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巡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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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2927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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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巡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巡視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公司擴張的形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分行的經營情況,進一步提高公司監事會的監督管理水平,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巡視工作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健全和完善公司監督機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所賦予的職責,積極推進制度創新和方法創新,不斷開創監事會2、工作新局面。 第三條 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對本公司各分行的以下情況進行監督:1、分行的經營情況;2、分行的財務活動情況;3、分行的風險控制、合規經營及各項管理工作情況; 4、分行中上層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員工的遵紀守法情況;5、分行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以及收益情況;6、其他關系到本公司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情況以及監事會指定要了解和掌握的事項。(二)發現公司業務經營情況異常,應當進行深入的調查,對分行的負責人進行質詢;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三)監事巡視結束后應向監事會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四條 監事巡視結束后反映的情況3、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研究可以書面形式向被巡視單位進行反饋并督促整改,必要時可向董事會或高管層進行反饋和建議。被巡視單位對巡視反饋意見須及時落實整改,并在1個月內向監事會出具書面整改報告。第五條 被巡視單位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并為巡視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六條 巡視工作在監事長領導下進行,由監事會進行部署,監事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并參與實施。第七條 巡視工作可視實際需要由監事會集體組成,也可經監事長授權后由專業委員會牽頭成立工作組,有計劃地對分行開展巡視工作。第八條 巡視工作組一般由監事長任組長,也可由監事長指定一位監事擔任組長并4、對監事會負責,巡視組成員由37人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對每個單位的巡視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九條 巡視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監事會的年度預算,以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章 工作方式第十條 開展巡視活動前,要研究制定本次巡視活動方案,確定巡視內容,并提前通知參加巡視活動的監事及有關單位。第十一條 巡視的具體方式: (一)定期巡視檢查。每年有計劃地組織對分行進行1-2次的巡視檢查。 (二)不定期巡視抽查。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組成巡視組進行巡視和檢查。 (三)接到投訴和舉報可納入巡視內容,并進行重點巡視和檢查。第十二條 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一)聽取被巡視單位行長室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二)5、巡視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單位的有關會議;(三)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四)與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干部職工個別談話;(五)調閱、復制分行的財務報表及相關文件、會議記錄等資料;(六)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問卷調查、抽樣檢查或者提出質詢;(七)對反映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經請示監事長同意后進行深入了解。第十三條 建立巡視組工作請示報告制度。巡視期間定期報告階段性工作,發現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按程序及時請示報告;對一個單位的巡視結束后,及時向監事會寫出巡視報告。第十四條 經監事長同意,必要時巡視組可向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期間了解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巡視組的管理第十五條 巡視組成員6、在開展巡視工作期間由組長按所在單位作息時間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巡視組學習培訓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確保巡視工作質量。第十七條 巡視組要正確履行職責,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處理被巡視單位的具體問題,對重大問題不得隨意表態。第十八條 巡視組要認真履行職責, 對被巡視單位干部職工反映強烈、屬于巡視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甚至隱瞞不報的,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十九條 對巡視中收到的信訪舉報材料和得到的案件線索要分類歸檔,報經監事長批示后,依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巡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巡視工作材料和成果,做到完整齊全,分類管理,及時歸檔。注重巡視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向董事會及高管層建議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本公司各分行具有規范性和約束力,須嚴格遵守。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銀行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