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流動式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作業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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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3687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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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流動式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作業指導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發 布: 二XX年X月本細則適用于流動式起重機的監督檢驗。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流動式起重機應當按照本細則對監督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流動式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流動式起重機,應當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檢驗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檢驗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1 準備工作1.1 檢驗人員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持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證書的2、人員進行。 1.2 檢驗器具與實驗荷載應符合規定的精度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計量檢定周期內。1.3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并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1.4 安全防護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流動式起重機,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并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2 檢驗工作2.1 審查技術資料 制造單位應提供有效的資格證明、3、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必要時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改造(大修)單位應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單、主要部件合格證、改造部分經改造單位批準并簽章的圖樣和計算資料、改造(大修)后的自檢報告。 使用單位應提供注冊登記和運行管理制度資料以及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1.1和1.2項要求的資料,維修保養、常規檢查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等)。新增設備的監督檢驗,此項僅核查運行管理制度資料。2.2 安全標志 起重機明顯部位應有清晰的額定起重量標志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吊鉤滑輪組側板、回轉尾部、平衡重、臂架頭部和外伸支腿要有黃4、黑相間的危險部位標志。2.3 金屬結構 起重機的主要受力構件不應有整體失穩、嚴重塑性變形和產生裂紋。整體失穩時不得修復,應報廢;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運行時,如果不能修復,應報廢;發生銹蝕或腐蝕超過原厚度的10%時應報廢;產生裂紋應修復,否則應報廢。 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鉚釘聯接不得松動,不應有缺件、損壞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應有足夠的預緊力。 臂架與支腿.1 箱形起重臂各箱形臂側向單面調整間隙不大于2.5mm,伸縮工作時不得有異常現象。.2 桁架起重臂由多節組裝成的桁架臂應保證中間臂具有互換性。.3 當起重機處于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并可靠地固定。.4 在起5、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5 X、H型活動支腿與固定支腿的單側間隙不大3mm,垂直平面內間隙不大于5mm。2.4 操縱室操縱室應寬敞,視野良好,操縱室的內部寬度不小于700mm,高度不小于1400mm,前窗應配置刮水器和遮陽板,門窗應開關方便,固定可靠,上車操縱室的門全開位置應有鎖定裝置,門應有鎖,室內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2.5 主要零部件與機構 吊鉤.1 吊鉤應有標記和防脫鉤裝置,不允許使用鑄造吊鉤。.2 吊鉤不應有裂紋、剝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補焊。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業沿用標準制6、造的吊鉤應 不大于原尺寸的 10%。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50%時,應報廢襯套。.3 開口度增加量:按GB1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它鉤應不大于原尺寸15%。 鋼絲繩及固定.1 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與滑輪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確穿繞。 鋼絲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壓板不少于2個,卷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不應有裂紋;楔塊固定時,楔套不應有裂紋,楔塊不應松動。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應正確,繩卡數應滿足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要求。.2 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卷筒上至少應保留2圈鋼絲繩做為安全圈。.3 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7、應與金屬結構摩擦。.4 鋼絲繩不應有扭結、壓扁、彎折、斷股、籠狀畸變、斷芯等異常現象。 .5 鋼絲繩直徑減小量不大于公稱直徑的7%。 .6 鋼絲繩斷絲數不應超過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的數值。 滑輪.1 滑輪直徑Domin(Domin=h2.D)的選取不應小于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的數值。.2 滑輪應轉動良好,出現下列情況應報廢:.2.1 出現裂紋、輪緣破損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2.2 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2.3 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或槽底出現溝槽。.3 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裝置,且可靠有效。 制動器.1 起升機構每一套獨立驅動機構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8、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載荷,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變幅機構應采用常閉式制動器。.2 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3 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應接觸均勻,且不能有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和油污。.4 制動器調整適宜,制動平穩可靠。.5 制動輪應無裂紋(不包括制動輪表面淬硬層微裂紋),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墊片固定鉚釘引起的劃痕。 減速器.1 地腳螺栓、箱體聯接螺栓不得松動,螺栓不得缺損。.2 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響、振動、發熱和漏油。 開式齒輪.1 開式齒輪齒輪嚙合應正常、傳動平穩,輪齒無9、裂紋、斷齒和過度磨損。 聯軸器2.5. 7.1 聯軸器零件無缺損,聯接無松動,運轉時無劇烈撞擊聲和異常振動。2.5.8 卷筒.1 卷筒直徑Domin(Domin=h1.d)的選取不應小于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的數值。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有比最外層鋼絲繩高出2倍鋼絲繩直徑的凸緣。.2 卷筒壁不應有裂紋或過度磨損。2.6 液壓系統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110%,同時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采用剛性連接。平衡閥和液壓鎖工作應可靠有效。 液壓油箱應有過濾裝置。 有相對運動的部位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縮短軟管10、長度,并避免相互刮磨,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軟管不得老化。 液壓管路、接頭、閥組等元件不得漏油。 系統中采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部位有安全警示標志。2.7 安全裝置及防護措施 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 50噸的履帶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 力矩限制器汽車、輪胎起重機的起重量16噸、履帶起重機的起重量32噸應裝設力矩限制器,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高度限位器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并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防護罩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所有外11、露的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均應裝設防護裝置,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罩。 防后傾裝置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裝置。 幅度指示器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仰角指示器)。 喇叭起重機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于司機操作。 風速儀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汽車、輪胎起重機和起升高度大于55m的履帶起重機應在臂架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13.8m/s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聯鎖保護裝置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2.8 操縱系統 各手柄、踏板在中位不得因振動產生離位。 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12、標志。2.9 電氣 起重機上應設置對工作場地和操縱位置的合適照明。 流動式起重機采用外部電網供電和內燃機供電系統時,起重機應設有短路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緊急斷電開關。當司機操作位置上設有切斷總電源開關時,可不另設緊急斷電開關。 外部電網供電的流動式起重機,應采用TN接地系統。2.10 試驗 空載試驗以最長臂和最大幅度下進行起升、變幅、回轉動作,各種安全裝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工作正常。2.10.2 額定載荷試驗根據現場載荷情況,在某一幅度起吊額定載荷,起重機的機構、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在正常工作載荷下工作可靠,無異常。如果起重機兩履帶距離可調節時,應13、將兩履帶距離調到最寬的位置。 靜載試驗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應進行該項試驗。按額定載荷試驗工況在相應幅度下起吊1.25倍額定載荷,慢慢離地100-200mm,懸空不少于10min,卸載后起重機不應有裂紋、聯接松動、構件損壞等影響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動載試驗按照額定載荷試驗的工況,起吊1.1倍的額定載荷,進行起升、制動、變幅、回轉運動及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組合動作。各機構動作靈活、制動性能可靠,結構和機構不應損壞,連接無松動。 密封性能試驗按照額定載荷試驗定的工況在相應幅度下起吊最大額定起重量,試驗載荷在空中停穩后發動機熄火15min,新出廠或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油缸回縮量不得超過2mm,重物下14、降量不超過15mm。在用起重機油缸回縮量不得超過6mm。2.10.6 帶載行駛試驗對于可帶載行駛的起重機,在基本臂和中等幅度下,將相應的起重量起升到離地面500mm高度,吊臂位于行駛方向正前方或正后方,以最低速前進、后退各15m,并進行左、右轉彎,重復做三次,檢查最大油壓和其它異常現象。3 填寫原始記錄3.1 檢驗記錄應采用規定的術語、用語、書寫應規范、清晰。3.2 檢驗(含復檢)項目中要求記錄檢測數據的,其原始記錄上應記載所采用的儀器裝備、數據、計算過程和結果。3.3 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4 簽發整改通知書對要求整改的項目,應及時一式三份下達整改通15、知書,其中一份交使用單位,一份交修理(或改造)單位(必要時),一份由使用單位簽收后返回檢驗單位存檔備查。5 簽發檢驗報告5.1 檢驗報告書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時)等單項結論。5.2 檢驗報告中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 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第18條第3 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經施工單位調整修復,檢驗機構對原不合格項目及相關項目給予補檢,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項(含3項)且滿足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第18條第3款要求時,也可以判定為合格。5.3 檢驗結論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5.4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橋(門)式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本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5.5 檢驗報告書一式三份,由檢驗機構、使用單位和修理(或改造)單位(必要時)分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