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作業吊裝安全教育培訓手冊(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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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93400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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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作業安全教育培訓一、起重吊裝作業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在施工作業中,利用起重設備把已綁扎好的重物(材料、構件、設備等)吊起來,通過起重設備的運轉(運行),把重物吊運到指定位置或就位于安裝部位的過程。(起重吊裝包括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 二、起重吊裝作業的特點 起重吊裝作業是建筑施工中一項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專項施工工程,它具有作業環境條件多變、施工作業范圍廣、活動空間大、起重的重物形狀多種多樣、重量不一、施工技術復雜、交叉作業、施工難度大、作業人員登高作業危險等特點。三、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1、沒有針對作業條件和工程的實際情況認真編制專項方案和作業指導書,或者方案過于簡單不能具體指導施工。2、 2、對選用的起重設備或起重機扒桿沒有進行設計、計算,不符合施工、設計要求,沒有進行檢驗或試吊,使用中不能滿足所吊荷載的要求。 3、鋼絲繩、吊索具選用不當,捆綁不當不牢或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4、司機、指揮、起重工未經培訓、取證,不懂專業知識,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高處懸空作業、臨邊作業無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無個人安全勞動保護用品。 6、起重設備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各類安全裝置、限位裝置及防護裝置的失靈。四、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的選擇是起重吊裝方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與使用是施工生產中的重要工作,因安全管理和使用不當,常發生以下事故,如:斷臂事故,傾翻倒塌事3、故,相互碰撞事故,重物失落事故,脫鉤事故,脫繩、斷繩事故,吊鉤斷裂等設備事故。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常用的起重機有塔吊(附著式、內爬式、行走式)、履帶吊、輪胎吊,卷揚機、門式起重機、架橋機,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液壓頂升和土法吊裝的獨腳扶桿等。起重機械(塔吊、龍門吊、架橋機)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選型,應選擇有資質的和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安裝前要編制安(拆)專項方案,履行審批程序,安裝后需進行試運轉、試驗、自檢,確認合格后,作好記錄、簽字。自檢后需申報,報請具備起重機械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核發許可證或準用證,才可投入施工使用。經檢查要確認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4、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限位器包括(超高、變幅、小車變幅、動臂變幅、行走限位等),保險裝置包括吊鉤保險、卷筒保險、爬梯護圈及附樣裝置。五、鋼絲繩 1、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3、起重用鋼絲繩應作定期檢查。當鋼絲繩斷絲根數在一個節距中達到或超過5、10%,(見附表)應予報廢。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鋼絲繩規格619+1637+1661+1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以下1262211361867147261338197以上16830154020 當鋼絲繩表面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達到或超過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情況時,應報廢停止使用。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減系數8575706050報廢六、吊 點 正確選擇重物的吊點,能使重物在起吊后保持平衡,重心的穩定,可防止吊載失穩,吊載擺動沖擊和翻轉6、作業中造成的砸、撞、碰、擠、壓等各種傷亡事故。 1、起吊前要根據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藝要求選擇吊點,并在方案中通過計算進行規定。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中都必須使用的,吊點的選擇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連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 3、當采用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合力作用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上,必須正確計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保持穩定位置。 4、當采用雙機抬吊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同或相似的起重機進行,通過設計、計算正確選擇吊點,使載荷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荷載不得超過允許荷載的80%。抬吊應7、統一指揮、同步進行,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應保持垂直狀態。 5、構件需用鋼絲繩捆綁時,必須對棱角處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切斷鋼絲繩。鋼絲繩作吊索時,安全系數K=68 。七、司機、指揮 吊裝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人員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知識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等技能。 1、吊裝作業的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及司索工人屬于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專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合格證書和培訓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的起重機類型相符。 2、汽車吊必須由起重機司機駕8、駛,嚴禁汽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相互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件的除外) 3、吊裝作業必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作業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操作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八、起重作業 1、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和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并有交底記錄。 2、在露天以及五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作業。風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度,其他安全裝置有效,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3、起重機作業9、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操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 5、起重吊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零星物件,易散落的物件應使用吊籠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度,且不得小于30度,吊索與物體棱角處之間應加墊隔離。 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 7、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到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修理。 8、起重機不得靠10、近架空線路作業,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安全距離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9、同一地點有兩臺以上塔吊施工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兩臺同樣的塔吊其起重臂端部之間大于4m。 10、作業完畢后(下班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的方向,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收處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至離起重臂頂端2-3m處。行走式起重機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九、安全風險告知 一)、存11、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故因素序號危險源潛在事故潛在事故突發因素1起重作業起重傷害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未經項目相關部門審批2失穩砸傷基礎不穩固3起重傷害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4起重傷害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5起重傷害吊鉤無保險裝置6起重傷害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7起重傷害司機無證上崗8起重傷害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9起重傷害超載起吊10物體打擊吊重時吊點選擇不當,夾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當11機械傷害吊臂下站人12機械傷害作業人員捆綁未戴手套13傾覆零部件豎向結構重心高度偏高 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12、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13、,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8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14、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1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成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15、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8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斷開16、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的權利 (1)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傷害索賠權;(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安全管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5)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6)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 2、應遵守的義務 (1)自覺尊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項目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