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委會員工福利制度設置與管理通則.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t***
編號:904591
2024-03-22
17頁
58.04KB
1、公司福委會員工福利制度設置與管理通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福利制度通則 第一條 本章員工福利事項之執行與審議均由員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監督之。 第二條 福委會之組成,由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部、課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選委員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方法另訂之。 第三條 福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該會一切業務,由總經理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承該會之決議及召集人之命令,執行各項事務,由人事單位主管兼任之。 第四條 員工福利金之來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員工之本薪(本薪超過3362、0元者比照3360元計算之)總額6.4%以及各單位員工之勤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撥入福利金專戶。 前項所稱本薪系指定薪員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員各項加給與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條同。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福利項目計分為生育、傷害、殘廢、退休及死亡等五種,各項目之給付均依員工本人本薪為標準。 第六條 除前條所列福利項目外,得視實際需要由福委會呈請董事長核準增設其他福利項目或舉辦康樂活動。 第七條 本章各項給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復支領。如因戰爭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災等變故或自殺所受之傷害、殘廢及死亡事故,不適用本章各福利事項之給付規定。 生育給付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產者,其給付生3、育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員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經取得證明者,按其當月本薪一次給付十五日之生育補助費。 二、雙生以上活產者按比例增加。 傷害給付 第九條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取得薪資報酬之日起,發給傷害補助費。 第十條 傷害補助費,按該員工當月本薪70%給付,每壹個月給付一次,依實際治療情形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但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得依實際治療情形增加給付三個月,惟其傷害補助費自第七個月起改依傷害發生之當月本薪50%發給之。 第十一條 傷害之發生,如為外來因素而依法可尋求賠償或醫療責任時應即報由福委會就近委員,會同員工本人或員4、工家屬,依法提出賠償或醫療責任要求,并向福委會報備。 第十二條 經取得賠償或醫療費用者,除依規定發給傷害補助費之外,不再發給醫療補助費,唯醫療費用超過賠償及醫療責任額時,得由福委會酌情補助之。 第十三條 依法可提出賠償或醫療要求,而未提出者,福委會不予醫療補助。 第十四條 員工傷害經福委會承認后,其診療費用經檢具醫院開具醫療費用證明,經審查無誤并參照本節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辦理后給與醫療補助,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員當月本薪之六倍。 第十五條 員工傷害,其醫療費用未能檢具醫院開具之醫療費用證明單者由福委會酌情處理之。 第十六條 第十四、十五條所指醫療費用范圍規定如下: 一、診療(包括檢驗及會診)。5、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之給與。 三、手術或其他之治療。 四、中等膳食費用六十日內之全數,及超過六十日后之半數。 五、三等病房之供應。 前項第二、三款不包含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但如因緊急需要,經指定醫院診斷必需轉院或輸血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第十四、十五條所稱醫院系指經政府登記具有正式證照之公私立醫院。 第十八條 員工負傷于領取傷害補助費,期滿仍未痊愈,經指定醫師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依本章有關殘廢給付之規定,改給殘廢給付。 第十九條 住院診療之員工,經醫院診斷為可出院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員工本人自行負擔。 第二十條 員工非因公受害者6、,除依請假規定辦理外,其醫療費用福委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殘廢給付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公傷害經治療終止后,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并經醫院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當月本薪依規定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給付。 員工因公傷害領取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愈,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并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前條殘廢給付,依下列各款規定審核辦理之: 一、員工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付之。 二、員工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時,除依本條第三款至第7、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付之。 三、員工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時,按第一等級給付之。 四、員工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兩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者,按第一等級給付之。 五、員工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付之。 六、員工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8、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七、依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后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八、員工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后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九、員工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同時其不同部位又成殘廢者,一律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按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9、扣除。 第二十三條 員工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工作者,即終止其福利事項。 第二十四條 員工殘廢等級標準表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員工殘廢等級給付標準如下表: 第二十六條 員工非因公受傷而致殘廢者,福委會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補助。 退休給付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種類規定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任職滿十五年者。 二、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付標準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職滿五年,一次發給退休金十二個月,其后服務年資每增加壹年加發壹個月之退休金。 二、命令退休:任職滿五年,一次發給退休金十五個月,其后服務年資每增加一年加發一個月10、之退休金。 死亡給付 第二十九條 員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內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內祖父母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 第三十條 員工之父母、配偶、內外祖父母、子女或員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內祖父母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補助費: 一、員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當月之本薪,發給二個月。 二、員工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或員工配偶之父母死亡時,按其當月之本薪,發給一個半月。 三、員工之內外祖父母、未滿十歲之子女或員工配偶之內祖父母死亡時,按其當月之本薪,發給一個月。 第三十一條 員工本人死亡時,按其當月之本薪,發給喪葬費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員工因公死亡,遺有父母、子女或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內11、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另給付遺屬撫恤金,其支給標準,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按其當月之本薪,一次發給五個月遺屬撫恤金。 二、服務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按其當月之本薪,一次發給七個月遺屬撫恤金。 三、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按其當月之本薪,一次發給十二個月遺屬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 員工非因公死亡,遺有父母、配偶、子女或專受其撫養之內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福委會得酌情發給遺屬撫恤金。 第三十四條 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撫恤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或子女。 二、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內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保 險 第三十五條 員工因直接遭遇意外突發事故,12、以致身體受傷害,并自傷害之日起180日內死亡者,得由福委會向特定之保險公司,要求保險金全額之賠償。 第三十六條 員工因直接遭受意外突發事故,以致身體受傷害,并自傷害之日起180日內,猶未能治愈,經醫院認定為永久殘廢者,得由福委會向特定之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殘廢項目及賠償金額如下表: 前項所稱之喪失手足,系指手腕及足踝關節之處或以上部分完全分離而言。斷指系指同一手上姆指及食指斷離至掌骨關節處為限。所謂永久完全殘廢者,系指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盡職務上責任之能力者。 第三十七條 前二條所稱之“意外”,以外來突發事故為其范圍,非其范圍之不保事項如下: 一、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系由下列原因所造成者。 (一)細菌傳染病(引致發生意外創傷掛膿性傳染病除外)。 (二)任何其他疾病。 (三)內科或外科治療(由意外傷害所需之治療者除外)。 二、任何身體傷害而引起致疝氣者。 三、犯罪行為毆斗或自殺行為(不論神智健全與否)。 四、飛行事故。 第三十八條 員工投保之金額,經理以上主管人員為20萬元,其他人員為10萬元。 第三十九條 新進人員皆以到職本公司之次月一日始起保。 第四十條 員工因公意外而致殘廢或死亡者,員工本人或其受益人,除得依本節請領賠償外,仍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殘廢給付或遺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