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范圍具體制度規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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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t***
編號:903111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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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獎懲范圍具體制度規范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獎懲制度試行方案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引進競爭機制,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企業激勵機制,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條: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可分為如下六種:1 表楊2 嘉獎3 記功:嘉獎三次作為小功乙次4 大功:小功三次作為大功乙次5 獎金6 晉級 第二條:從業人員因公及生活表現。足堪為員工之表率予以表揚。 第三條: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嘉獎:1 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2 業務上建議事項,值得推行者;3 預估機械故障或搶修工程提早完成2、而增加生產者;4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5 其他應予嘉獎之事情。 第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功:1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技術,提出具體方案者,經采行確具成效者;2 研究降低成本,增進品質具成效者;3 樽節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者;4 領導有方,使業務推展具有成效者;5 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6 遇有偶發事件或災變,勇于負責,處理得當,有助公司安全者;7 其他合乎記小功情事。 第五條: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記大功:1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生產流程,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具特殊功效者;2 節約原料或廢料利用具顯著成果者;3 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3、際功跡者;4 維護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5 具有其他重大功跡,合于記大功者。 第六條:做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晉級或酌發獎金:1 研究發明對公司業務具特殊貢獻或提供有利計劃經彩納施行,成效顯著,對公司具重大貢獻者;2 對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發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免損失影響重大者;3 一年人記三次大功者;4 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者,合格晉級或發放獎金之具體功跡。 第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懲罰分為下列六種:1 扣罰2 申誡3 記過:申誡三次作為小過乙次4 大過:小過三次作為大過乙次5 降級6 解雇 第八條:從業人員因疏忽工作或行為不當,情況輕微者予以警告1 出勤時間遲4、到或早退者;2 在工作時間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4 不按規定穿著制服鞋子,配帶工作證者;5 出入廠區,不遵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管理人員查詢者;6 承辦業務失職,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7 破壞環境衛生者;8 在工作場所嬉戲,怠忽工作或閱談與工作無關之書籍者;9 其他應予申誡情事。 第九條:從業人員下有列具體事證者得記過1 工作場所與同事爭吵者;2 不服主管領導情況輕微者;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4 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5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6 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5、而造事端者;7 浪費公司人力、物力、致公司蒙受損失輕微者;8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10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11 破壞公司秩序情節輕微者;12 年度記滿三次申誡者;13 從業人員屢經主管糾正而不改正者;14 其他應予記小過情事。 第十條:從業人員有下列具體事證者,和予記大過1 不按工作標準操作,致使產品不合規格或標準者;2 工作疏忽,致生變數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3 虛報事實,圖謀不法利益,有事證者;4 泄漏生產或事務上的機密者;5 推帶違禁品入廠,不聽制止者;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品或工具者;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8 6、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重重大損失者;9 涂改考勤卡,代人打卡或委任他人打卡者;10 廠內賭博或工作時間內賭博者;11 年度內記滿三次過者;12 聚眾要挾,妨害秩序者;13 未遵守公司規定或無故未按規定出勤而遭曠工處分者;14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15 廠內禁煙區內吸煙者;16 其他應予記大過情事。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有下列具體事證者,得不經預告予解雇1 訂立工作協議書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2 對于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從業人員,實放暴行或侮辱行為者;3 違反工作協議書或制度規范冊情節重大者;4 拒絕聽從主管指揮監督(例嚴重拒7、絕加班行為或嚴重遲到行為等)經勸導仍不聽從者;5 故意損耗機器,工作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機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兩日或年度曠工達三日者;7 張貼散發煸動性文字、圖書、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8 偷竊同仁或公司公有財務者;9 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有事證者;10 挪用公款或侵占公款,公物有事證者;11 公然威脅或欺辱主管或故意撕毀公司文件者;12 意圖破壞公司設備或器材有事證者;13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撞騙,致使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失者;14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15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16 在廠內互毆或對同仁暴力威脅惆嚇8、,致嚴重妨害生產工作者;17 吸食毒品者;18 事病假期間,未經允許而往他處工作者;19 疏忽工作或延誤要條,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20 聚眾要挾害生產秩序之進行者;21 年度內記滿兩大過,經衡酌有必要予以解雇者;22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經衡酌有必要予以解雇者。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之降級,得參酌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予以降級或扣薪。 第十三條:年度之功過得抵銷之,嘉獎與申誡記功與記過,大功與大過視為同等功過。 第十四條:獎懲依下列規定計算之:1 表揚(警告)一次,當月份薪資加(扣)發 元, 年終獎金額加(扣) 元2 嘉獎(申誡)一次,當月份薪次加(扣)發 %。3 小功(記過)一次,當月份薪資加(扣)發 %。4 大功(大過)一次,當月份薪資加(扣)發 %。 第十五條:各部門所簽核之獎懲名單須經行政部統籌公告,而行政部胡將副本轉會財務部做為加(扣)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