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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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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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一、目的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法部門對單位2、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第一章 安全管理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定。2、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發生因工死亡事故。4、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3、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6、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7、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管理協議、臨電管理協議。8、一年內由于環境保護問題被環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9、一年內發生火災或冒煙事故。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1、未執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4、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8、發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重予以5、相應的行政處分。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5、指派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6、未執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督管理記錄。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6、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第二章 安全防護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定(包括集團規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7、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8、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第三章 臨時用電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行三項五線制。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議。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9、。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報廢的設備。2、未制定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3、多臺起重機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4、未編10、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5、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少或不靈敏。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1、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2、明知設備存在隱患仍堅持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1、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冒煙事故。2、發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3、一年內被消防局或者防護火辦進行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第十六條 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加倍處罰。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罰款。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11、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1、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2、在施建筑物內住人。3、購買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4、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5、未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應急演練。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1、施工現場未制定或者未執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2、未執行XX市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且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第六章 環境保護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因環境保護管理不到位被環保局曝光,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12、001000元罰款。1、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2、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清洗設施未在施工全過程使用。3、施工現場在運輸中由于監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積遺灑污染。4、基礎土方工程施工現場未對車輛上下基坑的坡道進行灑水降塵或覆蓋;或者施工現場存土時,未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6、施工現場未設密閉式垃圾站。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1、施工現場清洗車輛未設立沉淀池和儲水池循環使用。2、施工現場未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掃小組。3、未對場界噪13、聲進行監測,不能提供相應記錄。施工場界噪聲超過控制標準,接受政府部門處罰。4、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未搭設封閉式機棚。第七章 個人遵章守紀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50元罰款。1、進入施工現場不帶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頜帶。2、高處作業沒有可靠防護時不系安全帶。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4、擅自拆除腳手架拉接桿件或其他防護設施。5、擅自拆改臨時用電設施設備或器件。6、明火作業未辦理用火證或者無看火人員或者在用火地點以外進行明火作業。7、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8、隨意拋灑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9、帶領非本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施工區域。10、其它違章作業行為。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14、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20元罰款。1、進入施工現場吸煙。2、攀爬腳手架。3、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4、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或復印件)。5、明火作業看火人員未攜帶滅火用具。6、其他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第八章 分包單位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包單位可對分包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路橋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定把勞務供方人員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或者臨時更換施工人員,而發生未經教育上崗的,每發現一人,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因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處以500015、-10000元罰款。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因勞務分包方管理失誤,在一個年度內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兩起(含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在勞務招投標時,如遇同等條件不考慮發包。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方非專業架子工隊伍,未經公司安全監管部、振興勞務審批從事腳手架搭設工作。未執行專業架子工審批第二十八條 工程分包單位因自身原因,發生傷亡事故,且給路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第二十九條 分包單位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自帶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在施工項目備案,或未與項目主責人員對設備進行聯合驗收即投入使用的16、,對責任者處以2000-10000元罰款。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 施工中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專業人員未進行現場監督的。3、不能出具相關17、資質證明及操作工人上崗證。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 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臨電管理協議。2、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將預案報總包單位備案。3、未將經營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報總包單位備案。第三十五條 對單位和經理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監管部開具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對經理(不含)以下職務的個人(包括分包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具處罰決定書,報單位經理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罰款統一交到公司安全監管部,由安全監管部登記、匯總交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必須設立單獨賬戶,罰款專用于安全獎勵,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責任人拒絕在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簽字,但有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仍可生效。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罰則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全監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經營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處理決定。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接到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15日內,交到公司安全監管部。第三十九條 本罰責如與其它處罰相矛盾時,以本罰則為標準。第四十條 本罰則自發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監管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