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公司環境保護、污染處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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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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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運輸公司環境保護、污染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管家環境保護法,加強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保護生態平衡,美化環境,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搞好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三條 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正常生產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2、污染。第四條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司全體職工都要認真、自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要堅持預防為主,以管處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二章 環境保護機構與管理職責第五條 公司成立環境保護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環保管理、監督工作。總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書記、副總理任副組長,各部門、車站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督管理部,安全監督管理部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 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本公司環保工作的管理、監督等。2、審定公司環境保護規劃及措施。3、審定公司有關環境保3、護方面的規章制度。4、組織公司內部環境監督檢查。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第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工作職責1、執行公司環保計劃,制定和完善本公司環保規章制度。2、定期、不定期檢查本公司環保設施(抑塵設備)的運行情況和運行記錄。3、負責監督本公司廢水、固體廢物排放情況。4、按規定向公司報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5、協助組織編寫公司環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污染事件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并參與處理。6、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第三章 基本原則第八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是公司環保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工4、作,改善公司環境狀況,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并協調公司與政府環保部門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環境保護工作關系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公司生產發展。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將被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第十條 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后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第四章 廢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公司廢水排放直接接入小莊礦業公司污水處理站。第十二條 公司應做好污水管道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等管理。第五章 固體廢物處置管理第十三條 公司應做好加固垃圾、辦公生活垃圾等一般固體廢物的儲存和處置工作。第十四條 嚴格按照固體垃圾清5、運協議要求,垃圾清運單位將垃圾按照地方政府要求,統一運往垃圾處理站,并定期檢查運送登記臺賬。第六章 污染事故管理第十五條 針對可能發生的水污染等事故,公司制定完善的急救援預案,有效應對突發環境污染,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第十六條 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修訂和演練。一般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做好演練記錄。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補充和完善預案。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啟動預案,并上報環保部門與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將污染事故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第十八條 公司發生污染事故后,應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6、協助環保部門做好事故原因的調查,制定防范措施。第七章 新建項目環保管理第十九條 新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保設施“三同時”,即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二十條 新建設項目在設計施工前開展環評,并逐級上報環保部門批復。第二十一條 新建設項目試運行后,須向環保部門申請驗收。第八章 環保臺賬與報表管理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負責建立和保存環保臺賬,及時填寫環保各項數據,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第二十三條 公司環保臺賬保存期限為一年,外單位人員借閱,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查閱。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第二十四條 凡在環保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一定的精神與物質獎勵。1、在避免污染事故中有突出成績者。2、在公司內部積極綠化、凈化、美化工作生活環境中有顯著成績者。3、在治理污染和減輕污染物排放中,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者。第二十五條 凡在環保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一定的懲罰。1、不遵守公司相關環保方面規章制度者。2、不認真執行上級和公司環保相關工作者。3、對環保檢查人員,采取刁難、推諉等不正當手段者。第十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