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策劃方案(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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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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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策劃方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資金項目是指通過南寧市本級現代工業發展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給予補助扶持的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招商引資扶持資金項目根據項目投資協議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安排的原則和條件第三條 項目安排的原則(一)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對南寧市工業發展、產業升級優化以及財源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優先支持:1.電子信息、先進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及其配套項目。2.高端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3.綠色食品、綠色2、建材、綠色化工、綠色家居等傳統優勢產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進行智能化改造、產品升級、“零土地”技改等技術改造項目。支持重點可結合南寧市委、政府重點工作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以申報時發布的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為準。(二)對已享受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企業,在投資合同(協議)約定的投資、產出等考核指標未達當年度要求指標前,不能享受市本級技術改造資金項目政策扶持。同一企業已獲得過技術改造貼息(補助)資金扶持的,原則上須在獲得扶持的項目完成建設并驗收后才能申報下一個項目。第四條 項目安排的條件(一)實施項目的企業為在南寧市(含所轄縣)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核算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依法經營的3、工業企業。(二)企業經營活動正常,企業項目、財務等管理規范,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符合有關扶持政策的規定,且須納入我市統計部門工業投資統計。(四)項目經工業主管部門或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備案),用地等前期手續完善。(五)項目的投資進度須達到固定資產投資計劃30%以上。申請補助的項目預計能在申報當年完成項目全部建設內容并投產。(六)企業須承諾項目投產時間、項目驗收時間以及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設備投資、驗收當年新增工業產值、稅收等績效考核指標。(七)歷年曾獲得過技改資金扶持的企業,再申報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 申報年度之前的三年內至少有一年稅收不低于獲扶持項目4、原預計新增稅收的50%或三年累計增加稅收不低于扶持資金額的1.5倍或三年累計增加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資金額。2.企業上一年度上繳稅金增幅達到或超過10%。3.獲扶持項目完成原承諾的績效考核指標。第三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申報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提出年度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局部門根據年度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組織本轄區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申報,并于規定時間前聯合行文蓋章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僅提交PDF電子文檔,掃描件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按順序排版):5、(一)項目承擔單位營業執照。(二)項目申請報告。(三)各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或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四)項目環評批復文件或相關證明。(五)項目節能審查文件或相關證明。(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及稅務部門出具的年度完稅證明。(七)項目設備投資額相關憑證(以發票、支付憑證或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為準。)。其中,提供發票、支付憑證的須自列清單、排序編號;提供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的須附有設備投入清單。項目設備投資有效憑證的總額將作為計算項目補助的依據。(八)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九)曾經獲得技改資金扶持的企業,須提供第四條6、第(七)點要求的證明材料。(十)其他需提供的資料。第六條 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表(附件1)并出具推薦意見,與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附PDF電子文檔)。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技術改造資金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匯總提出初審名單。初審采取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第四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組織專家組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第九條 專家組的專家由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負責聘請,專家應包括技術或7、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選取專家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做到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自愿參加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二)具有高級(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了解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精通專業業務并在所屬行業或專業中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一定影響力。(三)未涉及參評項目、企業相關工作,未與參評項目、企業有利益關聯;(四)身體健康,能履行現場踏勘等工作職責。(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第十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組由技術或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8、組成:(一)專家組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技術或行業管理專家不得少于3人,財務管理專家不得少于1人。(二)專家組組長應當具有較深的理論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行業威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理解表達能力,能夠從全局角度對評審項目進行把握。(三)專家組全體成員中在職專家比例不應低于五分之三,在評審過程中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更換專家。(四)可根據當年申報項目的數量和行業分布等實際情況合理采用分組評審的方式進行專家評審。(五)同組專家工作單位不得有重復(含下層機構)。第十一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以召開評審會方式進行。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成員獨立實施。評審專家組成員推薦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組長主持9、評審會。第十二條 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附件5)進行評議、打分,對項目是否符合扶持條件提出明確的專家意見建議。取各專家平均分作為項目評審分數,項目評審分數低于60分不得列入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匯總后專家評審結果向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南寧市財政局反饋。第十三條 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征求稅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意見后,依據專家評分、專家意見、部門意見以及當年工業發展資金預算等綜合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計劃,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如公示期間有反饋意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復核,對復核10、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第十四條 列入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簽定項目績效考核責任狀。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應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投資以及專項資金扶持方式。因市場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按原申報流程提出調整申請,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對固定資產投資減少額不超過計劃固定資產總投資20%的建設內容調整,由項目單位報請項目所在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和財政局調整,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11、財政局備案。上述范圍外的項目調整,由項目所在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聯合同級財政局提出調整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復。項目調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專項資金由各縣、城區、開發區財政局負責收回,并退回市本級財政統籌安排,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配合。第十六條 各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財政局應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地區項目實施跟蹤和監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將本轄區技改扶持資金項目進度、資金撥付情況、存在問題等書面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專項資金項目時,應按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目標內容包括完成投資、形成效益等。各縣、城區12、開發區經信(發)局、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未按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審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項目計劃一并下達。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下一次申報項目的重要考核指標。第六章 項目驗收第十八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由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當地財政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項目驗收。經市本級撥付資金的市屬企業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驗收。項目原則上在建成投產后6個月內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批準內容組織實施、項目績效指標是否達到設定目標、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等。對固定資產投資未能完成計劃80%及以上或績效考核指標未完成的,按照完成13、情況最差的績效考核指標的相應比例調減扶持資金,并由項目所在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當地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核定。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條件(一)已完成項目批準文件所列的各項建設內容,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計劃的70%及以上,并能滿足生產使用要求;(二)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穩定試運行一定時間;(三)編制完成項目財務決算,經審計部門或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并出具項目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須對以下內容進行審計: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及設備投資完成情況14、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等。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依據(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項目調整批準文件等。(二)項目績效考核責任狀。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制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附件5),向項目所在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提出驗收申請。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由有關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采取組成驗收組驗收的方式進行,驗收組由技術或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驗收的項目,有關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給項目承擔單位出具項目驗收批準文件(附件6:關于xx項目通過驗收的通知)。15、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申請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時將以下項目驗收報備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復印件需蓋企業公章),并掃描PDF電子文檔,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申請表、項目驗收報備紙質材料和PDF電子版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備,并辦理技改扶持資金的撥付。技改扶持資金采取驗收后一次性撥付方式撥付。項目驗收報備材料:(一)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及其附件。(二)項目績效考核指標責任狀。(三)項目驗收批準文件及其附件。第二十五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驗。對復驗未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第二十六條 項目未能按承諾時間建成或按承諾時間驗收的,應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財政局報告說明情況,無合理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建成或未報請驗收的,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五年內暫停該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企業技術改造財政資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