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公司全面預算組織機構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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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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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船公司全面預算組織機構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造船有限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為推動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施,按照全面預算管理理論和模式的要求,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各部門應嚴格遵守并認真執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全面預算管理是實現企業資源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先進而科學的一種管理方法。本制度旨在保障全面預算管理順利運行。第二條 全面預算管理以實現或超額實現目標利潤為管理的最終目的。在目標利潤的引導下,各部門都要圍繞目標利潤的實現進行經濟活動。第三條 本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組織機構2、預算體系、預算編制、預算控制與差異分析、預算修訂、預算考評與激勵和附則八部分。第四條 全面預算管理的預算期主要分為短期和長期,由此編制的預算分為短期預算和長期預算。短期預算是指每個會計年度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預算,也稱年度預算,并層層分解,由年分到季,由季分到月;長期預算是指公司未來3-5年的發展規劃性預算,長期預算是制訂短期預算的重要依據。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五條 全面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部。第六條 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是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機構,以預算會議的形式審議各預算事項,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或財務總監)兼任,各分管副總、各部門負責人兼任委員;預算3、部為處理全面預算管理日常事務的職能部門,由財務部代行預算部職能。第七條 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及預算部的職責為:一、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職責(1) 審議通過有關預算管理的政策、規定、制度等;(2) 組織企業有關部門或聘請有關專家對目標利潤進行預測;(3) 審議通過目標利潤、預算編制的方針和程序;(4) 審查整體預算方案及各部門編制的預算草案,并就必要的改善對策提出建議;(5) 將經過審查的預算提交董事會審批,董事會通過后下達正式預算;(6) 接受預算與實際比較的定期預算執行報告并予以審查、分析,提出改善的措施;(7) 根據需要,就預算的修正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8) 對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或4、問題進行調解或仲裁。二、預算部職責(1) 傳達預算的編制方針、程序,具體指導各職能部門預算方案的編制;(2) 根據預算編制方針,對職能部門編制的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調和平衡,匯總后編制公司的預算案,一并報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3)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監督、控制職能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4) 每期預算執行完畢,及時形成預算執行報告和預算差異分析報告,交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審議;(5) 遇有特殊情況,向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提出預算修正建議;(6) 協助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第三章 預算體系第八條 預算體系是全面預算管理的載體,目標利潤是全面預算管理的起點,為5、實現目標利潤而編制的各項預算構成全面預算管理的預算體系,它主要包括:(1)目標利潤;(2)銷售收入預算;(3)費用預算;(4)生產計劃預算;(5)直接材料預算;(6)直接人工預算;(7)直接動力預算;(8) 制造費用預算 (9) 存貨預算;(10)產品成本預算;(11)現金預算;(12) 融資預算 (13) 預計損益表;(14)預計資產負債表。(以上預算體系內容待調整補充)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九條 預算編制是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關鍵環節,編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預算執行結果。預算編制要在公司董事會和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編制方針指導下進行。第十條 預算編制方針應包括:(1) 企業利潤規劃;(2) 6、生產經營方針;(3) 部門費用預算編制方針;(4) 投資與研究開發方針;(5) 資本運營方針;(6) 其他基準(公司費用分攤基準、業績評價基準等)。第十一條 預算的編制日程(實際根據中航國際上海公司預算編制日程做實際調整)年度預算的編制,自預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25日開始至11月25日全部編制完成,編制日程如表所示:作成 受理 審理 決定內 容 日期董事會預算委員會預算部財務部行政部人力部生產廠采購部經營部提出決定一、預算編制方針的制定1、經營方針的設定A、基本方針10.25B、部門方針10.252、目標設定A、目標利潤預測10.26B、銷售利潤10.26C、所需費用10.26D、總資產10.7、26E、收付款政策10.26F、目標利潤確定10.2710.283、基準的設定A、費用分攤基準10.28B、業績評價基準10.28 4、預制方法的確定10.2910.30二、上海公司費用預算的確定11.0111.02三、各部門編制方針、基準、目標11.02四、各部門目標同意與否的反饋11.05 五、同上、調整11.0711.10六、公司費用分攤11.11 七、部門預算的編制(月度)11.12 八、整體預算編制11.1511.20九、預算的審批11.2411.25十、預算的下達11.25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流程圖預算管理委員會 職能部門 提出預算編制方針 根據方針預測目標利潤 預算部 董事會 決定8、 對目標利潤進行審議,必要時進行往返修訂 制定預算草案 下達預算編制方針 決定對部門預算草案、綜合預算進行審議 對預算草案進行調整,匯總編制綜合預算,必要時往返修訂 決定 傳達至職能部門 執行預算 下達預算注:圖中箭頭表示往返修訂。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時,公司設立一定比例的預備費作為預算外支出。第五章 預算控制與差異分析第十四條 控制方法原則上依金額進行管理,同時運用項目管理、數量管理等方法。(1) 金額管理:從預算的金額方面進行管理。(2) 項目管理:以預算的項目進行管理。(3) 數量管理:對一些預算項目除進行金額管理外,從預算的數量方面進行管理。第十五條 在管理過程中,對納入預算范圍的項目由9、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控制,預算部負責監督,并借助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預算外的支出由總經理直接控制。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包括預算部都要建立全面預算管理薄,按預算的項目詳細記錄預算額、實際發生額、差異額、累計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第十七條 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必須本著“先算后花,先算后干”的原則,以預算為依據計算控制,一般情況下,沒有預算的要堅決控制其發生。對各職能部門的費用預算實行不可突破法,節約獎勵,超預算計算機自動拒付,且預算項目之間不得挪用。第十八條 費用預算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突破時,必須提出申請,說明原因,經總經理批準納入預算外支出。如支出金額超過預備費,必須由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10、和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第十九條 預算剩余可以跨月轉入,但不能跨年度。第二十條 預算的差異分析。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責任單位要及時檢查、追蹤預算的執行情況,形成預算差異分析報告,于每月3日將上月預算差異分析報告交上一級管理部門,最后由預算部形成總預算差異分析報告,交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為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對整個預算的執行進行動態控制提供資料依據。第二十二條 預算差異分析報告應有以下內容:(1) 本期預算額、本期實際發生額、本期差異額、累計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2) 對差異額進行的分析;(3) 產生不利差異的原因、責任歸屬、改進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異的原因和今后進行鞏固、推廣的建議。11、第六章 預算修訂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阻礙預算執行時,進行預算修訂。第二十二條 提出預算修訂的前提。當某一項或幾項因素向著劣勢方向變化,影響目標利潤的實現時,應首先挖掘與目標利潤相關的其他因素的潛力,或采取其他措施來彌補,只有在無法彌補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預算修訂申請。對于發生巨大的優勢方向變化,使原預算在實際操作中失去意義時,也可提出修訂申請。第二十三條 預算修訂的權限與程序。預算的修訂權屬于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和公司董事會。當遇到特殊情況需要修訂時,必須由預算執行單位提出預算修訂分析報告,詳細說明修訂原因以及對今后發展趨勢的預測,提交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核并報公司12、董事會批準,然后執行。第七章 預算的考評與激勵第二十六條預算的考評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對整個全面預算管理系統進行考核評價,即對企業經營業績進行評價;二是對預算執行者的考核與評價。預算考評是發揮預算約束與激勵作用的必要措施,通過預算目標的細化分解與激勵措施的付諸實施,達到“人人肩上有指標,項項指標連收入”。第二十七條預算考評是對預算執行效果的一個認可過程。考評應遵循以下原則:(1) 目標原則:以預算目標為基準,按預算完成情況評價預算執行者的業績;(2) 激勵原則:預算目標是對預算執行者業績評價的主要依據,考評必須與激勵制度相配合;(3) 時效原則:預算考評是動態考評,每期預算執行完畢應立即進行;(13、4) 例外原則:對一些阻礙預算執行的重大因素,如產業環境的變化、市場的變化、重大意外災害等,考評時應作為特殊情況處理;(5) 分級考評原則:預算考評要根據組織結構層次或預算目標的分解層次進行。第二十八條 為調動預算執行者的積極性,公司制定一系列激勵政策,設立經營者獎、效益獎、節約獎、改善提案獎等獎項:(1) 效益獎:根據公司利潤實際完成情況,將實際完成利潤額與利潤預算的差額按一定比例獎罰員工。(2) 節約獎:根據部門費用的實際支出與工作完成情況,公司按一定比例獎勵費用發生部門;物資購買方面,在相同質量情況下,將比預算降低部分按一定比例獎勵購買人。(3) 改善提案獎是對員工提出的優秀改善性建議進行獎勵,對每項改善提案按一年內所節約費用或所創利潤的一定比例獎勵提案人。(4) 以上獎勵的實施、兌現,全部以日常業績考核為基礎。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并監督實施。本制度未作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須經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批準,然后執行或辦理。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