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具體適用與提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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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4909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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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獎懲具體適用與提報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獎 懲 制 度總 則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促進公司全體員工奮發向上,共同創建一個規范、有序的優良現代企業,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的全體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獎勵分為三種:先進生產(工作)者、記功、晉級。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懲處分七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兩次警告等于記過,兩次記過等于一次記大過。兩次受到記大過處分,必須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或開2、除處罰。第五條、受到留用察看的員工,本公司可給予30天至180天的考察期限,經考察仍然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予以開除。第六條、被本公司開除者,本公司將不給予任何補償。對該員工造成本公司損失的,該員工還應賠償本公司損失。第七條、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連續曠工二天(含二天)以上或一個月內曠工累積達三天(含三天)以上,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不論該員工工作時間多長,本公司均不給予任何補償。同時,本公司還有權追究該員工的違約責任及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第一節獎勵第八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可以給予先進生產(工作)者、記功或晉級的獎勵:1、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2、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技能優秀,3、業績突出;3、工作認真負責,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4、積極培養人才,成績突出的;5、服務滿三年以上,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處分的;6、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發建議,其建議被公司采納,經實施確實有效的;7、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確實有功的;8、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得本科以上文憑或其它專業證書的;9、維護公司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的;10、對生產技術、環境改善或者管理制度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經采用具有顯著成效的;11、節省物料或者對廢物利用具有顯著成效;12、遇到災變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的;13、代表公司參加對外4、競賽,成績優異的;14、在技術上或者加工工具上作出重大改善的;15、遇到意外事故或者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使公司減少損失的;1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績的;17、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的;18、有其它重大功績,足為其它員工楷模的。第二節 懲罰第九條、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之處分,并處以5元-5000元的罰款:1、上班時間不按要求著裝的;2、不按時上下班,遲到、早退的;3、儀容不整,衣著邋遢,有損公司形象的;4、依據公司規定應當遵守秩序的活動中,不按秩序排隊的;5、在工作區域內5、不穿工鞋或穿工鞋在非工作場所的;6、在工作時間內或進廠門不戴工作牌的;7、使用水龍頭而未及時關閉,造成浪費的;8、公司電話私用或者復印私人文件的;10、故意破壞餐廳用具的;11、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不服從宿舍長或者宿舍管理員勸導的;12、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13、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的;14、私自進入綠化區,踐踏草坪花卉及違反環保規定的;15、非上班人員進入車間閑逛的;16、糟蹋原物料的;17、公司安排的正常培訓,無故不參加的;18、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的;20、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21、浪費公物的;22、負檢察監督之職而不認真執行的;23、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無理拒絕6、保安查詢的;24、故意破壞環境衛生及環保用具的;25、不講文明禮貌,辱罵他人的;26、因過失發生工作錯誤的;27、私藏公司物品; 28、出于個人目的,未按規定時間提報獎懲事項的主管;29、妨礙他人工作的;30、在廠內推銷產品的;31、品行不端,對公司名譽有不利影響的;32、守衛查核不嚴,致使外人混入廠內的;33、部門月度違紀率達到40%的該部門負責人;34、2、隨意運用或故意破壞消防設施或堵塞消防通道的;35、守衛升國旗、廠旗時,行為輕蔑的;36、品檢員未按規定登記、測試、檢查的;37、私帶廠外人員入廠就餐的;38、不按規定交接班的;39、上班時間玩游戲的;40、未經許可擅帶或私放他人進入工作7、區域參觀拍照的;41、不按正確方法操作機器設備,有嚴重安全隱患的;42、因工作馬虎導致機器設備、材料等物品遭受嚴重損失或傷及他人的;43、未經公司批準攜帶危險物品進廠的;44、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45、因工作失誤,造成一條生產線停工待料達半日以上的;46、未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私自購回物品回公司報銷的(特急個案物品除外);47、未經公司同意在公司宿舍內使用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48、在廠內酗酒、滋事,影響秩序的;49、工作時間內私自外出的;50、各級主管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的;50、對公司重要決議怠于執行的;52、在工作場所內制造私人物品的;53、惡言吵架或者慫恿相罵的;54、泄露生產或8、事務上機密的;55、遺失經營的重要文件、物品的;56、擅自變更工作規程的;57、違反安全規定措施的;58、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的;59、剩余材料隱匿不報的;60、擅自進入異性宿舍的;61、冒充他人簽名、蓋章的;62、運用體罰,管理不當的;63、強制違章作業的;64、在公司內私接電線或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的;65、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不舉報的;66、守衛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睡覺的,夜班時睡覺從重處罰;6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取得非份利益的;68、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領導威信,影響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的;69、打架、行兇及使用武力或者攜帶危險品威脅、恐嚇他人的;70、工作態度惡劣的9、;71、在廠區內賭博或變相賭博的;72、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73、未經批準在廠外留舍的;74、擅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者有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的;75、在公司內有傷風化的行為的;76、將廠牌或工衣借給廠外人員混入廠內的;77、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情節特別嚴重,單位有權對該員工予以開除,并不給予任何補償。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取得準生證而生育小孩的;2、出庭作偽證的;3、偽造學歷證明的;4、偽造身份證、學歷證、健康證等資料者;5、打架中先動手打人者;6、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后仍然表現不好,本公司不愿出具書面合格結10、果的;7、隨意拷貝公司文件的,必須開除;8、在餐廳內故意敲打餐具或用自己的飯勺打飯菜的;9、破壞就餐秩序,無理滋事,不服管理影響和諧的;10、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的,經勸告仍不改正的;11、在廠內大聲喧嘩、吵鬧,影響工作,造成損失500元以上的;12、品質觀念淡薄,不注重自檢,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損失500元以上的;13、在工作區域內打牌,經勸告仍不改正的;14、不服從上級的合理指揮,經勸告無效的;15、代人打卡、簽名或托人打卡,偽造出勤記錄的;16、已打加班卡而不加班的;17、未經許可私自出車,造成交通事故者;18、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制造事端,影響和諧的;19、工作不力,屢教不11、改的;20、在加工工件時故意出錯,造成報廢的;21、造謠生事、散布謠言者給予開除處分;22、未經許可,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等地吸煙、焚火、亂丟煙頭或使用電熱器具者;23、因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4、聚眾結伙,妨礙生產、生活秩序的;25、吸食毒品,或加入非法組織者;26、侵占公司財物或營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達500元者;27、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28、在外面兼職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的;29、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畫報、郵件、短信等破壞員工與公司關系者;30、煽動他人怠工、罷工者或者50%以12、上的員工怠工、罷工的部門負責人;31、連續兩天以上(含兩天)曠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32、受到降職、撤職處分并被調整崗位后,不服從工作安排的;33、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警告或者二次以上(含二次)罰款處分的;34、違反規章制度又不作出書面檢討被視為無悔改之意者;35、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36、員工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者。第十一條、各級主管未盡督導、管理之責,造成公司實質利益或形象損失的,須負連帶責任。第十二條、員工有多次違紀行為的,應分別作出處罰。第十三條、員工只打上班卡,沒打下班卡或未打上班卡只打下班卡的,視為當日打卡無效,以曠工論處。第三節 獎懲的提報程序第十四條、13、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應于違紀當天書面提交事情經過報告,進行說明或辯解。如果拒絕提交書面報告者,單位可根據其他相關人員提交的文件確認違紀行為是否屬實。一旦認定屬實,則員工應在該處罰單上簽名,并于簽收后的三天內提出書面抗辯意見。如果員工拒絕簽收處罰單,視為員工默認違紀事實又拒絕悔過,無可救藥,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單位有權開除該員工,并無需給予任何補償。同時,單位應將員工拒絕認錯及拒簽處罰單的情況通報勞動部門或工會,同時還可按照員工身份證上的地址寄給員工,自寄出5天視為員工已收妥。第十五條、應當予以獎勵或處罰的事件發生后,由受獎罰的員之領導報總經理批準。第十六條、核定后的員工獎懲由公司在公告欄公布,在當月薪資中核算獎金或罰款。第十七條、員工獎懲情況記入人事檔案中,并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第十八條、受到獎懲的員工要及時簽收公司送達的獎懲決定,并于簽收獎懲決定的三天內提出自己的申辯意見,逾期,則視為員工認可公司的決定。員工拒絕簽收獎懲決定的,公司可按入職表或身份證上的地址寄送,自寄出之日起五天則視為員工已收妥,而不論該郵件是否被拒收或退回,自郵件寄出之日起十天內未收到員工申辯意見,則視為員工認可公司的決定。第四節 附 則第十九條、本制度未規定而其它制度有規定的,可參考其它制度處理。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