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藝(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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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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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藝標準基坑(槽)人工挖土系采用人力對基坑進行分層開挖,以達到基礎或地下設施施工要求的尺寸和標高,并保證基土符合設計規定,施工作業安全。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各種建(構)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溝土方工程。一、主要機具設備1機械設備機動翻斗車、皮帶輸送機、水泵等。2主要工具十字鎬、鐵鍬、大錘、鋼釬、鋼撬棍、手推車等。二、作業條件1、開挖前應清除或拆遷開控區域內地上和地下障礙物,對靠近基坑(槽)的原有建筑物、電桿、塔架等采取防護或加固措施。2、完成場地平整,并使有一定坡向,同時挖好臨時排水溝,以保證邊坡不被沖刷塌方,基土不被地面水浸泡破壞,同時修筑好運輸道路。3、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2、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每100400m2取1點,但不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4、查清工程場地的地質、水文資料及周圍環境情況,根據施工具體條件,制定土方開挖、運輸、堆放和土方調配平衡方案。5、開挖有地表滯水和地下水的基坑(槽)、管溝時,應做好地表、基坑的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并做好土壁加固的機具和材料準備。6、根據建筑總平面和基礎平面圖進行測量放線,設置控制定位軸線樁、龍門板或水平樁,放出挖土灰線,經檢查并辦完預檢手續。7、夜間作業,應根據需要設置照明設施,在危險區域設置明顯警戒標志。3、三、施工操作工藝1、基坑(槽)開挖應按放線定出的開挖寬度,分塊(段)分層挖土。根據土質和水文情況,采取在四側或兩側直立開挖或放坡,以保證施工操作安全。2、在天然濕度的均質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且無地下水時,挖方邊坡可作直立壁,不加支撐,但挖方深度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基坑(槽)寬應稍大于基礎寬。如超過下表-1規定的深度,但不大于5m時,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進行放坡,以保證不坍方,其最陡容許坡度按表-2采用。3、當開挖基坑(槽)的土體含水量大而不穩定,或基坑較深,或受到周圍場地限制需用較陡的邊坡或直立開挖而土質較差時,應采用臨時性支撐加固。開挖寬度較大的基坑,當在局部地段無法放坡,或下部4、土方受到基坑尺寸限制不能放較大坡度時,則應在下部坡腳采取加固措施。如采用短樁與橫隔板支撐或砌磚、毛石或用編織袋、草袋裝堆砌臨時矮擋土墻,保護坡腳。當開挖深基坑時,則須采取半永久性的、安全可靠的支護措施。4、基坑(槽)開挖程序一般是:測量放線切線分層開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預留土層等。相鄰基坑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程序。挖土應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層進行,邊挖邊檢查坑底寬度,不夠時及時修整,每lm左右修邊一次,至設計標高,再統一進行一次修坡清底,檢查坑底寬和標高,要求坑底凹凸不超過1.5cm。在己有建筑物側挖基坑(槽)應間隔分段進行,每段不超過2m,相鄰段開挖應待己挖好的槽段基礎完成并5、回填夯實后進行。5、開挖條形淺基坑(槽)不放坡時,應沿灰線里面切出基槽的輪廓線。對普通軟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為3060cm,從開挖端向后倒退按踏步型挖掘;對粘土、堅硬 粘土和碎石類土,先用鎬刨松后,再向前挖掘,每層挖土厚度152Ocm,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基坑(槽)和管溝不加支撐時的容許深度 表1-1序號土 的種 類容許深度(m)1234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硬塑、可塑的粉質粘土及粉土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堅硬的粘土1.001.251.502.00 深度在5m內的基坑(槽)管溝邊坡的最陡坡度 表1-2土的類別邊坡坡度(高:寬)坡6、頂無荷載坡頂有靜載坡頂有動載中密的砂土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硬塑的粉土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枯性土)硬塑的粉質粘土、粘土老黃土軟土(經井點降水后)1:1.001:0.751:0.671:0.501:0.331:0.101:1.001:1.251:1.00.1:0.751:0.671:0.501:0.251:1.501:1.251:1.001:0.751:0.671:0.33注: 1.靜載指堆土或材料等;動載指機械挖土或汽車運輸作業等;靜載或動載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堆土或材料高度不宜超過1.5m。2.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6、基坑(槽)、管溝放坡,應先按規定的坡度粗略開7、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挖基坑(槽)或挖較大面積土方時,從地面下挖lm便可開始刷邊,挖至距離坑(槽)底0.5m時,應沿坑(槽)邊每隔23m高差打入小木樁(竹簽),并注明標高,同時配備0.5m長的木(竹)標桿若干根。操作人員用標桿按設計標高找平,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槽寬,修理槽邊,鏟平槽底,清除余土。7、開挖深基坑(槽)或管溝時,為了棄土方便,可根據土質特點將坡度沿全高做出12個寬0.70.8m的臺階,作為倒土臺。然后按淺基坑(槽)或管溝放坡分階開挖,從下階運到上階土臺后,再從倒土臺棄至槽邊,完成流水作業。8、基坑(槽)開挖應盡量防8、止對地基土的擾動。當基坑用人工挖土,挖好后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時,應預留153Ocm一層土不挖,待下道工序開始再挖至設計標高。9、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應在基坑(槽)四側或兩側隨挖土隨挖好臨時排水溝和集水井,將水位降至坑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進行。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基礎(包括地下水位下回填土)施工完成。10、在基坑(槽)邊緣上側堆土或堆放材料時,應與基坑邊緣保持lm以上距離,以保證坑邊直立壁或邊坡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并在己完基礎一側不應過高堆土,以免使基礎、墻、柱產生歪斜裂縫。11、在原有建筑物或構筑物旁開挖深基坑應分段進行,每段長不9、大于4m,段與段之間相隔不小于4m。12、如開挖的基坑(槽)深于鄰近建筑基礎時,開挖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和坡度,以免影響鄰近建筑基礎的穩定,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h/L0.51.0。如不能滿足要求,應采取在坡腳設擋墻或支撐進行加固處理。13、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基土相同的土料補填,并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或用灰土或砂礫石填補并夯實。在重要部位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補,并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14、在基坑(槽)挖土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土質變化情況,如基底出現軟弱土層、枯井、古墓,應與設計單位共同研究,采取加深、換填或其他加固地基方法處理。遇有文物,應做好保10、護,妥善處理后再施工。15、雨期施工時,基坑(槽)應分段開挖,挖好一段澆筑一段墊層,并在基坑(槽)兩側圍以土堤或挖排水溝,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時應經常檢查邊坡和支護穩定情況,必要時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16、基坑(槽)挖完后應進行驗槽,一般采用釬探,是用錘把鋼釬打人坑(槽)底的基土內,根據每打人一定深度的錘擊數,來判斷地基土質情況。鋼釬用直徑2225mm的鋼筋制成,釬尖呈60尖錐狀,長1.82.0m。鐵錘重3.64.5kg。打錘時,舉高離釬頂507Ocm將釬垂直打入土中,并記錄每打入土層30cm的錘擊數。釬孔布置和釬探深度,應根據地基土質的復雜情況和11、基槽寬度、形狀而定,可參考表1-3。釬探要做好記錄,釬探后釬孔要灌砂土。同時將錘擊數顯著過多或過少的釬孔,在記錄表上用色筆或符號分開。在平面布置圖上注明特硬或特軟點的位置,供設計、勘察等有關部門驗槽時分析處理。 釬孔布置 表1-3槽寬(cm)排列方式間距(m)釬探深度(m)小于80中心一排121.280200兩排錯開121.5大于200梅花形122.0柱基梅花形121.5m,并不淺于短邊寬度注:對于較軟弱的新近沉積粘性土和人工雜填土的地基,釬孔間距應不大于l.5m。17、基坑(槽)或管溝挖至基底標高,經釬探后,應會同設計、勘察、監理單位以及質量監督等部門,檢查基底土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不符合12、要求的松軟土層、墳坑、孔洞等,應作出地基處理記錄,認真進行處理,完全符合設計要求后,參加各方應簽證隱蔽工程記錄,作為竣工資料保存。四、質量標準1、主控項目柱基、基坑(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2、一般偏差項目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見表1-4。五、成品保護1、對測量控制定位樁、水準點應注意保護。挖土、運土、機械行駛時,不得碰撞,并應定期復測檢查其是否移位、下沉;平面位置、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2、基坑(槽)開挖設置的支撐或支護,在施工的全過程要做好保護,不得隨意損壞或拆除。3、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壁和邊坡,在開挖后要防止擾動或被雨水沖刷,造成失穩。4、基坑(槽)、管溝開挖完后,如不能很快澆筑墊層或安裝管道,應預留150250mm厚土層,在施工下道工序前再挖至設計標高。5、基坑(槽)開挖時,如發現文物或古墓,應妥善保護,立即報有關文物部門處理;如發現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以及地下管網、電纜等,應加以保護,并報有關部門處理。6、土方深基坑開挖和降低地下水位過程中,應定期對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支護系統進行觀察和測試,是否發生變形、下沉或移位,如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