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參考計劃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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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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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 省建設廳印發(fā)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那么 為引導綠色建筑健康開展,標準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日前,建設廳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了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那么,該細那么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那么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標準我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筑健康開展,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2、制定本細那么。 第二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1年,“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三條本細那么適用于我省范圍內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管理我省范圍內 一、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方法,監(jiān)督實施,公示、審定、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備案、公布通過的項目。 第五條成立“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標辦),負責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的監(jiān)督與管理。“省綠標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科研設計3、處,具體辦事機構設在省建設廳科技開展中心。 第六條省建設廳科技開展中心負責評價標識的申報以及咨詢、指導、效勞工作,并遴選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假設干專家進行評價標識評審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申請單位可隨時提交評價標識申請,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組織評審頒發(fā)一批評價標識。 第八條“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yè)主單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yè)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fā)4、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條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 (二)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圖、相關評價分析報告、與參評項有關的計算和說明等,以及其它與設計評價有關的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 (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未進行設計評價標識的需提供設計評價標識階段的相關申報資料),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5、料,以及必須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等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上述要求的設計文件、圖紙、技術書、竣工圖等,只需提供與綠色建筑評價內容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報送省建設廳科技開展中心。 第十二條 省建設廳科技開展中心遴選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假設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下設規(guī)劃和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建材、電氣、建筑物理七個專業(yè)組。評審委員會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標準要求,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確定獲得星級的項目。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可組織核查6、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57名專業(yè)技術人員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yè)主及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yè)主及監(jiān)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四條評審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公示期為17、5天。 第十五條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備案,經過備案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統一制作頒發(fā)證書和標志,并公告。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項目,將不予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 第四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標準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統一制作頒發(fā),并監(jiān)督使用。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十九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暫扣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識(掛牌)的使8、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被暫扣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經整改后,由省綠標辦核實,符合要求的,發(fā)還其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二十一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存在本細那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綠標辦舉報。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條綠色建筑評價標準、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細那么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細那么由“省綠標辦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細那么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內容總結(1)xx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 省建設廳印發(fā)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那么 為引導綠色建筑健康開展,標準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日前,建設廳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方法(試行)、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了xx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那么,該細那么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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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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