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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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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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增強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有效實施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依本制度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處分。獎勵與處分2、,須以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的形式進行,表決通過。任何獎懲決議,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須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四條 對員工的獎勵和處分決定須依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獎勵的等級與處分的輕重要與員工貢獻的大小和責任的輕重成正比。獎勵與處分要充分體現民主性原則,要充分聽取工會和廣大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獎勵和處分的依據、標準要向全體員工公開。獎勵與處分的整個過程要接受全體員工的監督。第五條 受獎懲的員工對獎懲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申請復查,但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員工作出的獎懲是最終決定。第二章 獎勵第六條3、 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單位和員工,依其貢獻的大小,依本制度給予獎勵。第七條 獎勵分為四級,分別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各級別獎勵應拉開檔次,切忌搞平均主義。對部門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對個人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授予榮譽稱號等。具體每級別獎所包括的獎勵形式,和獎金數額,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靈活確定。第八條 獎勵的對象要有重點,側重獎勵在生產一線的生產安全第一責任者、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員工以及為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部門和個人。第九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或各部門給予獎勵,具體獎勵的標準,由安全生產委員會依本制4、度第四條所規定的原則確定。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本企業規章制度,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三、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害的;四、在安全生產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第三章 違法(規)紀律處分第十條 對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依照本制度本章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十一條 除本章規定的紀律處分內所應包括的對工資、獎金等的相應扣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違法(規)員工5、作出罰款和其它只有法律、法規才能規定的處罰措施。第十二條 本制度規定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不得作出超出這六種處分外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對員工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第十四條 對開除處分,除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外,一律須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它處分,須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第十五條 員工違紀的,應當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對員工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員工本人;員工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對員工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6、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任何紀律處分決定,須至少依次經過如下程序,調查核實征集聽取員工意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討論表決。第十六條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受降級處分的,按所降至的級別確定工資。在受處分期間,除受警告處分獎金減半外,其他處分,停發獎金。第十七條 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解除7、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八條 違反勞動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情節的輕重,分別情況,對違紀部門和個人,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新員工進入公司未進行 “三級教育”,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務合同”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二、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自查無記錄或安全檢查不認真,對問題不登記、不整改的;三、未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分析會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無文字記錄的;四、未按規定及時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8、制度或操作規程的。第十九條 違反勞動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情節的輕重,分別情況,對違紀部門和個人,給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一、工程設計違反“三同時”(安全措施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要求的;二、在分包工程中未按要求審核分包隊伍有效證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的;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強令冒險作業,從業人員無章可循的;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接到“安全隱患通知書”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取證上崗的;六、未按規定對員工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體檢的;七、未按規定提取或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或者挪作它用的;八、 阻撓9、安全管理人員執行監督檢查工作的,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情節的輕重,分別情況,對違紀部門和個人,給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一、安全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二、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取證的;四、對作業現場危險源沒有進行辯識、評價、制訂預防措施的;五、未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預防事故應急措施的;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七、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10、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八、對生產安全傷亡責任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處罰的;九、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施工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十、發生重大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第二十一條 違反勞動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情節的輕重,分別情況,對違紀員工,給予開除處分:一、在安全生產事故中,犯罪受刑事處罰的;二、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人員在執行本制度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如發現玩忽職守,徇私舞敝、包庇、縱容違章行為和事故責任人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與國家、地方政府、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各事業部應依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