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及其分子公司員工獎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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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3351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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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及其分子公司員工獎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的行為,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遏制員工不正當的行為,現本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則,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分子公司。第三條 獎罰原則:公司秉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罰為輔。第二章 獎勵管理第四條 獎勵方式獎勵是進取的動力、成績的體現、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主要分為通報表揚、經濟獎勵兩種方式。根據員工行為,可并行實施以上幾2、種獎勵方式。(一) 員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給予通報表揚。1. 向督查辦公室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且被證實的;2.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受到客戶突出表揚者;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足為員工表率者;4. 符合給予該種獎勵的其他行為。(二) 員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給予通報表揚,并獎勵現金200-500元(不含500元)。1. 向督查辦公室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在1000元(不含1000 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且被證實的;2. 對公司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3、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者;3. 符合給予該種獎勵的其他行為。(三) 員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給予通報表揚,并獎勵現金500元(含500元)以上。1. 向督查辦公室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且被證實的;2.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3. 因個人原因對社會或公司做出突出貢獻而使公司受到社會表揚且被媒體報道,為公司帶來社會效益的;4. 符合給予該種獎勵的其他行為。第五條 獎勵程序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經部門推薦,由區域/項目總經理或者系統總監簽署意見進行審核;2. 經行政管理中心和人力資源中心審核,4、簽署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生效;3.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在公司集團OA門戶上公布;4. 員工獎金在公布后及時以稅后現金形式發放。第三章 處罰管理第六條 處罰方式處罰是對表現欠佳的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視情節嚴重性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現金罰款、辭退四種方式。根據員工行為,可并行實施以上幾種處罰方式。(一) 員工符合以下行為之一的,部門領導及相關領導應予以口頭警告。1. 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者;2. 在辦公區域隨地吐痰、亂扔紙屑,不維持辦公區域整潔者;3. 未隨手關燈、關電腦、關水龍頭,浪費紙張等浪費公司資源者;4. 符合予以該種處罰的其他行為。(二) 員工符合以下5、行為之一的,經核實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50-200 元(不含200元)罰款,上交和基金。1. 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達3次(含3次)以上者;2. 參加會議、談判、培訓時,不將手機關掉或調整到靜音狀態者;3. 工作時間睡覺、打鬧、閑聊、看視頻、玩游戲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者;4. 符合予以該種處罰的其他行為。(三) 員工符合以下行為之一的,經核實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 200-500元(不含500元)罰款,上交和基金。1. 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或培訓,未經批準無故遲到、早退、缺席者;2. 在同事和領導之間,搬弄是非,挑起事端或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而是在員工中發泄不滿情緒,造成較壞影響者;6、3. 符合予以該種處罰的其他行為。(四) 員工符合以下行為之一的,經核實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500元(含500元)以上罰款,上交和基金。1.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2. 工作期間未將重要資料收存保管好,造成嚴重后果者;3. 沒有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的任務,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4. 重大會議期間,私自接聽電話、閑玩手機等不認真聽會,擾亂會議秩序者;5. 員工在本職工作中,發現或應當發現風險隱患可能會造成公司損失的事件,但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公司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者;6. 符合予以該種處罰的其他行為。(五) 員工符合以下行為之一的7、,經核實公司有權對當事人予以辭退并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補償。1. 年度累計2次出現通報批評者;2. 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3. 在公司聚眾賭博或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4. 故意毀壞公物,盜用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5. 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導致公司形象及聲譽嚴重受損者;6. 未經公司書面批準在外兼職或在合同期內同其他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者;7. 挑動是非、拉幫結派、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8.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弄虛作假,出具假考勤證明或其他假證明,欺騙領導者;9. 嚴重違反各種安全規定或不遵守規定操作,導致重大人身或設8、備事故者;10. 利用公司名譽、標識或商標在外招搖撞騙,或公開詆毀公司聲譽,使公司受到損害者;11. 當年度內連續曠工3天(含3天)以上或累計曠工5天(含5天)以上者;12. 嚴重泄露公司的機密,違反公司有關信息管理規定,未經允許擅自查看他人郵箱,登錄公司的財務、人事等電子系統,翻閱公司機密文件者;13. 員工在本職工作中,發現風險隱患可能會造成公司損失的事件,但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公司損失達5萬元以上者;14. 涉及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對公司產生惡劣影響,公司有權斟酌予以辭退。第七條 懲罰程序(一) 實施細則1. 對于構成口頭警告的行為,由當事人9、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及相關領導給予口頭警告處分;2. 對于構成通報批評及現金罰款的行為,由區域/項目總經理或者系統總監簽署意見后,經行政管理中心及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生效;3. 對于構成辭退的行為,由區域/項目總經理或者系統總監簽署意見后,經工會、行政管理中心及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生效。(二) 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將按照原處理結論執行。(三)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將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四) 員工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到財務室繳納現金罰款,逾期未繳納者,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將在其本月工資中扣除。第四章 附則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有妥善管理獎罰資料的義務,并將相關獎罰資料放入人事檔案中作為晉升考評的依據。第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行政管理中心和人力資源中心,并由行政管理中心負責監督實施。第十條 本制度自xx年4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