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流程、計劃與試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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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3295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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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招聘流程、計劃與試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員工招聘錄用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公司各部門各崗位能及時有效地補充到所需要的合適人才,提升公司人力資源整體水平,保障公司持續、快速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公司所有招聘員工。第三條 責權單位 1 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工作。2 經理室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必要事項的審核。第四條 招聘錄用基本原則 公司招聘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因崗擇人、擇優錄2、取、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第二章 招聘小組成員結構,責權分配第五條 企業成立招聘小組負責對人員的篩選,其小組成員須至少由三人組成,分別來自用人部門、人事行政部、經理室或外聘人力資源專家。招聘不同的崗位人員,其面試考官的人員構成有所不同,具體內容見下表:不同應聘人員面試考官的構成職位初試復試核定基層工作人員人事行政部部門主管+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人事行政部+經理室經理室中高層管理人員及獵頭公司推薦人才面試由人事行政部、經理室共同組成,經理室有最終決定權。第三章 招聘流程第六條 招聘流程招聘需求申請組織招聘面試編制招聘計劃 員工轉正試用期員工考核辦理錄用手續 3、第四章 招聘需求申請 第七條 招聘人員一般由用人部門提出用人需求后再進行招聘,盡量減少人員招聘的隨意性,節約公司經營成本。第八條 各部門、下屬分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人員使用情況、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員工招聘申請,并填寫招聘需求申請表(見附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招聘需求由經理室審批后編制招聘計劃。第五章 編制招聘計劃第九條 招聘需求經過經理室審批后編制招聘計劃。招聘計劃內容包括招聘渠道、招聘成本預算、面試小組成員。招聘計劃由經理室審批后實施招聘工作。第十條 人事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招聘渠道1 內部選拔晉升優秀人才;2通過新聞媒介(報刊、電視等)、招聘網發布人才招聘信息;3通過人才市場設攤4、招聘;4組織或個人推薦;5委托人力資源公司或獵頭公司招聘;6其他。第十一條 用人部門需配合人事行政部做好招聘準備工作,內容包括:1 招聘崗位人員素質要求分析2 提供專業部分面試、筆試試題3 用人部門主管需參加面試工作第六章 組織招聘面試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部根據招聘計劃實施招聘,對簡歷進行篩選,通知符合條件人員參加面試、筆試。面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組織,在面試前人事行政部需擬定日程安排,確定面試人員。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前來參加面試需帶齊:學校推薦表、成績單、各類證書的復印件和原件。第十四條 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使用預先確定的面試試題、面試行為評分表(見附表)。面試了解的主要內容有:學校教育狀況、專5、業知識技能、工作經驗成績、個人特質、語言表達能力等。人事行政部另外制定面試操作規程。第十五條 人事行政部組織面試者填寫招聘登記表,并負責核查應聘人員遞交材料的真實性,必要時進行背景調查。第十六條 面試結果遞交經理室審核,審核通過后由人事行政部發送錄用通知給應聘人員。第十七條 新員工報到前須到公司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報道時需攜帶體檢單。身體不能適應在本公司工作的不予錄用。第七章 辦理錄用手續第十八條 體檢合格的人員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后,攜帶一寸照片、學歷證書、身份證、就業證、成績單、職稱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公司報到。第十九條 公司在新員工到崗前對新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公司規章制度6、員工手冊、安全制度等。待公司有條件后可開展忠誠意識、團隊合作、服從意識、成本節約方面的培訓課程,由相應部門推選人才擔當講師。新員工培訓結束后對培訓基本情況進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錄用。第二十條 培訓結束后由人事行政部開報到單到用人單位報到,安排食宿。第八章 試用期考核第二十一條 用人部門和人事行政部對試用期員工的表現進行考核鑒定。各部門主管對其所屬人員就其工作態度、能力、業績按月進行考核,公正地填寫試用期員工評價表。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內用人部門確認試用員工不符合使用要求可退回人事行政部重新安排崗位或辭退。試用期員工不滿意公司情況要求離職的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第二十三條 員工試用期即將7、結束時,需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公司根據員工試用期的表現作出相應的人事決策。試用期內員工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但試用期最短不少于一個月。試用期內員工若品行欠佳或公司認為不適合,可隨時停止使用。試用期滿且未達到公司的合格標準,人事行政部與用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期轉正或辭退,試用期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第九章 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 員工工資、福利、保險事項參照公司相關薪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業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敬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得超過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人事行政部XX年8月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