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自動扶梯和人行道檢驗作業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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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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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自動扶梯和人行道檢驗作業指導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發 布: 二XX年X月 本作細則適用于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檢驗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檢驗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1 準備工作1.1 檢驗人員 現2、場檢驗至少由2名持電梯檢驗員以上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并必須佩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電梯檢驗人員必須熟悉所檢驗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產品和本作業指導書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要求。1.2 檢驗器具與試驗荷載應符合規定的精度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計量檢定周期內。1.3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環境空氣溫度、濕度應保持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正常運行所允許的范圍內。 電網輸入電壓應正常,電壓波動應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 檢驗現場(主要指驅動站和轉向站)應整潔,不應有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施,相關現3、場應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1.4 安全防護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并必須書面說明原因。2 檢驗工作2.1 審查技術資料 制造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文件:.1 型式試驗合格證(復印件)。.2 總體布置圖。.3 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4 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及安全開關示意圖。 安裝單位應提供:.1 施工情況記錄和自檢報告。.2 安裝過程中事故記錄與處理報告。.3 安裝過程中由使用單位提出、經制造單位同意的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改造(大修)單位除4、提供2.1.2項要求的內容外,還應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單、主要部件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副本、改造部分經改造單位批準并簽章的圖樣和計算資料。 使用單位應提供注冊登記和運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狀態救援操作規程,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鑰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資料以及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2.1.1、和2.1.3項要求的資料,維修保養、常規檢查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等)。新增設備驗收時僅核查運行管理制度。2.2 驅動和轉向站 機房和轉向站內至少應有一塊為0.3m2,其較小一邊的長度不少于0.5m的沒有任何固定設備的站立面積。 當主驅動裝置或制動器裝在梯級、踏板或膠帶的載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間時,在工作區段應提供一5、個適當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臺,其面積不應小于0.12m2,最小邊的尺寸不少于0.3m。 分離機房、驅動和轉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前要有一個寬度不小于0.5m,深度為0.8m的自由空間。2.2.4 分離機房、驅動和轉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在需要對運動部件進行維修和檢查的地方,應有一個底面積至少為0.5m0.6m的自由空間。 如果轉動部件易接近或對人有危險,應設置有效的防護裝置,特別是必須在內部進行維修工作的驅動站或轉向站的梯級和踏板轉向部分。 分離機房、各驅動和轉向站的電氣照明應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屬結構內的驅動機房、轉向站以及機房中的電氣照明裝置,應為常備的手提行燈。 分離機房、驅動6、和轉向站的每一處應配備一個或多個2P+PE型電源插座。 在驅動主機附近,轉向站中或控制裝置旁,應裝設一只能切斷電動機、制動器釋放裝置和控制電路電源的主開關。該開關應不能切斷電源插座或檢修及維修所必須的照明電路的電源。 主開關處于斷開位置時應可被鎖住或處于“隔離”位置,應在打開活板門后能迅速而容易地斷開。主開關應能切斷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最大電源的能力。 當暖氣裝置、扶手照明和梳齒板照明是單獨供電時,各相應開關應位于主開關旁并有明顯的標志。 在驅動和轉向站中應設置使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停止運行的停止開關,如果驅動站已設置了主開關,可不設停止開關。停止開關的動作應能切斷驅動主機電源7、,并使工作制動器制動。 停止開關應為:.1 手動的。.2 具有清晰的,永久性的轉換位置標記。.3 符合安全觸點要求。 導體之間和導體對地之間絕緣電阻應大于1000/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1 動力電路和電氣安全裝置電路:0.5M。.2 其他電路(控制、照明、信號等):0.25M。 零線和地線應始終分開。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設斷錯相保護裝置。 電動機的電源應由兩個獨立的接觸器來切斷,接觸器的觸頭應串接于供電電路中,如果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停止時,接觸器的任一主觸頭未斷開,應不能重新啟動。 直接與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進行短路保護。 直接與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采用手動復位的自動開關進行過載保護,該開8、關應切斷電動機的所有供電。 制動系統供電的中斷至少應有兩套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這些裝置可以中斷驅動主機的電源。如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停車以后,這些電氣裝置中的任何一個還沒有斷開,應不能重新啟動。 能用手動釋放的制動器,應由手的持續力使制動器保持松開的狀態。 如提供手動盤車裝置,該裝置應操作方便,安全可靠,不允許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輪。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啟動(或當啟動是自動時,由一個使用者經過某一點時使之自動啟動,投入有效運行),應只能由指定人員才能操作一個或數個開關來實現。開關可采用:鑰匙操作式開關,拆卸式手柄開關,護蓋可鎖式開關等。該開關不應同時用作主開關。 操作開關的人員在操作之前應能9、看到整個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或者應有措施保證在操作之前沒有人正在使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運行方向在開關的指示上應能明顯識別。 緊急停止裝置應設置在位于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顯而易于接近的位置。 對于提升高度超過12m的自動扶梯或使用區段長度超過40m的自動人行道,應增設附加急停裝置。附加急停裝置之間的距離:a、自動扶梯不應超過15m;b、自動人行道不應超過40m。2.3 傾斜角和導向 傾斜角.1 自動扶梯的傾斜角不應超過30,當提升高度不超過6m,額定速度不超過0.50m/s,傾斜角允許增至35。.2 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 導向 .1 自動扶梯梯級在出入口處應有導10、向,使其從梳齒板出來的梯級前緣和進入梳齒板梯級后緣至少應有一段0.8m長的水平移動距離。在水平運動段內,兩個相鄰梯級之間的高度誤差最大允許為4mm。若額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該水平移動距離應至少為1.2m。.2 傾斜角大于6的自動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板或膠帶在進入梳齒之前或離開梳齒之后,應至少有一段0.4m長,最大傾角為6的運行距離。2.3.2.3 對踏板式自動人行道,離開梳齒的踏板前緣和進入梳齒的踏板后緣,至少應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變角度的距離。2.4 相鄰區域 自動扶梯或自由人行道及其周邊,特別是在梳齒板的附近應有足夠和適當的照明。室內或室外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11、道出入口處的光照度分別至少為50Lx或15Lx。 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出入口應有充分暢通的區域內容以容納乘客。該暢通區的寬度至少等于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其縱深尺寸至少為2.5m。如果該區寬度增至扶手帶中心距的兩倍以上,則其縱深尺寸允許減少至2m。 自動扶梯的梯級或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上空,垂直凈高不應小于2.3m。 如果建筑物的障礙會引起人員傷害時,則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特別是在與樓板交叉處以及各交叉設置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之間,應在外蓋板上方設置一個無銳利邊緣的垂直防碰擋板,其高度不應小于0.3m(扶手帶中心線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不小于0.5m的除外)。 扶手帶外緣與墻壁或其他12、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小于80mm。 對相互鄰近平行或交錯設置的自動扶梯,扶手帶的外緣間距離至少為120mm。2.5 扶手裝置和圍裙板 扶手帶開口處與導軌或扶手支架之間的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8mm。 扶手裝置應沒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員站立;應采取措施阻止人們翻越扶手裝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險。 朝向梯級,踏板或膠帶一側扶手裝置部分應是光滑的,其壓條或鑲條的裝設方向與運行不一致時,其凸出高度不應超過3mm,應堅固且具有園角或倒角的邊緣。圍裙板與護壁板之間的連接處的結構應使鉤絆的危險降至極小。 護壁板之間的空隙不應大于4mm,其邊緣應呈園角或倒角狀。 允許采用玻璃做成護壁板,護壁板應13、是單層安全玻璃(鋼化玻璃),玻璃的厚度不應小于6mm。圍裙板應是十分堅固、平滑、且是對接縫的。但是,對于長距離的自動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縮縫部位的圍裙板的接縫可采取其他特殊方法來替代對接縫。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圍裙板設置在梯級,踏板或膠帶的兩側,任何一側的水平間隙不應大于4mm,在兩側對稱位置處測得的間隙總和不應大于7mm。如果自動人行道的圍裙板設置在踏板或膠帶之上時,則踏板表面與圍裙板下端間所測得的垂直間隙不應超過4mm。踏板或膠帶的橫向擺動不允許踏板或膠帶的側邊與圍裙板垂直投影間產生間隙。2.6 梳齒與梳齒板2.6.1 梳齒板梳齒與踏板面齒槽的嚙合深度應至少為6mm。間隙不應超過4m14、m。梳齒板梳齒與膠帶齒槽嚙合深度應至少為4mm。間隙不應超過4mm,梳齒板梳齒或踏板面齒應完好,不得有缺損。 梳齒板或其支撐結構應為可調式的,以保證正確嚙合。梳齒板應易于更換。2.7 安全裝置 在扶手帶入口處應設手指和手的保護裝置,并應裝設一個使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自動停止運行的開關,且靈活可靠。 如有異物卡入梯級、踏板或膠帶與梳齒板之間,且產生損壞梯級、踏板、膠帶或梳齒板支撐結構的危險時,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停止運行。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配備速度限制裝置,使其在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2倍之前自動停車,同時切斷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電源。(如果交流電動機與梯級、踏板或膠帶間的驅動是非摩擦性15、的連接,并且轉差率不超過10%的除外)。 自動扶梯或傾斜或傾斜式自動人行道應設置一個裝置,使其在梯級、踏板或膠帶改變規定運行方向時,自動停止運行。 直接驅動梯級、踏板或膠帶的元件(如:鏈條或齒條)的斷裂或過分伸長,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自動停止運行。 驅動裝置與轉向裝置之間的距離(無意性)縮短,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自動停止運行。 梯級或踏板任何位置下陷能使保護裝置動作,并能保證下陷的梯級或踏板不能到達梳齒相交線。2.8 檢修裝置2.8.1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設置檢修控制裝置,檢修控制裝置的電纜長度至少為3m。在驅動站和轉向站內至少應提供一個用于便攜式控制裝置連接的檢修插座,檢修插座的設置16、應能使檢修控制裝置到達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控制裝置的操作元件應能防止發生意外動作,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只允許在操作元件用手長期按壓時間內運轉。 每個檢修控制裝置應配置一個停止開關,停止開關一旦動作就應保持在斷開位置。 開關的指示裝置上應有明顯識別運行方向的標記。 當使用檢修控制裝置時,其他所有啟動開關都應不起作用。所有檢修插座應這樣設置:即當連接一個以上的檢修控制裝置時,或者都不起作用,或者需要同時都要啟動才能起作用。安全開關和安全電路應仍起作用。 2.9 附加制動器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自動扶梯或傾斜式自動人行道應設置一只或多只附加制動器,該制動器直接作用于梯級、踏板或膠帶驅動17、系統的非摩擦元件上(單根鏈條不能認為是一個非摩擦元件): 工作制動器和梯級、踏板或膠帶驅動輪之間不是用軸、齒輪、多排鏈條、兩根或兩根以上的單根鏈條連接的。 工作制動器不是機-電式制動器。 提升高度超過6m。附加制動器應為機械式的(利用摩擦原理)。2.10 自動啟動、停止 由于使用者的經過而自動啟動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在該使用者走到梳齒相交線之前啟動運行:.1 光束:應設置在梳齒相交線之前至少1.3m外。.2 觸點踏墊:其外緣應設置在相交線之前至少1.8m處,沿運行方向的觸點踏墊長度為0.85m。施加在其表面為25cm2的任何點上的載荷達150之前就應作出響應。 在由使用者通過而自動啟動的18、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上,如果使用者從與預定運行方向相反的方向進入時,那么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仍應按預先確定的方向啟動,運行時間應不少于10s。 控制系統應能使由使用者通過而自動啟動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經過一段足夠時間(至少為預期乘客輸送時間再加上10s)才能自動停止運行。2.11 斷帶保護 如果制造廠商沒有提供扶手帶的破斷載荷至少為25k的證明,則應提供能使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在扶手斷帶時停止運行的裝置。2.12 標志 電氣元件標志和導線端子編號應清晰,并與技術資料相符。 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應設置使用須知的標牌,標牌須包括以下內容:.1 必須緊拉住小孩。.2 寵物必須被抱住。.3 19、站立時面朝運行方向,腳須離開梯級邊緣。.4 握住扶手帶。這些使用須知,應盡可能用象形圖表示。緊急停止裝置應涂成紅色,并在此裝置上或緊靠它的地方標上“停止”字樣。 如果有手動盤車裝置,那么在其附近應備有使用說明,并且應明確地標明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運行方向。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至少在一個出入口的明顯位置,應用中文標明:.1 制造廠的名稱。.2 產品型號標志。.3 系列編號(可能的話)。 若為自動啟動式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則應配備一個清晰可見的信號系統,以便向乘客指明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是否可供使用及其運行方向。2.13 運行檢查 在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下,梯級、踏板或膠帶沿運行方向空載時所測20、的速度與額定速度之間的最大允許偏差為+5%。 扶手帶的運行速度相對于梯級、踏板或膠帶的速度允差為0+2%。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制停距離:.1 空載和有載向下運行的自動扶梯:額定速度 制停距離范圍0.50m/s 0.201.00m0.65 m/s 0.301.30m0.75 m/s 0.351.50m.2 空載和有載水平運行或有載向下運行的自由人行道:額定速度 制停距離范圍0.50 m/s 0.201.00m0.65 m/s 0.301.30m0.75 m/s 0.351.50m0.90 m/s 0.401.70m3 填寫原始記錄3.1 檢驗記錄應采用規定的術語、用語,書寫應規范、清晰。3.21、2 檢驗(含復檢)項目中要求記錄檢測數據的,其原始記錄上應記載所采用的儀器裝備、數據、計算過程和結果。3.3 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4 簽發整改通知書對要求整改的項目,應及時一式三份下達整改通知書,其中一份交使用單位,一份交修理(或改造)單位(必要時),一份由使用單位簽收后返回檢驗單位存檔備查。5 簽發檢驗報告5.1 檢驗報告書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時)等單項結論。522、.2 檢驗報告中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5.3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一)重要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2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二)對上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后,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并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5.4 檢驗結論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5.5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5.6 檢驗報告書一式三份,由檢驗機構、使用單位和修理(或改造)單位(必要時)分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