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行政部員工違規處罰制度準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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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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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行政部員工違規處罰制度準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違規處罰準則1.情節輕微,并警告。1.1工作期間各崗位、各工種私自串崗、串辦公室(正常業務除外);1.2從事與本崗工作無關活動的;1.3 未經批準私自帶領或允許外人或車輛進入公司;1.4 私自留外人在公司職工宿舍住宿;1.5 業務人員未按正常業務流程工作,造成工作失誤的;1.6隨意扔棄廢物,踐踏草坪的,破壞樹木、花卉或公共設施,浪費公司水電資源,但未造成大的損失;1.7廠區內或辦公期間吃零食的;1.8 撕毀公司公布的文件材料的;1.9遲到、早退按2、50元/次警告,(在規定作息時間內未到或離開工作崗位且超過1小時的),一個月內累計5次記過;1.10 因工作效率低、質量差影響公司整體工作進展的;1.11 因工作配合不到位,影響整體工作的;1.12 業務程序制定不合理,對下級工作指導失誤的;1.13員工對外來人員沒禮貌、語言粗魯失禮,影響公司形象的;1.14 業務上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的;1.15員工在公司區域內未佩帶胸卡的(工作現場不便佩帶的除外);1.16著裝不符合公司服裝、服飾管理要求的;1.17不使用文明電話用語的;1.18辦公或生產以及儲運相關設備、設施不規范、凌亂、衛生不符合標準要求的;1.19 辦公環境張貼與辦公無關的圖片、標志的;3、1.20工作交接不認真、記錄手續不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通報批評,但有一定影響的)。2.1廠區內聚眾閑談、嬉戲打鬧影響他人工作的;2.2利用辦公電話閑聊,影響正常工作;2.3對公司要求參加的各項活動有意抵觸或無故不參加;2.4違反公司發文規定的;2.5未經審批,自行以公司名義印制名片,有損公司聲譽,偷竊、涂改、偽造公司印章、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記錄以及重要文件者;2.6因接待人員或部門未將公司規定傳達給外來人員,致使外來人員違反公司規定的,由接待人員承擔責任;2.7 在公司內擅自張貼大、小字報等宣傳品的;2.8 安全設施不完善、不達標的;2.9 消防設施不能正常4、使用的;2.10 違章操作,但未引發事故的;2.11 貫徹公司文件不及時、不清楚、不到位;2.12 在規定時間內沒保質保量完成工作的;2.13 報表、上報資料、材料不準確、遺漏關鍵數字內容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2.14沒嚴格按操作規程、檢修規程操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2.15對具有使用上網或監控設備權限的員工,僅限于本人使用,他人 使用時必須得到此微機操作者的同意,并說明原因。發現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的,對該微機責任人和使用人員進行處罰;2.16原始憑證管理不善、材料不全、丟失未造成嚴重后果的;2.17考核、考試評審等作弊的或在考勤過程中弄虛作假的;2.18 巡邏、檢察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值班、5、門衛人員違反守護規定,擅自離崗或對出門物資無有效手續放行,但未造成損失者;2.19無故曠工一天者; 2.20 工作期間未經批準離崗、串崗,但未造成經濟損失的;2.21 宣傳與企業精神相違背內容的;2.22 倒班人員交接班不認真或不按時巡檢及到崗怠工的;2.23 中層干部發現員工違紀行為不制止、不反映的;2.24 對發生的事故或不良行為真相知情不報的;2.25 假以公司名義謀取個人私利的;2.26 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和調動的;3.罰款200元內部通報批評記過,影響較壞。3.1 阻擾、拒絕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3.2 在值勤當班或處理事故中,徇情枉法的;3.3 公司員工(或由其帶入公司的社會人員6、)在公司內尋釁滋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3.4 公司物資、物品、車輛等未經批準私自外借使用的;3.5 員工獎懲、調配、升降等未按審批權限進行的;3.6 上崗期間經常淘寶網購,進行股票或期貨交易者,上班期間利用手機或電腦看電子書、玩游戲、聽歌及觀看網絡視頻進行娛樂活動,進行相應處罰;3.7 品控檢驗崗、生產加工崗、儲運崗、食堂后勤崗等一線員工,不許留長指甲、禁止佩戴飾品(戒指、耳環、手鏈、項鏈等飾物);3.8 違反易燃易爆品存放規定的;3.9 進入廠區禁止穿著透、薄、裸露過短的服飾和拖鞋,女士短裙過膝蓋,男士禁止穿短褲類等;3.10正常情況下,越級匯報;3.11 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的;7、3.12 對危險品采購、保管使用等沒有遵守安全規定的;3.13 因自身工作失誤或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影響較大的;3.14 收糧期間,服務態度差、與農戶吵架或損害送糧客戶利益的;3.15 消極怠工,影響工作進度或工作質量的;3.16 工作期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申報考勤與實際不符者,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3.17 工作期間惡意破壞或調整攝像監控探頭方向的;3.18 現場作業指導書未按標準流程執行者,發生責任事故者追究相關責任并進行處罰;3.19 公司物資、物品等未經批準私自外借使用、帶出廠區占為己有或利用公司資源制造私人物件者;3.20 對公司重要物品保管不當,對于將重要物資、器材設備不入庫上鎖,大8、型或重要物資倉庫不嚴格執行值班巡邏、守護制度者;3.21泄密公司機密的,損壞或遺失公司重大物品、設備者;3.22損壞公司聲譽,情節較重者,蓄意破壞公司財物,且情節較輕者;3.23非法盜用他人工作軟件用戶名密碼查看和下載未授權信息者;3.24對于違反本條例第3.23條、第3.24條且警告和通報批評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影響者;3.25散布輿論蠱惑人心造成不良影響的;3.26違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其嚴重情節可以給予記過處分者;4.開除留廠察看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4.1 在廠區內(生產區和辦公場所)從事下棋、打撲克、打麻將等娛樂活動的;4.2 在廠區內滋事鬧事,情節輕微的;4.3 拒不執行正常工作調動9、的;4.4 將煙火帶入生產區的或在廠區內現場吸煙的;4.5 辦公區內吸煙的;4.6辦公時間進行內幕交易的;4.7 對出門物資無有效手續放行,但未造成損失的;4.8 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以欺騙行為敷衍工作造成極壞經濟損失在20000-50000元影響的;4.9連續曠工二天者;4.10 出入廠區不按規定路線行走的(夾帶公司物資等翻墻);4.11拉幫結派、挑起矛盾、影響團結和正常工作氣氛者;5.開除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大的。5.1 在廠區內打架斗毆,情節嚴重或對員工暴力威脅恐嚇的;5.2 挑撥是非、聚眾鬧事,破壞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壞影響的;5.3 員工在社會上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各種經營、買賣活10、動的;5.4 拒不執行正常生產指令影響生產經營秩序的;5.5攜帶槍支炸藥等違禁品,并威脅他人,存在重大隱患的;5.6 廠區吸煙的(外來辦事人員進入生產區吸煙的,按接待人吸煙處理)并且造成安全重大事故的;5.7 發生火災等不及時報警或不積極參加撲救的;5.8 吸食毒品者;5.9 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全年累計曠工五天以上的;5.10 對出門物資無有效手續放行的;5.11 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5.12 不執行有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設備事故的;5.13 套取或克扣他人工資的;5.14 在人事安排上重親傾友,壓制打擊報復他人的;5.15 偷盜公司物資物品;5.11、16 貪污受賄、營私舞弊的;5.17 泄露企業技術成果、工藝、生產技術、管理資料等保密事項的;5.18 利用職權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5.19 故意破壞企業設備,設施,工具的;5.20 上崗期間飲酒及喝酒上崗的;5.21 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者;5.22 工作期間睡覺者;5.23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社會團體活動者;5.24以病、事假名義在外從事其它職業,或未經公司允許,私自兼職,影響本職工作者;5.25員工在合同期利用公司資源,實施同業競爭,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5.26向客戶借款、接受客戶金錢或貴重物品,無論金額多少,經核查屬實者; 5.27惡意編造虛假簡12、歷,經查明情況屬實者;5.28 惡意攻擊、造謠、指控他人的;5.29 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欺下瞞上,性質惡劣的;5.30 損公肥私或接受賄賂、倒賣公司產品、損害公司利益的;5.31 違反財經紀律,占用、挪用公司財產,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5.32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33 記過3次者,留廠查看2次或留廠查看期間有違反公司任何制度者;6.按上述相關條款處理外,還要追加經濟賠償。 6.1 工作玩忽職守、不負責任、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崗位規范、故意破壞、偷盜公司物資、物品,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要進行經濟賠償外,13、情節較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6.2 對違紀行為情節較重的,要追究違紀當事人所在部門直接領導的責任及與違紀事由相關業務分管的職能部門領導的管理責任;6.3 對上述條款未盡事項及新出現的特殊情況的處罰,可由總經辦決定;7.程序:7.1 對主管、車間主任級以下員工違紀的處罰,由執行部門通知違紀員工及其所在部門領導,報人力資源部批準;7.2 對主管、車間主任級人員的處罰經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批準;副經理級以上人員的處罰由公司班子會批準;7.3 所有處罰結果人力資源處登記備案,作為人事考核的依據;7.4 對員工給予經濟處罰,需填制公司統一印制的違紀處罰通知,一式兩份,違紀當事人簽字后,送交人力資源處存檔;7.5 員工對所受處罰若有異議,在接到通知三日內可逐級申訴;7.6 對處罰無異議但拒不執行經濟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并在行政處分上從嚴處理;7.7 受記過、開除留廠察看處分的職工,年度內取消其升職資格、取消年度內評選先進等資格;8.附 則:8.1本制度公告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