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勞動經濟、人身與職業教育權益保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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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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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勞動經濟、人身與職業教育權益保護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權益保護制度1 總則1.1 目的及依據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之2.4.1社會責任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1.2 釋義本制度所稱員工權益,是指員工與公司在勞動關系發生、存續、解除、終止過程中,員工依法享有的權益和利益。1.3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參照執行。2 勞動和經濟權益保護2.1 員工的2、勞動和經濟權利與義務2.1.1 權利員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和經濟權利。2.1.2 義務員工有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義務。2.2 勞動合同權益保護2.2.1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員工檔案存一份。2.2.2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待3、遇、勞動紀律、合同變更條件、合同解除條件、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勞動合同不得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先試用后訂立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2.2.3 公司不得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作為錄用、接收員工的條件。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應當告知員工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員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員工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2) 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4、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2.5 公司與員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續訂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員工要求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員工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從雙方應當簽訂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公司與員工可以協商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員工的經濟損失。2.2.6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或者女員工特殊保護期期5、滿為止。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1) 在試用期內;(2)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3) 公司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4) 公司克扣、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額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5) 公司侵犯員工人身權利。2.2.8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公司及時告知員工享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于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員工的檔案等相關資料分送員工戶口6、所在地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員工依據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勞動合同履行中,公司不得因員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繳納抵押性錢物解除合同。2.3 員工薪酬權益保護2.3.1 公司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期足額支付員工薪酬。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簽訂有集體合同的,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2.3.2 公司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員工薪酬。因不可抗力原因,公司確實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員工薪酬時,可以延期或者部分發放員工薪酬,但要向員工說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補發。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或者不能全部支付薪酬的,在薪酬支付7、日五日前與工會協商一致,或者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備案。2.4 休息休假權益保護2.4.1 公司保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2.4.2 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要在不違背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堅持員工自愿和不損害員工身體健康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扣發員工工資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2.4.3 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安排員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8、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2.5 社會保險權益保護2.5.1 員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統籌的社會保險項目,公司必須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公司代扣代繳。2.5.2 公司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5.3 公司必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申請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工傷認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工傷員工9、及其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其申請時效為一年。申請時效從醫療終結之日或者評殘之日起算。員工被確診患職業病的,公司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2.5.4 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參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2.6 勞動安全健康權益保護公司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對發生的員工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10、害事故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并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理,以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7 集體協商權益保護公司與員工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工會代表員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待遇等事項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專門就工資等事項與單位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員工向公司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公司不得拒絕,并在員工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開始協商。公司向員工提供協商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公司不得因員工協商代表履行協商職責,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2.8 其他勞動和經濟權益保護2.8.1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員工實行特殊保11、護,不得安排女員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作業。2.8.2 因公司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員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公司負舉證責任。3 人身權利和民主參與權益保護3.1 員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人身權利。禁止公司及其管理人員采取下列方式侵犯員工的人身權利:(1) 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的方式剝奪、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2)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員工勞動;(3) 毆打、侮辱、體罰員工;(4) 非法搜查員工的身體;(5) 扣留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和檔案資料;(6) 其他侵犯員工人身權利的行為。3.2 員工享有依法參12、加和工會組織的權利;享有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司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享有參與涉及員工權益的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3.3 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保障員工對涉及自身權益的事項享有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權力機構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公司應當依法辦理,否則做出的決定無效。3.4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行使下列職權:(1) 聽取和審議公司的重大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2) 審議通過公司員工勞動薪酬、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員工獎懲辦法等13、設計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3) 審議通過員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員工福利的重大事項;(4) 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或修訂案,聽取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5) 根據需要實施民主評議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6) 選舉、更換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員工代表以及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員工代表,并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7) 監督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3.5 公司不得對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員工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4 職業教育權益保護4.1 員工有接受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4.2 公司依法履行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的義務,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發14、展的需要,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員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4.3 公司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4.4 公司未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不得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參加職業培訓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參加職業培訓的除外。4.5 公司組織和支持員工參加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以及職業技術等級或者技術職稱的評定。5 監督5.1 工會對公司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改進意見,公司拒不接受的,工會應當向上級工會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報告。5.2 員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行使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1) 員工與公司發生15、勞動爭議或者人事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 員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犯,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會等投訴,或者向司法機關控告和申訴;(3) 員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 員工對公司侵犯其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而拒不賠償或者補償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3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 附 則 6.1 本制度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并及時修訂本制度。 6.2 本制度由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6.3 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