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機構設立與業務條件制度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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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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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管理公司機構設立與業務條件制度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信用增級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2、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第五條金融企業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損失補償機制,及時提足相關風險準備。第六條金融企業應對批量處置的不良資產及時認定責任人,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情3、況報同級財政部門。第七條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應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價值最大化原則。第二章資產管理機構設立第八條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子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體系、有效的決策機制、規范的操作流程,并設置項目儲備、投資審查、投資管理、信用評級、運營保障、風險管理、法律咨詢等職能部門。事業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專職崗位。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者崗位設置、評級系統、評級能力等達到規定標準。第十條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項目儲備庫制度。明確入庫標準,并對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二)項目評審制度。建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其中外部專家不少于4、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委員應當保持獨立性;(三)投資決策制度。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相關決策機構的決策權限和程序。決策機構成員兼任項目評審委員的比例,不超過決策機構成員總數的20%;(四)信用評級制度。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評估模型,開展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明確風險限額和發行規模;(五)投資問責制度。建立“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獨立問責”的機制,所有項目參與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第十一條法律合規、資產評估、信用評級、風險管理、會計審計等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的人員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5、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評級經驗y的人員不少于3人;債權投資計劃風險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第十二條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評審、決策、投資與監督相互分離;(二)項目儲備、盡職調查、信用評級、項目評估、決策審批、交易結構設計、后續管理等操作流程規范;(三)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和規定程序操作。第十三條各部門工作職責(一)業務部:負責收集市場信息,開發項目,完成項目審批流程;負責開拓和維護銀行、信托、基金渠道,負責本部門已實施信用增級項目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業務審查委員會批準的信用增級方案;負責本部門業務檔案的整理及歸檔;負責開拓和維護本部門6、的客戶;負責公司安排的重點工作;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二)風險管理部:負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工作;負責已實施項目重大風險應急預案及退出方案的風險審查;風險管理工作信息的整理歸集風險提示(半年、年度風險報告);負責公司法律文書的起草,各類對外簽署的法律合同、協議等文本的法律合規性審查;負責項目上業務審查委員會前的風險與合規審查;聯系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代表公司處理各類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負責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建立、動態管理,中介機構(法律和評估,審計)選聘及考核工作;負責評估機構的聯系及評估報告的審查工作,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三)計劃財務部:負責擬定公司會計核算、財務7、管理等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負責編制并監督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賬務處理、財務報表編制、納稅申報、報銷、薪酬發放、收益支付等日常工作;負責監控公司財務運行情況,進行財務數據分析,警示相關財務風險;負責費用控制及資金使用管理;負責編制公司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負責財務印章的管理;負責會計原始憑證、賬冊、報表等會計檔案的整理及歸檔;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業務范圍及基本條件第十四條業務范圍1、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2、對企業進行信用增級;第十五條基本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具備擔任融資和償債主體的法定資質;2、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發展前景,具有穩定可靠的收入和現金流,財務狀況良好;3、信用狀況良好,無違約等不良記錄;4、還款來源明確、真實可靠,能夠覆蓋債權投資計劃的本金和預期收益;5、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履行法定程序;6、項目方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比例的規定;在建項目自籌資金不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7、一組項目的子項目,應當分別開立財務賬戶,確定對應資產,不得相互占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