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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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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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獨立董事的工作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維護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年修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以下簡稱“本行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本工作制度所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本行及本行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第三條獨立董事對本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行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行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第四條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本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本行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第五條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3、第六條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第二章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第七條本行獨立董事應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良好的信譽,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條所規定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熟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六)具有8 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七)能夠閱讀、理解和分析商4、業銀行的信貸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八)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九)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職責并承諾恪守忠實義務,勤勉盡職;(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有關規則和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除不得擔任本行董事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直接或間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東個人或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二)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企業任職的人員(不包括擔任獨立董事);(三)就任前3 年內曾經具有前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不包括擔任獨立董事);(四)本行可控制或5、通過各種方式可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其他人員;(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歸還的企業的任職人員;(六)上述第(一)至(五)項規定人員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八)曾以饋贈形式或其他財務資助方式從本行或本行關聯人士處取得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權益;(九)在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的任何業務活動中,有重大利益;或存在涉及與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之間或與本行任何關聯人士之間的重大商業交易;(十)出任本行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于保障某個實體,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于本行整體股東的6、利益;(十一)在財政上依賴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本行的關聯人士;(十二)中國銀監會、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所規定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人員。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五)因未能勤勉盡職被原任職單位罷7、免職務的;(六)曾經擔任高風險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且不能證明其對金融機構撤銷或資產損失不負有責任的。第三章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第十條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范地進行。第十一條本行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本行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第十二條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驗、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本行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第十三條本行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8、通知時,應當在公告中表明有關獨立董事的議案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無異議為前提,并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本行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第十四條對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情況作出說明,并表明不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第十五條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選舉獨立董事的議案后,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報中國銀監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第十六條新任獨立董事應在股東大會通過相關決議后一個9、月內,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簽署董事聲明及承諾書,對本人相關情況作出聲明以及作出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等承諾,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本行董事會備案。第十七條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獨立董事在本行的任職期限應符合有關監管機構的規定。第十八條獨立董事有下述情形的,董事會、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一)嚴重失職的;(二)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本人未提出辭職的;(三)連續3 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或者連續2次未親自出席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獨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內親自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少于董事會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適合繼續擔任獨立董事的其他10、情形。第十九條獨立董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為嚴重失職:(一)泄露本行商業秘密,損害本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獨立董事地位謀取私利;(三)明知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對意見;(四)關聯交易導致本行重大損失,獨立董事未行使否決權的;(五)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獨立董事因嚴重失職被中國銀監會取消任職資格的,其職務自任職資格取消之日起當然解除。第二十條董事會、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罷免獨立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個月內向獨立董事本人發出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有權在表決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陳述意見,并有權將該意見在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511、日報送中國銀監會。股東大會應在審議獨立董事陳述的意見后進行表決。董事會、監事會提請罷免獨立董事應當由全體董事或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第二十一條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本行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本行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第二十二條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本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本行章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12、填補其缺額后生效。第二十三條本行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和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和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第四章獨立董事的職責和獨立意見第二十四條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以下特別職權:(一)重大關聯交易(本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本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本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本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本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應由董事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含全體獨立董事)按有關議事規則審議通過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13、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四)提議召開董事會;(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本行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條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一)重大關聯交易;(二)利潤分配方案;(三)提名、任免董事;(四)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14、(五)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六)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七)獨立董事認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獨立董事應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四類意見之一:(一)同意;(二)保留意見及其理由;(三)反對意見及其理由;(四)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第二十七條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應公告獨立董事的意見。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位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第二十八條為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本行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下述必要的條件:(一) 本行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15、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本行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必要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二) 本行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三)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本行董事會秘書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第五章獨立董事的報酬和費用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合理費用由本行承擔。第三十條本行對獨立董事支付報酬和津貼。支付標準由董事會制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年報中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本行及本行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一條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本行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第三十三條本工作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有關規則和本行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制度實施后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沖突的,均以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規定為準。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