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與議事規則制度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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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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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與議事規則制度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融資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XX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經甘肅省金融工作2、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準,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名稱經XX市政府批準和工商部門核準,注冊名稱:XXXX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XX市XXXX新區XX二號樓二樓 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郵政編碼:XX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狄秀全 第五條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 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范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公司的財產、3、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公司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于促進我經濟發展,服務于我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并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4、十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由狄秀全全額出資,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公司5、登記注冊后,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6、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7、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 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