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范圍與辦法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t***
編號:904906
2024-03-22
6頁
23.54KB
1、公司員工獎懲范圍與辦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獎罰制度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罰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訂本獎罰制度。第二條:公司獎罰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罰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2、(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月底或年底發放。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4、總經理批準;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1、通報批評;2、經濟處罰;3、降級;4、辭退;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1、完成本部門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獎200元;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獎勵200元;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獎勵元;4、維護財經紀3、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獎勵100元;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成績突出者獎勵100元;6、堵住公司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獎勵200元;7、當月全勤,無請假、曠工、遲到者獎勵60元;8、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按成績大小予以獎勵100元至200元;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并作處罰。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0元;2、值班睡崗一次罰款200元;3、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100元;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100元;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100元;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200元4、;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100元;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100元;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不服從分配的罰款200元;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傳貫徹、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列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或不服從管理者,則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13、各員工之間5、相互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14、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15、參照員工管理制度,違反制度的罰款200元;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并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1、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3、蓄意損害公司或他人財物;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6、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8、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11、曠工或從事其他兼職的;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15、因行為不當,失信于公司的;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7、法處理。第十一條: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形成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并以申辯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