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工傷保險、救治和經濟補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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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4854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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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工傷保險、救治和經濟補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為了保障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員工工傷保險辦理,工傷員工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3. 職責3.1 行政部3.1.1 負責工傷保險辦法,并向員工公示。3.1.2 負責工傷救治和工傷保險待遇辦法。4. 運作程序4.1 工傷保險辦理4.1.1 行政部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時為每名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公司支付,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2、保險費。4.1.2 新員工入職一星期內,行政部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4.1.3 行政部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向員工公示。4.2 工傷判定4.2.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 患職業病的;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3、的其他情形。4.2.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4.2.3 員工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4.2.4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4、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由公司負擔。4.2.5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行政部應組織工傷員工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4.3 工傷待遇4.3.1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行政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安排工傷員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4.3.2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3.3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5、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4.3.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工傷員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4.3.5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支付傷殘津貼。4.3.6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公司補足差額。4.3.7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8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4.3.9 員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10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4.3.11 工傷員工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