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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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894366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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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充分體現會計集息的可檢驗性,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帳戶的設置、按會計管理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企業因業務需要新增科目時,須報總公司財務部批準。 第三條 憑證一般采用記帳憑證或收、付、轉憑證,工業企業可采用收、付轉憑證,貿易企業可采用記帳憑證。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采用記帳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帳作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圖式。 (一)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二)根據記帳憑證匯總表編制記帳憑證匯總表; (三)根據記帳憑證匯總登記總分類帳; (四)根據原始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2、 (五)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帳;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帳和各明細分類帳編制會計報表。 記帳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將所有記帳憑證匯總編制成匯總表,然后再根據記帳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記帳憑證匯總表的編制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帳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5天或10天)匯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記帳憑證匯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 記帳規劃: (一)記帳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帳時,用記帳員寫的轉帳說明作記帳依據外,其它記帳憑證3、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帳簿,且每張記帳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帳,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帳簿時用鋼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帳憑證和帳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并編制一套分錄。 (五)明細帳應隨時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帳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帳記完后,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七)記帳的文字和數4、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注銷。 (八)記帳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帳前發現記帳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或帳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注銷,并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后,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帳后發現記帳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帳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后重新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并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5、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后發現記帳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并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九)紅字沖帳除了用于更正的錯誤外,還可以用于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后,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帳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它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十)各帳戶在一張帳頁記滿后接記次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帳戶,應將加計的借貸發生總額和結出的余額記在次頁6、的第一行內,并在摘要欄“承前頁” (十一)月、季、年度末,記完帳后應辦理結帳,為了便于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需要發生額的帳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注明“本月合計”、“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劃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劃雙紅線。總結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筆數不多的帳戶,也可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帳戶,應隨時結出余額,并在月份、季度余額下端劃單紅線,在年度余額下端劃雙紅線。 (十二)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帳和明細帳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帳各帳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帳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后補記帳簿。 (7、十三)年度更換新帳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余額,可直接過到新帳各該帳戶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欄內注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注明余額組成內容,在舊帳的最后一行數字下面注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余額的帳戶,劃一條余線注銷或蓋戳注銷。 第六條 結帳、對帳: (一)結帳是結算各種帳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帳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帳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帳業務,應編成記帳憑證記入有關帳簿,以調整帳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準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帳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8、帳簿,具體方法參見“記帳規則”的第11點。 (二)對帳是為了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具體內容如下: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總帳、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帳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帳帳面余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帳款明細帳帳面余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帳目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