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基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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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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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基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安全生產貫穿于設備、設施運行、維護、維修、改造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部門、項目部、2、管理處為中心,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主任對管轄區域負全面領導責任,是本部門、管理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第六條 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所屬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七條 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班組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3、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八條 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九條 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十條 公司對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項目部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是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管理。第十二條 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4、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第十三條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結合XX物業公司的特點,以確保安全生產體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門、項目部、管理處日常安全生產工作除按安全生產制度運行外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行業及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第十四條公司成立以董事長為組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副總經理和分管各部門、管理處的副總經理為副組長,成員由各部門、管理處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機構,成立安全生產辦公室,配備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對公司內部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檢查。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十五條安5、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1、建立健全并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建立健全與本單位經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安全生產經費;3、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4、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5、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6、負責配備符合6、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7、制訂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執行事故處理決定。第十六條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2、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3、監督檢查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4、督促做好作業場所的勞動保護工作,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第十七條管理處安全生產工作7、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1、負責分管物業管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定期檢查管理處對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3、負責處理管理處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負責組織分管物業管轄區域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5、負責組織分管物業管轄區域范圍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十八條管理處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落實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結合管理處的實際情況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和操作規程,是管理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負責對管理處各安全生產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8、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所屬員工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5、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處員工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帶病、疲勞工作。6、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7、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第十九條 管理處安全生產責任制1在管理處負責人的帶領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2、管理處按照公安部61號令的要求,開展管轄區域的消防安9、全管理工作,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3、積極配合管理處對內對外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搞好群防群治工作。4、負責管理處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協助管理處負責人制定滅火作戰計劃,參與每半年組織實施的應急救援演練。5、建立健全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檔案及各項安檢記錄,并及時更新完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第二十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處所屬的維修班長、保安班長、保潔班長、為其班組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其職責是:1、對本班組安全生產和員工人身安全、健康負責; 2、發現事故苗頭和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和上報;3、組織安全檢查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防火,班中檢查安全、防火,班后總結安全、防火工作;4、認真貫徹執行10、安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組織員工分析事故原因; 6、對從事有明顯危險或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有權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崗位操作人員,報告上級領導;7、有權制止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員工獨立操作; 8、搞好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檢查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第二十一條 管理處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處所有在職員工為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其職責是:1、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和安全規程,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 2、上崗操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各11、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產,平穩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流程,認真做好各種記錄,不得串崗、脫崗、嚴禁在崗位上睡覺、打鬧和做其它違反紀律的事情,對他人違章操作加以勸阻和制止;4、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有權拒絕一切違章作業指令; 5、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發生事故時要及時搶救處理保護好現場,及時如實向領導匯報; 6、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自己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報告; 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8、保護事故現場,協調調查事故原因。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1、為充分發揮公司及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管理作12、用,做好對管理處安全生產狀況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對策制訂,公司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2、公司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公司半年來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對下半年度的安全生產規劃及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3、管理處每月末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本管理處的安全生產形勢,落實下個月安全生產管理目標。4、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對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究、統籌、協調、指導管理處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5、管理處必須堅持使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化,并認真做好會議記錄,確保使每次會議都有一定的實質內容,都能解決一定的實質問題。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13、檢查制度1、為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加強管理處安全生產檢查。2、安全生產檢查的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及政府、上級部門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制度等。3、各級安全生產檢查應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隱患、查教育培訓、查安全防護等為主要內容。4、公司安全檢查應以定期安全檢查為主,以查處安全生產隱患為主要內容,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5、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安全問題進行專項、重點檢查。6、公司及管理處應根據生產實際及綜合氣候變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季節性安全檢查。7、管理處安全檢查結束后,要認真全面系統地進行分析14、總結和評價,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并將整改、復查情況及時反饋到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第二十四條 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制度1、每年以創辦安全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 3、管理處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第二十五條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15、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安全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管理處,管理處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16、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辦公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辦公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第二十七條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17、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管。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18、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4)本轄區的消防器材由管理處負責管理,并指定專人負19、責。 第二十九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管理處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班組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班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第三十條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20、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管理處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管理處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管理處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21、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一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2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第三十三條23、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第三十四條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24、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25、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26、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27、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第三十六條 綜合大樓安全管理制度28、1、保安中隊負責所轄大樓內公共區域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條例,密切配合公安機關保護業主商家生命財產安全。2、安全保衛以固定崗、流動巡邏相結合的形式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制度,對各樓層實行每天不定時兩次以上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維護消防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完好有效狀態。3、保安員上崗時必須穿統一保安制服,佩戴工號牌、武裝帶、警棍、對講機等,軍容嚴整,熱情禮貌,正確回答業主和來訪人員的提問,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4、 對進出大樓的可疑人員要嚴格進行檢查手續,對裝修和施工人員要憑保安部發放的臨時出入證方可進出,禁止各類流動閑雜人員混入大廈29、。5、大門崗要做好各種登記工作,對業主單位搬出貴重、大件物品離開大樓,必須有新XX廣場物管服務中心發放的出門條,否則不予放行。6、凡在大樓內施工或安裝維修設備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先報請工程部同意,然后由保安部簽發動火許可證,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7、消防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運行情況及處理火警的工作記錄,遇有火警,按火警處置程序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高層建筑所屬管理處負責人是主要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2、建立消防管理機構,確定防火負責人,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組建30、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3、凡新、改、擴建及內部裝修、安裝大型壁掛廣告,均應將設計圖紙(方案、初設、施工圖)報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4、高層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5、高層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6、經營或使用單位的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的疏散路線;7、建筑31、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志和應急燈,要保證完整好用;8、建筑物內應按規定和規范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及報警電話等設備;消防監控室應設專人每天24小時值班,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9、建筑物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應簽定維護管理合同并嚴格維護管理,確保完整好用;未經單位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批準,任何消防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停用或關閉。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建立檔案,詳細記錄有關情況;10、高層建筑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消防宣傳檢查、值班巡邏、用火用電、消防設施管理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嚴格獎罰制度;11、32、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得隱瞞不報或擅離職守。第三十八條 室內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1、停車場所屬管理處的負責人對停車場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2、建立消防管理機構,確定防火負責人,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按規定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3、凡新、改、擴建車場,應將設計圖紙報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4、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5、制定并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傳檢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級責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火災應急方案33、,指定專人值班;6、對入庫車輛應確定專人進行仔細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車輛應在確定地點存放,不得堵塞通道和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入庫的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7、車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由正式電工按規定安裝,電線須穿金屬導管或不燃材料管保護,接線處應穿接線盒。車庫內不得設置移動照明燈具和碘鎢燈,不準使用電爐等家用電器;8、車庫內嚴禁動用明火,在醒目的地點設防火標志。確需動用明火時(含電焊、氧焊),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9、車庫內嚴禁進行車輛維修作業以及其他作業,嚴禁在通道上停車,嚴禁超量停車。不得存放其他物品;10、車庫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和滅火34、器材及報警電話,并確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使之完好有效;11、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得隱瞞不報或擅自逃離現場。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管理目標1、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工傷死亡、重傷事故為“零”。2、無因管理失職引起的火災、爆炸事故。3、因管理責任造成的事故負傷控制在1以下。4、無因管理責任造成的設備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第六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第四十條公司對管理處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年終按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對發生特、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極壞社會影響并給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一條公司要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與其經濟利益掛鉤。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蒙受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事故性質、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下屬的管理處。第四十三條管理處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人離任時,應做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交接工作,新任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負責人應按照其所在崗位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十四條 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從XX年8月1日起執行。需做修改時,應將修改內容上報上級機構進行審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