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公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施細則(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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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894952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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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標準標準編號: 第1版 簽發: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施細則1.1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1.1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決定,不傳達貫徹、不檢查落實,或者作出相違背的決定的; 1.1.2對職工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推諉、放任,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體性事件、停工、停課,或者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股份公司或2、所任職公司經營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的;1.1.3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1.1.4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1.1.5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國家尊嚴、股份公司及所任職公司形象或利益的;1.1.6參與邪教組織活動的;1.1.7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公司)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1.1.8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1.2在組織、人事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3、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2.1對集體作出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決定,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 1.2.2在錄用、考核、晉升等工作中,為本人、其他人員或者單位謀取利益的;1.2.3臨時組團赴國內、國(境)外實施公務活動的團組,擅自延長在國內、國(境)外的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1.2.4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1.3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4、上處分或組織處理。1.3.1象征性地支付錢款方式占有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的;更多免費課件,關注公眾號:生產安全管理網。1.3.2將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友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1.3.3占用公共財物歸個人使用,或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 1.3.4與業務單位及有業務關系的人員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貸、租賃和投資關系的,或者參與、介紹他人與本人的業務單位及有業務關系的人員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貸、租賃和投資關系的; 1.3.5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高檔貴重財物的,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集體私分的,根據個人所得數額5、和所起作用,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1.3.6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單位、個人財物,或者要求、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1.3.7擅自與被禁入單位及人員開展業務的; 1.3.8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1.3.9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6、的干股,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具體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具體數額);1.3.10通過房屋或汽車等買賣、房屋搬遷或裝修、通訊交通、婚喪喜慶等事宜,或者本人與配偶及雙方近親屬入學、旅游、安排工作、出國(境)等事項接受業務單位提供便利與優惠條件的;1.3.11通過泄露公司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內幕信息、標底標書等)或擅自為業務單位提供咨詢、指導等服7、務,獲取不正當利益的;1.3.12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1.3.13用公款支付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健身活動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1.3.14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1.3.15用公款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消費的;1.3.16違反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廉潔從業八條禁令的;1.3.17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的。1.4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1.4.1個人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公司),8、或者與他人合資經商辦企業(公司)的;1.4.2個人違反規定兼職取酬或者變相兼職取酬的;1.4.3個人違反規定在國(境)外注冊企業(公司),或者個人及配偶、子女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除證券投資以外)或收受干股的;1.4.4個人違反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1.4.5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企業(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數額為請托人給工作人員的出資額;1.4.6有其他違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規定的行為的。1.5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污、9、侵占行為的;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及違反規定將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構成受賄行為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行政處理:1.5.1數額不滿5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5.2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解除崗位聘用合同處理;1.5.3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行政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1.5.4因違紀行為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負面影響的,從重或加重處理;1.5.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6以單位名義將國有和集體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情節10、較輕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7單位在經濟往來中,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以及在賬外暗中收受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8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11、位、個人各種名義的財物、回扣、手續費等,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9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或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行政處理:1.9.1數額在不滿10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9.2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解除崗位聘用合同處理; 1.9.3數額在30000元以12、上的,給予行政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1.9.4挪用公款或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從重或加重處理;1.9.5因挪用公款或本單位資金給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從重或加重處理;1.9.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0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謀取非法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以他人名義登記注冊企業(公司),實則本人經營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1.11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13、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1.11.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1.11.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1.11.3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1.11.4 領導人員、管理者的配偶及雙方近親屬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采購、銷售、工程等)與領導人員和管理者所在單位、部門發生經濟關系的(因公開招投標、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必須進行業務往來的,領導人員須將有關情況列為“個人有關事項”進行報告,并在所在單位、部門班子會議上公開;管理者須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備案);1.11.5 利14、用職權、職務影響和工作便利為特定關系人、相互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如推薦、打招呼、款項支付等)的;1.11.6有其他違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規定的行為的。因違紀行為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賠償。1.12虛開、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3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的收入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15、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將隱瞞、截留的收入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將隱瞞、截留的收入轉為帳外資金,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4將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將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16、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的資金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5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款項或補貼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將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伙私分的,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6違反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17、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因違紀行為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經濟損失的,從重或加重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賠償。1.17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或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17.1違反規定、超越權限,擅自處置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資產的;1.17.218、違反規定、超越權限,擅自作壞帳損失處理的;1.17.3違反投資管理規定,擅自進行投資的;1.17.4違反專項控制商品規定,擅自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1.17.5在改轉制歇業過程中,隱匿資產、隱匿收入、虛列成本的;1.17.6在資產處置工作中高價低估損害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的;1.17.7違反規定,擅自進行股票和期貨交易的;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買賣股票及從事期貨交易的;1.17.8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具體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19、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1.17.9有其他違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規定的行為的;1.17.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8違反有關財經紀律、會計制度的,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19在經營、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事故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20、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19.1不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發生重大設備、質量、技術和操作事故的,或者發生爆炸、火災、翻車、沉船、醫療、食物中毒、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1.19.2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1.19.3在災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1.19.4由于管理混亂,紀律松弛,敷衍失職,違規操21、作,致使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財物被侵占、挪用、詐騙等,以及其他造成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財產損失的行為的;1.19.5在工程建設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中,由于違反有關法規和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有關規定,盲目上馬、購進不合格不適用的技術、設備或放縱質量檢查監督的;1.19.6在物資儲運過程中,因違規操作,管理混亂,致使物資滅失、損壞、變壞的;1.19.7對違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海關、會計、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現后不予糾正的;1.19.8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漏報的;1.19.9違反同源原則,對股份公司制度負有解釋權的單位、22、部門,對制度的執行情況不檢查、不監督或者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未及時制訂制度進行規范致使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1.19.10有其他危害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職工利益的行為,情節嚴重需追究行政責任的;1.19.11有其他違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規定的行為的。1.20在對內、對外經貿活動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一定后果和影響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或造成重大以上財產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3、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20.1購進假冒偽劣商品,或者不執行商品驗收、檢驗制度而購進不合格商品,或者發現購進商品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糾正的;1.20.2不認真了解對方物資和資信情況,盲目簽訂合同,或者擅自改變合同,或者未簽合同即預付貨款,或者為對方擔保以及其他交易形式被騙的;1.20.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不負責任,以致被對方索賠或退貨的;1.20.4沒有按期進行結算,以致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的物資或者資金被外單位長期占用的;1.20.5應簽訂而未簽訂合同、簽訂虛假合同或者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的;1.20.6偽造、變造或者轉借股24、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有效公文、證件、印章的;1.20.7債務人已無力支付或不可能支付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款項的,或者債務人逃匿下落不明一年以上的,或者超過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1.20.8有其他違反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規定的行為的。1.21有關責任人在經營、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管理失察,發生轄區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組織處理。1.22有其他違反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或相關管理制度,給國家、股份公司或所任職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事故情節較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25、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1.23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1.24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1.25參與觀看淫穢影視書畫、淫穢表演,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1.26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活動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猥褻、侮辱婦女的26、,給予行政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1.27違反有關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藥品或者其他違禁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解除崗位聘用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以牟利為目的,違反有關規定種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品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1.28工作時間參與賭博,或者賭資較大,或者多次參與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或解除崗位聘用合同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與有業務關系的人員進行賭博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或組織處理;利用職務和工作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財27、物的, 依照本細則第1.5條款規定處理。2附則:2.1本細則與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文件編號:)配套使用。2.2本細則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股份公司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2.3本細則自實施之日起,原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不同的,以本細則為準。實施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處理。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紀,而本細則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如果本細則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細則規定處理。2.4本細則由股份公司監察部負責解釋。2.5本細則自實施之日起生效,原股份公司懲處實施細則(BGZ02032-02A)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