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微改造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1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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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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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工程名稱:XX小區微改造項目設計工程地點:合同編號:設計證書等級:發 包 人:設 計 人:簽訂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包人:XX設計人: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XX小區微改造項目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1.3 建設工程批準文件。1.4 發包人提供的設計要求。1.5 立項批復文件。1.6 發包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包括用地紅線坐標表、場地標高、市政設施等2、。1.7 經合同雙方簽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補充文件。1.8 設計和建設過程中的政府審批意見和發包人的階段性書面意見,以及雙方來往的各類書面文件、會議紀要等。1.9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序號分項目名稱建設規模設計階段及內容估算總投資 (萬元)設計費(萬元)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1設計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報建,編制概算、協助編制預算并通過財政評審中心審批,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及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現場指導與監督,協助編制竣工圖。包括:負責將設計圖紙電子版上傳到聯合審圖平臺并將紙質版圖紙提交3、區危改所審定后,提交給審圖單位辦理審核;負責協助區危改所辦理項目概預算審核及施工招標相關工作,及時就概預算審核單位及標辦、造價站等有關部門所提問題作出回應及完善圖紙內容。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序號資料及文件名稱份數1設計有關的基礎資料1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序號資料及文件名稱份數提交日期有關事宜1方案設計及修改圖紙、資料6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2初步設計圖6方案設計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本項目初步設計圖。3施工設計圖12初步設計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本項目施工設計圖。4概算書6隨初步設計文件一同提交,并送1份4、電子版文件。5初步設計圖、施工圖電子文件(PDF和CAD格式)刻錄光盤1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同提交。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暫定為 萬元人民幣,上述費用為估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第六條 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占設計費%付費額(萬元)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第一次付費60%施工圖審查通過后第二次付費4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剩余設計費說明: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2、財政投資項目以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視作已實際支付。財政部門審查及實際支付可能造成的時間延誤不視為發包人違約。設計人應開具正規5、發票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發票后按上述約定安排付款。開具的發票應真實、合法,否則設計人須承擔發包人因此產生的所有風險與損失。第六條 雙方責任6.1 發包人責任:6.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 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 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6.1.2 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6、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6.1.3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不另外收取趕工費。6.2 設計人責任:6.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6.2.2 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及行業現行設計規范、標準、規程、技術條例,并在專業設計圖紙中予以說明。6.2.3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6.7、2.4 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6.2.5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6.2.6 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8、額。6.2.7 總體性大修改,不超過兩次(含兩次),涉及小修改均應無償服務,施工過程中,小修改應免費服務,大修改另行支付。6.2.8 設計人協助發包人辦理本項目報建報送工作、負責向發包人對本項目范圍內的相關技術交底。6.2.9 設計人的設計工作范圍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2.9.1 設計人在方案設計階段,應提出避免浪費和提高投資效益的優化建議,指出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并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及有關人員意見、發包人的要求及對比其它投標方案,在外觀、使用功能、技術、經濟、效益、施工難度、運行管理、維修工作量等方面綜合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修改意見,進行深化設計。6.2.9.2 設計人在深化設計9、的基礎上,完成施工設計,編制設計文件,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階段的指導和監督。6.2.9.3 施工設計包含本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專業設計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弱電、照明、配套服務用房等。設計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的各項設計規范,施工圖設計深度必須達到國家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深度要求。6.2.9.4 設計人配合工程建設需要,提供現場指導和監督服務。6.2.10 設計人不得擅自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出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權益,設計人須視履行合同為本身的責任。6.2.11 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可以將合同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除采購和施工分包外,分包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總價值的310、0%。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不論其權利義務、分工如何約定,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6.2.12 關鍵人員6.2.12.1 設計人指定一名項目負責人【 】,負責按發包人認可的進度計劃組織實施承包項目,每周定期向發包人報告工作進展的真實情況。項目負責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職責,至項目竣工驗收為止。6.2.12.2 設計人如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認為設計方不稱職的人員,設計人應當在收到發包人的書面通知14天內更換。6.2.12.3 設計人擅自更換項11、目負責人或關鍵人員,發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設計人索賠合同價的0.5%。6.2.12.4 設計人提交給發包人的服務成果文件,必須經過有注冊資格人員的驗證和簽名,加蓋設計人出圖專用章和注冊章,必要時須在成果文件上標注專業負責人的身份號碼。6.2.12.5 設計人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或發包人的要求,派出各專業人員解決工程中涉及到的問題。設計人提供的現場服務,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止。6.2.13 設計人應當對項目跟蹤負責,與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從履約開始直至項目建成,始終堅持高質量。若設計人未能于合同期內,或根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時間內,提供合同所載的全部服務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務,發包人有絕對酌情權,12、以書面通知設計人,終止整份或部分合同。6.2.14 設計人應當在項目施工階段,與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如現場施工過程中出現與設計圖較大差異等情況導致變更,在不超出合同總額的情況下,設計人應當積極配合施工單位進行變更事宜。6.2.15 設計人應當嚴格執行限額設計,按發包人的要求落實投資控制目標。6.2.16 設計人進行設計修改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并負責通知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6.2.17 設計人在本項目各階段施工開始前,按約定的分工,參與組織工程設計圖紙技術交底活動,答復有關技術問題。6.2.18 專項設計需要由發包人另擇人設計的,相應扣減計費額,設計人收取分包款5%作為總體費用,承擔總13、體協調職責。6.2.19設計人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接觸到發包人保密信息的,設計人僅能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發包人保密信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者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發包人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者泄露發包人保密信息。設計人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限定設計人內部知悉人員的范圍,確保發包人保密信息不泄漏。合同所稱的發包人保密信息是指涉及發包人的所有未正式公開的信息、資料和物品,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無論設計人通過何種方式取得。設計人根據本條規定承擔的義務不因合同的無效、解除、終止而免除。本合同終止后,設計人應當于發包人指定期間內返還發包人所有商業秘密資料、信息14、,不能返還的予以銷毀。6.2.20對于設計人為履行本合同向發包人提供的所有階段性和最終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其他研究成果,雙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識產權含著作權、申請專利權和專利權等權利屬于發包人所有。未經發包人事前書面許可,設計人不得對上述成果做任何復制、修改、轉讓、自行或供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在本合同因設計人的過錯解除或終止后,發包人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處分設計人提交的成果。6.2.21設計人所提供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發包人要求。所有成果資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權、專利、稅費等。否則,設計人須承擔對第三方的專利或版權的侵權責任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所有費15、用,與發包人無關。如因此造成發包人承擔任何費用和遭受其他損失的,設計人應給與全部賠償,賠償費用發包人有權從需支付給設計人的合同款中扣除。6.2.22設計人應保證其向發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階段性和最終性成果)及設計人為實現該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發包人因使用設計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權、提出異議或權利主張的,設計人應當積極協助解決,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同時,發包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要求設計人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設計成果。設計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國家及地方現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行業規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發包人或其16、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設計人應予以賠償。第七條 違約責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不支付任何費用;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按設計人在該設計階段所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用。7.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7.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實際損失的100%,但不超過合同總額。7.4 由17、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設計人向發包人支付的誤期損害賠償費每天為最終設計合同價格的0.3%;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最終設計合同價格的30%。如果誤期損害賠償費累計達到30%,則按違約處理,發包人有權中止合同。7.5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若設計人未收取到發包人的任何設計費,則設計人向發包人賠償設計合同價款的10%;若設計人已收取到發包人的設計費,則設計人應向發包人雙倍返還所收取的設計費。第八條 其他8.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8.2 設計人為18、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8.3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4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8.5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19、行支付費用。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8.7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而提起仲裁發生的包括而不限于律師費、仲裁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費、查詢費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在仲裁過程中,除接受訴訟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條款雙方均須繼續履行。8.8 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9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20、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8.1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 其它約定事項:8.12.1 發包人和設計人對本合同的內容保密。8.12.2 設計服務質量檢查考核表。12發包人名稱:XX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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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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