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檢查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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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4664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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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檢查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安全檢查獎懲制度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預防事故的發生,并對各種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起到警示作用,特制定公司安全檢查獎懲制度,各單位遵照執行。一、 檢查依據1、日常檢查和定期安全檢查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標準DBJ04-253-XX進行檢查評分。2、各種專項檢查依據國家有關標準檢查。3、季節性檢查和臨時檢查根據公司下發的文件通知檢查。二、安全檢查的方式安全檢查2、的方式分為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季節性檢查和臨時檢查五種。具體要求為:1、日常檢查由生產安全部和各項目部、分公司自行組織,各級領導和安全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2、定期檢查由公司每月組織一次,檢查時要事先編好檢查表,逐項檢查,及時下發安全隱患通知書。3、專項檢查由各專業部室負責組織,專項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4、季節性檢查由各相關部室在暑季、汛期、冬季及節假日進行檢查。5、臨時性檢查由生產安全部組織人員根據公司通知組織檢查。6、各二級單位的檢查方式由各二級單位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制定。三、安全檢查的內容1、查領導(1)查各項目部、分公司、各職能部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3、2)查是否做到了生產活動“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3)查是否做到了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原則,即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環保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2、查思想(1)查各級領導和安全員的安全責任心。(2)查職工的安全意識(3)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否深入人心。3、查管理(1)查安全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受否健全和落實。(2)查日常記錄能否堅持。4、查隱患(1)查施工現場和施工作業人員是否有不安全因素。(2)查生產文明情況以及物品是否擺放整齊。5、查紀律(1)查勞動紀律和安全規程的遵守情況。4、(1)查勞保用品的穿戴情況。四、安全獎勵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獎勵500元/項;(2)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獎勵200元/次(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獎勵500元/次。(4)對搶險救災有重大貢獻者,獎勵1000元/人。(5)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并獲獎的單位和個人,按活動方案標準進行獎勵。(6)省、地、市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通報表揚的,分別獎勵30005、2000、1000元/次。(7)獲得省、地、市級安全標準化工地者,分別獎勵5000、3000、2000元。(8)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獎勵500元/人。(9)被評為省、地、市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分別獎勵500、300、200元并給予通報表彰。五、安全處罰標準1、安全管理方面(1)項目部未按規定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1000元。(2)項目開工一個月內,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目標的,處罰200元/項。(3)未按要求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對責任制完成情況未按時進行考核的,處罰200元/次(4)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500元/項6、。(5)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處罰500元/次。(6)未按時上報月報、周報或月報周報內容存在弄虛作假的。處罰200元/次。(7)未進行周檢,安全管理資料不全未及時整改的,簽名存在代簽的,處罰200元/次。(8)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處罰200元/人。(9)大型設備安拆前未編制安拆方案或安拆單位及安拆人員不具備安拆資格的,處罰500元/次。(10)塔吊、龍門架等特種設備安裝完后未經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備案而擅自使用的,處罰500元/臺;使用過程中無設備運行記錄、保養維修記錄的,處罰200元/次。(11)未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對預案進行培訓演練的,處罰200元/項。(12)接到7、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的,處罰200元/次,拒絕整改性質惡劣者,扣除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當月績效獎。(13)在總廠安全檢查中受到處罰的,公司加倍處罰。(14)在省、地、市檢查中通報批評者,分別處罰5000、3000、2000元。2、安全違章(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不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各處罰200元/人;現場光膀子、穿拖鞋者,處罰100元/人;管理人員出現上述違章的,加倍處罰。(2)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未帶絕緣手套;電焊作業未戴護目鏡;油漆作業未戴口罩的;穿硬底易滑鞋從事架上作業的,各處罰100元/人。(3)施工現場違章指揮的,處罰500元/人。(4)施8、工現場吸煙者,處罰100元/人。(5)現場違章使用電爐者,處罰1000元/次;施工現場發現酒瓶者,處罰1000元/瓶。(6)從高處向下拋擲任何物體、建筑垃圾的,處罰200元/次。(7)非操作人員操作施工機械的,處罰200元/人。(8)龍門架載人上下的,處罰200元/人。(9)危險性較大工程實施過程中,安全員未按要求對防護措施進行檢查驗收,未實施現場監護的,處罰200元/次。(10)在建工程違章安排民工住宿的,處罰1000元/處。(11)施工現場四周未采取連續封閉圍擋或圍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大門處未設置門衛室或未實行人員出入進行登記的;大門處未設置五牌一圖的;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采取硬化措施,9、裸露場地未采取固化、綠化或覆蓋措施的,各處罰200元/處;(12)現場材料堆放不整齊,未按要求設置材料標識牌的;水泥未設專用庫房,未按要求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的,各處罰200元/處。(13)現場廁所未按要求設置沖水式廁所,未設置化糞池的,處罰200元/處。(14)其他違章作業,處罰100元/人。3、安全隱患(1)現場腳手架采用鋼木混合搭設的,處罰1000元/處;腳手架場地無排水措施的,;高大腳手架未設置剪刀撐、立柱未設置掃地桿、立柱下未墊設木方的;大橫桿、小橫桿、立桿及連墻件間距不符合要求的,腳手架外立桿內側未設密目網全封閉的,腳手架與外電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夠而又未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作業層平臺及10、上人坡道未滿鋪腳手板、腳手板未固定,側邊未設置兩道防護欄桿的;作業平臺下每隔10m未按要求設安全平網或平網上雜物未及時清理的;卸料平臺外側三面未設防護欄桿、擋腳板,未掛設密目式安全網的,分別處罰200元/處。(2)現場使用自行組裝的吊籃的,處罰1000元/處;吊籃未設置吊鉤保險、安全鎖、安全繩、行程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的,吊籃外側未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的,分別處罰200元/處。(3)基坑內四周未按要求設排水溝,周邊未設置防護欄桿并掛設密目網的;作業人員上下基坑未設專用通道的;棄土距基坑邊緣小于1.2m,堆置高度超過1.5m的,分別處罰200元/處。(4)頂板模板支撐立柱采用鋼木混合使用或傾斜11、支撐的,處罰1000元/處。大型模板安裝及堆放時,未按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模板拆除后留有懸空模板;模板堆放高度超過1.6m的,分別處罰200元/處。(5)臨邊、洞口等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處罰200元/處。(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達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未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線路胡拉亂接、線頭裸露的;開關箱無防雨措施,保險絲用其他金屬絲代替或保險絲合股使用的;特殊場所未使用安全電壓的;照明燈具外殼未作接零保護的;線路過路未做可靠防護的;高大臨時設施未安避雷裝置的,各處罰200元/處。開關箱、配電箱內放置雜物,開關箱、配電箱門未及時上鎖的;照明回路與動力回路未分開設置的,各處罰10012、元/處,(7)機械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接地接零的;平刨無護手安全裝置的;使用多功能木工鋸的;圓盤鋸無鋸盤護罩、分料器、防護擋板等安全裝置;傳動部位無防護罩的;無人操作未切斷電源;攪拌機未搭設防護棚的;料斗無保險掛鉤的,分別處罰200元/處。(8)塔式起重機未按要求設置四限位、兩保險的或限位保險裝置失效的,立即停用并處罰2000元/處;兩臺以上塔吊作業無防碰撞措施的,處罰1000元/處;塔式起重機基礎未做重復接地的;塔式起重機高度大于32m而未做防雷接地的;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夠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各處罰200元/處;(9)龍門架未按要求設置停靠保險裝置、斷繩保險裝置、聯鎖型安全門、防護棚13、樓層防護門、超高限位器、鋼絲繩保護裝置;連墻桿未與建筑物做可靠連接的;鋼絲繩磨損、破損嚴重或缺油的;卷揚機未搭設防護棚的,分別處罰200元/處。(10)電焊機一次線、二次線長度不符合要求;一、二次線接線處無防護罩;電焊機未設置防雨棚的;二次線用鋼筋、扁鋼等代替的;氧氣、乙炔瓶未按要求配備防震圈、防護帽的;使用時兩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m,距明火的距離小于10m的,各處罰200元/處。(11)現場無滅火器材或滅火器失效的,處罰200元/處;高層建筑未設置臨時消防水源管道的,處罰1000元/處;(12)通道口等危險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200元/處。(13)以上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者,分別處罰500元/次。4、安全事故(1)發生安全事故,一次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者,扣除項目經理及主要責任者當月績效獎;一次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或重傷2人以下者,扣除項目經理及主要責任者三個月績效獎,其經濟損失由各二級單位承擔。(2)發生工亡及特大設備、火災事故,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者,扣除責任人及項目經理全年績效獎,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依法追究其責任。(3)隱瞞事故故意不報者,扣發隱瞞人及項目經理當月獎金,并與經濟責任制兌現掛鉤。六、本制度解釋權歸生產安全部。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