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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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894367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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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一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條 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折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五條2、 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六條 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七條 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后。 第八條 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條 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3、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并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十條 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十一條 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行。 第十二條 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4、計算利息。 第十三條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十四條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十五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5、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十八條 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 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 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 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9.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月); 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