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物工程施工升降機定期現場檢驗工作作業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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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3863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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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層建筑物工程施工升降機定期現場檢驗工作作業指導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發 布: 二XX年X月 本細則適用于施工升降機的定期檢驗。在用施工升降機應當按照本細則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檢驗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檢驗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1 準備工作1.1 檢驗人員 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 施工升降機檢驗人員必須熟悉所檢驗的施工升降機產品和本作業指導書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要求。1.2 檢驗器具與實驗荷載應符合規定的精度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2、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計量檢定周期內1.3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環境溫度為-2040之間; 電網輸入電壓正常,電壓波動范圍能滿足被檢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現場風速不大于13m/s; 被檢設備裝備設計所規定的全部安全裝置及附件,其吊籠的工作行程高度不小于第一次附著高度與設計的導軌架頂部自由端最大高度之和,并不得小于10m,附墻架間距按設計尺寸裝置,導軌架頂部自由端的高度取設計規定最大值; 檢驗現場清潔,不應有影響檢驗正常進行的物品、設備和人員,并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1.4 安全防護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3、驗條件的施工升降機,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 2 檢驗工作2.1 審查技術資料 查閱使用單位設備檔案,使用單位應向監督檢驗機構提供設備注冊登記資料、設備檔案、各項管理規章制度。2.2 外觀檢查 施工升降機的明顯部位應設置耐腐蝕的金屬標牌。 貨用施工升降機必須有不允許載人的明顯標志。 傳動齒輪箱、液壓裝置等充油部件均不允許出現滴油現象。 升降機運動部件與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5m。2.3 金屬結構 重要結構件的焊縫應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 緊固件應無缺陷或明顯松動。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附墻架金屬結構應完好無損,4、固定可靠,附墻架間距及附著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2.4 基礎及防護圍欄 基礎應能承受設計規定的載荷,有土建施工證明資料。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在基礎上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防護圍欄,可用實體鋼板、沖孔鋼板、焊接或編織網等制作。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5m。圍欄門應裝有機電聯鎖裝置,使吊籠只有位于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門才能打開,且在門開啟后,吊籠不能啟動。2.5 停層 施工升降機各停層應設置層門或停層欄桿,層門或停層欄桿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機械傳動層門的開、關過程應由司機操作,層門或層門欄桿的開、關不得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層門或停層欄桿應與吊籠機械或電氣聯鎖。層門或停層欄5、桿鎖緊裝置及其附件的安裝位置應設在人員不易碰觸之處,并且牢固可靠。應加防護罩,且便于維修。2.6 吊籠及對重 人貨兩用升降機的吊籠內空凈高度不得小于2m,吊籠頂部及除門以外的側面應有圍護。貨用升降機的吊籠可不設置頂棚,側面圍護高度不得小于1.1m。 需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與維修作業時,吊籠頂部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身欄。護身欄安裝應牢固、可靠。 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面積不應小于0.4m0.6m,并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門上應設有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吊籠門需設置電氣聯鎖裝置,只有當門完全關閉后,吊籠才能啟動。 當施工升降機基礎下有一施6、工空間或通道時,則該機應設有防對重墜落傷人的安全保護區。2.6.6 當對重使用金屬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移動。2.7 鋼絲繩及滑輪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應是彼此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2,直徑不得小于9mm。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吊籠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8mm。懸掛對重用的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直徑不得小于9mm。2.7.2 鋼絲繩端部應固定可靠。繩卡數量應符合標準相關要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繩卡間距不應小于7、鋼絲繩直徑的6倍。2.7.3 鋼絲繩不得有下列缺陷:鋼絲繩直徑減少超過繩徑7%;外層鋼絲磨損達鋼絲直徑40%;發生扭結、壓扁、彎折、腐蝕和籠狀畸變、斷股、斷芯、波浪形、鋼絲或繩股擠出等現象。斷絲數超過GB5972標準規定時應報廢。2.7.4 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裝設有效的防止鋼絲繩脫槽的措施。2.7.5 滑輪不應有明顯可見的裂紋、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輪槽壁厚磨損達20%、輪槽直徑磨損達鋼絲繩直徑的50%;滑輪表面光滑,無損傷鋼絲繩的缺陷。2.8 傳動系統 傳動系統的安裝位置及安全防護均應考慮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采用多層纏繞的卷揚機,應排繩有序。 卷筒兩側邊,超出最外層鋼8、絲繩的高度應大于2倍的鋼絲繩直徑。當吊籠停止并完全壓縮在緩沖器或地面上時,卷筒上應至少留有3圈鋼絲繩。 對SC型施工升降機,檢驗其傳動齒輪、防墜安全器的齒輪與齒條的裝配精度,齒面側隙應為0.20.5mm;接觸長度沿齒高不得小于40,沿齒長不得小于50。 傳動系統應設常閉式制動器,制動器動作應靈活,工作可靠。 當制動器裝有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時,制動器應能用持續力手動松閘。 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明顯可見的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瓦塊式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制動輪凸凹不平不得大于1.5mm。2.9 導向與緩沖裝置 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吊籠采用滾輪導向,對重采9、用滾輪或導靴導向。 對人貨兩用升降機和額定載重量在400kg以上的貨用升降機,其底座上應設置吊籠和對重用緩沖裝置。當吊籠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裝置上時,對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2.10 安全裝置 吊籠必須設有防墜安全器。SC型升降機吊籠上應設置一對以上的安全鉤,防墜安全器動作時,設在安全器上的安全開關應將電動機和制動器電路斷開2.10.2 安全器出廠后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整,鉛封或漆封應完好無損,動作速度標定有效期限為2年。 卷揚機傳動的升降機,應設防松繩和斷繩保護裝置。 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不能正常工作。任何安全器均不能影響升降機的正常運行。 升降機必須設置自動10、復位的上、下限位開關。 SS人貨兩用型及SC型升降機必須設置極限開關,吊籠運行超出限位開關和越程后,極限開關須切斷總電源,使吊籠停止,極限開關為非自動復位型,其動作后必須手動復位才能使吊籠重新啟動。 升降機的對重鋼絲繩或提升鋼絲繩的繩數不少于2根,在鋼絲繩組的一端應設置張力均衡裝置,并裝有由相對伸長量控制的非自動復位防松繩保護開關。當其中一條鋼絲繩出現的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時或斷繩時,該開關應切斷控制電路 ,采用單根提升鋼絲繩或對重鋼絲繩的升降機也應設置防松繩開關,當升降機出現松繩時,該開關立即切斷控制電路,制動器制動。 SS型升降機應設有手動安全裝置,該裝置應在吊籠到達工作面后人員進入吊籠之11、前起作用,使吊籠固定在導軌架上。2.11 電氣 施工升降機應有主電路各相絕緣的手動開關,該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之處,開關手柄應為單向打開式,在“關”的位置上可以鎖住。2.11.2 電路中應裝有保險絲或斷路器,電纜和電線在升降機工作中應防止機械損壞,電纜在吊籠運行中,應自由拖行,不受阻礙。 2.11.3 吊籠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在頂部使用的控制盒,對多速升降機只允許吊籠以低速運行,在使用吊籠頂部控制盒時,其它操作裝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控制盒應安裝非自動復位的急停開關(貨用施工升降機除外)。2.11.4 在操縱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2.11.5 在施工升降機安裝12、高度大于120m,并超過建筑物高度時應安裝空中障礙燈。 電路應設有斷相、錯相保護裝置及過載保護器。2.11.7 電氣設備應防止外界干擾及雨、雪、混凝土、砂漿等物質的影響。2.12 整機性能試驗 空載試驗:吊籠空載、升降機應進行全行程不少于三個工作循環的試驗,每一工作循環的升降過程中應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制動,其中在半行程以上應至少進行一次吊籠上升的制動試驗。檢查吊籠有無制動瞬時滑移現象,起動、制動是否正確,運行是否平穩,有無異常響聲。 額定載荷試驗:按規定的通電持續率,吊籠內裝有額定載荷,載荷重心按內偏和外偏布置,各做全行程連續運行30min的試驗,每一工作循環的升降過程中應進行不少于1次的制動。13、吊籠應運行平穩,起動、制動正常,無異常響聲,吊籠停止時,不應出現下滑現象,在中途再啟動上升時,不允許出現瞬時下滑現象。 額定載荷試驗后記錄減速器油液的溫升,蝸輪蝸桿減速器油液溫升不得超過60K;其它減速器油液溫升不得超過45K。 吊籠墜落試驗:對SC型升降機進行吊籠墜落試驗時,吊籠按外偏裝有額定載荷,通過操縱按紐使吊籠以額定速度上升約310m,按墜落試驗按紐,制動器松閘,吊籠呈自由狀態下落,直到達到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時,安全器動作,使吊籠制停在導軌架上。測量制停距離,應當在0.251.20m范圍內。對SS型升降機進行吊籠墜落試驗時,吊籠內裝有額定載荷,將吊籠上升約3m后停住,作模擬斷繩試驗。安14、全器動作時,安全器上的電氣安全開關也應動作,使驅動電動機主電路及制動器電路切斷。安全器動作使吊籠停止后,升降機結構及連接應無任何損壞和永久變形。試驗結束后,將安全器復位。3 填寫原始記錄3.1 檢驗記錄應使用規定的術語、用語、書寫應規范、清晰。3.2 檢驗(含復檢)項目中要求記錄檢測數據的,其原始記錄上應記載所使用的儀器裝備、數據、計算過程和結果。3.3 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4 簽發整改通知書對要求整改的項目,應及時一式二份下達整改通知書,其中一份交使用單位,一份由使用單位簽收后返回檢驗單位存檔備查。5 簽發檢驗報告5.1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15、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即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5.2 檢驗報告中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 5.3 施工升降機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分別為: 5.3.1 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且滿足本條第三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5.3.2 對上述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16、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監護使用的意見后,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1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2 對判定為“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整改后可申請復檢。 5.4 檢驗結論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 5.5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 5.6 檢驗報告書一式二份,由檢驗機構、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單位(必要時)分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