰,射釘等。 封閉施工所需的各種形式的圍擋,及道路指示標志。3.3 主要機具 機械:挖土機、推土機、自卸汽車等。 工具: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線或20#鉛絲和鋼卷尺等。3.4 作業條件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圖紙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范圍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完成對地下管線進行改移和采取保護措施。 場地平整,并做好臨時性排水溝。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并進行必要的加固或加寬。 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橋梁工程墩臺的大小、埋深、4、機械性能、土方運距等情況加以確定。 配備人工修理邊坡、清理槽底,完成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4 操作工藝4.1 工藝流程 坑壁支護測量放線 土方開挖 釬探驗收 修邊清底4.2 操作工藝4.2.1 測量放線4.2.1.1 橋墩臺施工測量放線可參照本冊“橋梁工程施工測量工藝標準”(VIII201)規定進行。4.2.1.2 橋墩臺的定位控制線(樁),水準基點(樁)和開槽的上口灰線尺寸,必須經檢驗合格,并辦理預檢手續。4.2.2 土方開挖4.2.2.1 基坑尺寸和坡度的確定(1) 橋墩臺基坑尺寸應滿足施工要求。當基坑為滲水的土質基底,坑底尺寸應根據排水要求(包括排水溝、集水井、排水管網等)和基礎模板設5、計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應比基礎設計的平面尺寸寬0.51.0m。當不設模板時,可按基礎的設計尺寸開挖基坑。(2) 基坑坑壁坡度應按地質條件、基坑深度、施工方法等情況一般確定如下:a.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規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不深于1.0m;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不深于1.25m;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不深于1.5m;堅硬的粘土不深于2.0。b.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3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基坑可不加支撐,但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6、1的規定。表.1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坑壁土類坑壁坡度坡頂無荷載坡頂有靜載基坡頂緣有動載砂類土1:11:1.251:1.5碎、卵石類土1:0.751:11:1.25亞砂土1:0.671:0.751:1亞砂土、粘土1:0.331:0.51:0.75極軟土1:0.251:0.331:0.67軟質巖1:01:0.11:0.25硬質巖1:01:01:0c. 如土的濕度有可能使坑壁不穩定而引起坍塌時,基坑坑壁坡度應緩于該濕度下的天然坡度。d. 當基坑有地下水時,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開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應采取措施加固后再開挖。4.2.2.2 開挖放坡的基坑時,應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隨挖隨修坡,一次成活7、。4.2.2.3 開挖基坑時,應合理選擇開挖機械,確定開挖順序、路線,盡可能將墩臺基坑土方一次挖除。挖至標高的土質基坑不得長期暴露、擾動或浸泡,并應及時檢查基坑尺寸、高程、基底承載力符合要求后,立即進行基礎施工。4.2.2.4 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邊坡的摁釘狀態。深度大于1.5m時,應根據土質變化情況做好基坑的支撐準備,以防塌方。4.2.2.5 開挖基坑時,不得超挖,避免擾動基底原狀土。可在設計基底標高以上暫留0.3m不進行土方機械開挖,應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如超挖,應將松動部分清除,其處理方案應報監理、設計單位批準。4.2.2.6 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如樁基間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8、行清除。4.2.2.7 開挖基坑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倒運。4.2.2.8 在基坑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槽邊的堆土應距基槽上口邊緣1.0m以外,高度不得超過1.5m。4.2.3 當土體不穩定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用土釘墻、錨噴、板撐等措施對坑壁加以支護,具體施工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明挖地基有關規定執行。4.2.4 修邊和清底:在距基底設計標高0.20.5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基槽寬度,以此修9、整槽邊。4.2.5 釬探驗收:開挖完成后,對于墩臺采用擴大基礎應按設計地基承載力要求對基底進行釬探,具體施工工藝參見建筑路橋市政工程施工工藝標準中“地基土釬探檢查工藝標準”(I105)的規定施工。5 質量標準5.1 主控項目5.1.1 基坑和墩臺基礎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5.1.2 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基底標高符合設計要求。5.1.3 基底處理和排水情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的有關規定。5.2 一般項目 開挖基坑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基坑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底土的擾動。如遇承臺不能及時施工時,10、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0.3m土層不挖,待做承臺時再挖。 基坑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烤爐結構尺寸要求外,宜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以防開挖尺寸不足。5.3 質量要求 基坑坑底無積水、五超挖、無擾動,基坑邊坡無反坡現象。 項目允許偏差檢驗方法國標、行標地標企標基底高程土方502020用水準儀檢查石方+50,-200100100軸線位移505050經緯儀檢查,拉線和尺量檢查基坑尺寸不小于規定不小于規定不小于規定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6 成品保護6.1 開挖完成后,嚴禁對邊坡、基底進行擾動。施工人員必須從指定地點的梯道上下。6.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道路、11、管線發生下沉和變形,并與有關單位協商采取保護措施。6.3 土方開挖時應對定位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加以保護、防止挖土時碰撞。7 安全、環保措施7.1 安全措施 溝槽深度超過1.5m時,必須按規定放坡或做可靠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深度超過2m時,在距溝槽邊1m處設置兩道不低于1.2m高的護身欄。施工期間設警示牌,夜間設紅色標志燈。 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7.1.3 溝槽邊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m,堆土距溝槽邊大于1.0m。7.1.4 汛期開槽時要放緩邊坡坡度,并做好排水措施。7.1.5 嚴禁在機械運行范圍內停留,機械行走前應檢查周圍情況,確認無障礙后鳴笛操作。7.2 環保措施7.2.1 施工現場道路和場地要做硬化處理,配備灑水車灑水降塵。7.2.2 土方施工在城區運輸時必須封閉、覆蓋,不得沿途遺灑,運土車輛出工地時應對輪胎進行清洗,防止污染社會道路。7.2.3 夜間土方開挖時,司機不得隨意鳴笛,應控制施工機械人為噪聲,防止噪聲擾民。8 質量記錄8.1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和測量復核記錄。8.2 地基處理記錄和地基釬探記錄。8.3 隱蔽工程檢查記錄。8.4 工序質量評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