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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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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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一、總則第一條 為指導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快速評判災后農村群眾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須過渡安置的問題,制定本指南。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遭受洪澇災害破壞的自住農村住房的安全應急評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沖擊、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自住農村住房,及由于災區地質隱患影響、安全受到威脅的自住農村住房。用于經營的農村房屋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第三條 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結論,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簡單分為兩類:“可以居住”與“不可以居住”。(1)“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場地安全、地基穩定、主體結構安全,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后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2、對于“可以居住”類房屋,農戶在返家入住后,應注意觀察,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兩委”和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及時消除隱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2)“不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隱患,或所在區域、地段出現地質隱患的農村住房。對于“不可以居住”類房屋,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具備加固修復價值的農村住房外,其余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第四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過程中,如發現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上報,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3、設部門組織技術力量予以進一步核查。二、基本規定第五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鎮)政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團隊實施。工作開展前,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第六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逐門入戶進行。現場工作包括:場地安全評估、地基基礎安全評估、上部結構安全評估。第七條 根據分項評估結果與下表,給出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初步結論。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判定標準房屋類型判定標準處理建議可以居住未發現安全隱患可以不做處理或簡單維護;可以返家入住;繼續觀察不可以居住存在1項以上安全隱患暫時不可以返家入住;部分房屋需進一步做安全性鑒定三、安全應急評估技術4、要點第八條 處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場地安全隱患:(1)場地緊靠山體或崖體,已經出現滑坡或有滑坡跡象;或場地出現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隱患。(2)場地出現地陷、地裂、大范圍地下空洞、塌方等現象。(3)場地位于河漫灘,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門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脅。第九條 房屋地基基礎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隱患:(1)地基出現滑移,且存在發展跡象。(2)基礎底部持力土層流失,基礎部分懸空或局部破壞。(3)地基出現嚴重不均勻沉降,房屋出現肉眼可見的明顯歪斜。第十條 房屋上部結構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隱患:(1)位于洪水淹沒區或徑流區,淹沒或徑流水位在房屋室內地坪以上的土木結構房屋、泥漿砌筑的5、磚木、石木結構房屋及土窯洞。(2)洪水浸泡4小時以上的白灰砂漿砌筑且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房屋。(3)承重墻體出現明顯裂縫(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裂縫,或多條寬度大于5mm的裂縫),縱橫墻交接處出現貫通性裂縫,或墻體出現肉眼可見的歪斜現象。(4)承重墻體根部出現嚴重潰爛或剝蝕。(5)承重墻體局部倒塌。(6)獨立承重磚柱出現寬度大于1.5mm的裂縫,或有斷裂、錯位跡象。(7)樓(屋)面出現變形或局部坍塌;樓(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樓板等在墻體頂部支座處出現滑動、側翻、失穩等現象。(8)承重木構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檁)已嚴重腐朽,有斷裂或失效危險;木構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離支座。(9)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板)表面嚴重剝蝕、開裂,鋼筋銹蝕,有斷裂或失效危險。(10)磚窯或石窯,邊窯腿出現明顯外閃;或窯頂出現縱向裂縫;或窯臉嚴重外閃,有倒塌危險。(11)鋼結構受力構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沖擊或雜物撞擊,出現明顯變形或屈曲;或鋼結構主要連接節點失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