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表現獎懲具體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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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6573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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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表現獎懲具體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1.目的: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3.內容:3.1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3.2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通告表揚; 獎金獎勵; 晉升提級; 3.3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2、執行公司各項規 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3.4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50-200元獎金獎勵: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超額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敢于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3.4-9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3、免遭嚴重損害者。3.4.12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3.5 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3.6 獎勵程序如下: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人事部審核; 總經理批準。其中,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總經理批準。 3.8 處罰辦法: 3.9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警告; 罰款; 記過; 降級; 辭退; 3.10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或罰款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給予書面警告一次; 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每次罰款10元;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書面警告一次4、,并罰款50-200元;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給予書面警告一次;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給予書面警告一次;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給予書面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罰款50-100元;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給予書面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罰款50-100元;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給予書面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罰款50-100元; 遺失員工證、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及每周一次清洗鞋子,每次罰款10元; 出入車間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車間,給予書面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罰款50-100元; 破壞環境衛生,給予書面警告一次或處以罰款10元; 替別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5、卡、故意涂改出勤卡每次罰款10元,故意毀壞出勤卡,罰款20元。3.11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罰款: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50-100元;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100元; 在禁煙區吸煙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50元;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50-200元;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100元;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給6、予記過處分并罰款10-100元; 3.12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或罰款: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并罰款50-200元; 違反公司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并罰款50-100元;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并處罰款100-500元;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的,并處罰款50-100元;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的,并處罰款50-100元;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并處罰款100-500元;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7、;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的,并處罰款50-200元;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的,并處罰款50元;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的,并處罰款50-200元; 3.13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或罰款: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8、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利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9、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3.15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3.16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3.17 員工也可向上人事部門檢10、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3.18 各級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事部呈處理意見書報總經理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3.19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3.20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3.21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3.22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3.23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3.24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