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與考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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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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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與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鐵路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明確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督促各級干部增強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落到實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組織監督、專業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2、作用,真正實現“工程優質,干部優秀”的工程建設目標。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紀委組織協調,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原則,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到黨政組織總體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標本兼治,懲防并舉;立足教育,著眼防范;誰主管誰負責,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第五條組織機構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黨支部書記擔任,成員包括領導3、班子其他成員、各部部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增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及制度。第六條黨政組織責任(一)黨支部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并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落實責任分工。(二)黨政領導班子要統一認識,齊抓共管,帶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各部負責人和各級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責,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第七條各部門責任(一)按照公司有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部署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采取具體措施,確保部門責任制的落實。(二)按照鐵道部有關黨風4、廉政建設各項制度、規定的要求,結合業務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廉政規定和管理辦法。(三)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經常進行黨風廉政教育,發現違紀問題及時向黨支部報告,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四)定期向黨支部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主動接受監督檢查。第八條各級干部責任(一)公司黨支部書記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三)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四)各級干部對自己的配偶、子5、女、身邊工作人員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責任,對他們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責任。第三章制度約束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一)會議形式及參加人員1.黨風廉政建設協調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2.公司協調會議參加人員:公司班子成員和各部負責人。(二)會議時間及內容1.由公司黨支部書記主持的定期會議,原則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開。主要內容:聽取前一階段黨風廉政建設重點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部署。2.其他班子成員結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會議,聽取分管部門承擔黨風廉政建設重點工作及推進計劃的進展情況并檢查督導落實。(6、三)會議程序及管理1.會前,要提前將會議議題送公司黨支部審閱,經批準后向應參加會議的成員下發通知,明示會議內容,并做好會議的相關準備工作。2.會中,各部門將涉及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內容的計劃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實施責任追究給予黨紀、政紀和組織處理的有關規定辦法等,提交協調會議討論。3.會后,按照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整理好會議紀要發至有關領導和部門。第十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一)組織領導公司黨支部書記負責對公司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的對象是各部門,重點是公司副職和各部門負責人。檢查考核工作在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公司班子成員以及公司各部門組成檢查考核組負責組織實施。(7、二)考核內容1.是否堅持黨支部統一領導,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會議。2.是否堅持領導班子成員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檢查督導分管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重點工作及推進計劃。3.是否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規定和辦法,并形成工作機制。(三)具體要求1.堅持日常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自查與上級考核相結合。2.公司每半年要組織一次自查,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局紀委報告。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級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第十一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述廉制度(一)述廉人員范圍述廉人員范圍是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二)述廉時間及形式述廉一般安8、排在次年元月份召開的全體職工大會上進行。(三)述廉內容1.貫徹執行上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的情況。2.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工及推進計劃的情況。3.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接受黨內、外監督的情況。4.本人廉潔自律,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的情況。(四)具體要求1.在述廉大會之前,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回顧總結一年來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認真撰寫述廉報告。2.述廉報告要以書面形式,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在大會上進行述廉。3.述廉結束后,要將情況進行匯總報路局紀委。第四章責任追究第十二條黨政組織和各級干部不履行或不認真9、履行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導致公司或所管部門發生問題,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直接領導的責任。第十三條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第十四條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五條各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的處理。(一)對自身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范圍不清楚,責任內容不明確,責任意識淡薄,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的;(二)不按要求貫徹落實公司和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部署,沒有黨風廉政建設工作10、責任分工及推進計劃的,或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生產經營和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的;(三)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防范不力再次發生同類問題的。第十六條各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評選資格(或有關榮譽稱號)的處理。(一)不認真、不及時處理人民群眾信訪舉報,致使群眾集體越級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二)違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或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管理教育不嚴,以致發生不廉潔問題的;(三)受到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檢查處理后不認真整改的。第十七條各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11、的處理。(一)對群眾反映公司或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不認真解決,嚴重影響穩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三)在干部、資金、物資、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使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四)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不追究紀律責任又不宜擔任領導職務的;(五)受到通報批評并取消榮譽稱號處理后不認真整改的。第十八條各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12、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二)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人員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三)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四)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13、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五)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六)因工作失職,致使公司和本部門發生重大路風事件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職務處分;造成火災、爆炸等特別重大事故,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撤銷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第十九條追究對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根據職14、責范圍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對負有集體責任的各部門,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第二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要與當事人本身違紀相區別,防止以處理違紀本人代替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或以經濟處罰代替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的傾向。第二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一)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的,要由公司黨支部對其進行誡免談話,指出存在問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凡給予組織處理的由公司對其進行通報,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公司綜合部對其進行組織處理。(三)凡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紀委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組織程序,并在有關會議上宣讀處分決定。第二十三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是15、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環節,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負責誰追究的原則。第二十四條公司各部門要將本部門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及時報公司黨支部。公司黨支部具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運作、督查督辦和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條有關領導責任人員的區分:(一)直接領導責任人員,是指在規定職責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公司或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發生問題、造成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干部。(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是指在規定職責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公司或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發生問題、造成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干部。第二十六條本責任制中所指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一)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到5萬元;死亡1人或重傷2人至5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二)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本款所列數額不含本數):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