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與責任管理制度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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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4790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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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與責任管理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正確使用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各類印章的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誤及風險,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印章類別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專用章(包括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質檢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專用章)、人名章(包括法人章、法人手簽章、總經理手簽章)、銀行預留印鑒、部門章等各類印章。第三章印章的刻制第三條 公司的公章、各部2、門章和專用章等的刻制必須報總經理批準,印章的刻制、變更、注銷、歸檔等工作統一由辦公室負責。第四條 印章刻制流程:1、公司內增設機構或機構更名,需刻印章或更換舊章的,須填寫刻章申請單(見附件一),報主管領導審核簽字;2、主管領導簽字后,申請部門將刻章申請單交公司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按照統一標準刻制后交由使用部門使用。3、新刻制或更新的印章,使用前一律用印油留取印痕,領取人填寫印鑒使用留樣登記表(附件二),報辦公室備查,永久保存。更新印章需交回舊章。4、有印章的部門撤銷后一個月內,主管部門須將印章交辦公室。5、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私自刻制的,將追究責任。第四章印章的管理第五條公司印3、章原則上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各部門印章或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與使用,不得轉借他人。第六條各印章保管:1、公司公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授權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并蓋章;2、各類專用章由其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其中涉及財務的相關印章(包括各種預留印鑒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3、人名章由自身保管或由其指定的專人保管,且應該做到合同章、財務章與人名章分開保管,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鑒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4、各部門印章分別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第七條 各式印章原則上只準許保留一枚,因業務需要加刻的,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刻制。同一名稱印章有多4、枚的,需編號區分。第八條 印章保管員暫離崗位時,可臨時委托辦公室其他人員保管,但必須做好交接手續。第九條 所有用印文件,必須打印清晰、整潔、規范。第十條 各種印章如有遺失或誤用的,由印章或專用章管理的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第十一條 嚴禁涂改印章,如將部門專用章改換成公章使用,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第十二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第十三條 撤、并管理部門的印章以及因業務撤消或調整不再使用印章,應于機構調整文件下發后三日內上繳公司辦公室,報辦公室封存。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四條 辦公室與公司各部門都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5、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登記表上予以記錄(用印時間、用印部門、用印數量、用印人等)。第十五條 使用印章時,用印人需詳細填寫公司印鑒使用審批表(見附件三),將其與所需用印的資料上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后,印章保管員方可蓋章。第十六條 公司的各類印章原則上只限在公司內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況(成批加蓋不方便搬動的證書、報表、文件等)需使用的,必須填寫印章外帶登記表(見附件四),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用畢立即歸還。第十七條 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并批準后才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僅作公司對外開具的票據和與公司相關的金融事務以及財務報表的用途;如違反此6、項規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第十八條 印章管理人員在蓋章前應對所需蓋章的文件進行審閱,如在文書的內容、手續、格式等方面發現問題或疑問,應請示領導。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況下,更要加強審閱工作。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對違反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拒絕蓋章。第十九條 涉及法律事宜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務部審核后方可蓋章。第二十條 公司印章的用印范圍及審批:1、需要蓋公司公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審批后,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2、公司合同章的用印及審批,相關人員要根據公司合同評審審批權限及程序規則規定評審、審核、審批程序執行,需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的,要及時7、提交總經理或董事長,重大合同或董事長、總經理認為需由法務部提出意見的,先由法務部簽署意見,在經過最終審批人批準后方可蓋章。3、涉及與財務部工資單、企業開戶、開具紅字發票申請等有關的公司印章用印由財務部簽字,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蓋章;4、各部門專用章應根據各自權利和義務使用,不得用于對外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書等法律文本。部門專用章對內使用的,必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方能蓋章;對外使用時,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公司總經理或副總批準方可使用。5、凡公司發出的一切正式公文,憑簽發人在稿件上簽字,并校對公文材料無誤后,才能用印,對未經批準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6、以公司名義開出的介紹8、信、證明材料等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審批后蓋章。7、公司領導簽章由保管部門在公司領導授權使用范圍內使用。8、各部門為履行某一項專門業務而刻制使用專用印章的,只能在使用范圍內使用。第七章蓋印第二十一條 蓋出的印章要位置恰當,圖案清晰,文字端正。第二十二條 有固定或指定蓋章處的文件應在規定蓋印處蓋章,如果沒有指定,蓋印人應參照有關規定,選擇適當位置蓋印,通常蓋在文章末尾與年、月、日之間,具體位置要求:上部不壓正文、下部不騎年跨月。第二十三條 正式印章應用紅色印泥或印油,專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據有關規定可用紅色、藍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第二十四條 如果文件需蓋多個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疊,不能壓正文,不能蓋出9、紙邊。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或紙張的空白部位上蓋章。第二十六條 各類資料蓋章須留文存檔,使用人向印章保管部門提供一份蓋章資料復印件,以備查閱,蓋印資料超出2張的請提供清單。各部門應建立用印登記,嚴格各類印章的使用。第八章責任第二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印章或擅自攜章外出發生丟失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根據違章制度直接追究印章主管人和侵權行10、為人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展需調整修改的,經總經理批示生效。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第三十二條 附件:表格范本附件一:刻章 申 請 單附件二:印鑒使用留樣登記表附件三:公司印鑒使用審批表附件四:印章外帶登記單附件一:刻章申請單年月日申請部門印章樣式印章名稱印章用途部門負責人意見副總經理意見總經理意見備注附件二:印鑒使用留樣登記表年月日印章名稱印章留樣使用公司(部門)印章保管人印章用途印章啟用時間印章管保人簽字確認副總經理意見總經理意見備注附件三:公司印鑒使用審批表 年 月 日用印部門用 印 人材料名稱用印類型用印時間用印數量部門領導審批主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備 注附件四:印章外帶登記年月日申請部門申請人簽字印章名稱外帶時期年月日 時至 年月日 時外帶地點印章用途及外帶理由部門領導審核簽字領導批示印章保管人簽字印章使用登記表序號使 用 日 期使 用 內 容份 數使 用 人審 批 人帶 走 時 間歸 還 時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