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差旅、招待程序批準與費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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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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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差旅、招待程序批準與費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員工差旅、招待管理制度第一章 出差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配合公司業務需要,以達成公司經營目標,公司得調派員工出差。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以下程序辦理:(一) 員工因公出差前應填具“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主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確定。(二) 出差期限在三個工作日以上者,可以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費,但需于返差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付款,如果沒有在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應于當月薪水中先予扣除,等報支后再進行2、核付。(三) 出差期限在三個工作日以內者,需于返差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向財務部報銷差旅費用。第三條 出差的批準權限規定如下:(一) 省內出差一日以內,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副總經理批準;出差時間在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二) 省外出差、副總經理出差一個工作日以上(不含一日),一律由總經理批準。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按以下規定辦理:(一) 乘坐公交車、火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有關憑單為證。(二) 電報電話費用應取得電信局的收據為憑。(三) 郵費應取得郵局的證明為憑。(四) 經請示同意后因公宴客的3、費用,應以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五) 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以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第五條 出差中途因病或以外災害或因實際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差期,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第六條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費、雜費以及特別費(因公需要的郵電、交際費等)所有費用都按實支進行報銷,但依照職等職位不同,報銷費用不得超過以下標準:職位費用總 經 理副總經理(省內/省外)部門(副)經理(省內/省外)主 管(省內/省外)主管以下(省內/省外)交 通 費實支實支實支實支實支每日住宿費實支120/20080/12080/12060/100每日餐費實支40/4、6030/4530/4520/30每日雜費實支5020/4020/305/20特 別 費實支實支實支實支實支第七條 出差返回超過午夜12點,可另報餐費,但不得超過20元。第八條 雜費及膳費計算標準如下:(一) 出差雜費按日數支給,但上午出發或下午出差者,當日支付1/2,下午或午夜出發者,當日支付1/3。(二) 上午七點以前出差者,可報銷餐費的全部,下午一時出差者報銷餐費的1/2,于晚上七點后出差者報銷餐費的1/3。第九條 低層人員陪同高層人員同行出差時,其膳、宿費可和高層人員的差旅費相同,但每日雜費仍然照規定給付。第十條 本公司顧問、董事的差旅費按照副總經理級標準支給。第十一條 因時間急迫或合5、理成本考慮而需搭乘飛機時,應經過總經理批準,否則以火車及客運車為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因時間急迫或交通不便或業務需要得以計程車代步時,需經部門經理(主管)及行政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主管)及行政經理應對計程車費嚴加限制。第二章 員工出差實施細節第十三條 員工出差因公務上的需要,受命出差悉依照本章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員工出差均依各部門經理(主管)、公司(副)總經理的命令或指示,視實際的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理批準后才行。第十五條 出差員工出發前,依式填寫“出差申請表”和“外出放行條”,經行政登記方可外出,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辦理時,須電話告知行政部,在返差后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第十六條 員工在本6、市及郊區或其它地方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誤餐費,但全日餐費總額不得超過20元。第十七條 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對時,如發現有虛報者,除將所報銷的費用追回外,并視情節之輕重,給予懲處。第三章 公司招待費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公司部門因業務或工作需要招待客戶時,必須由部門經理呈請總經理同意方可進行。第十九條 公司招待客戶的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自主安排,但不得鋪張浪費。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可先向公司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招待費用,但需在招待后憑統一發票或印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結清暫付款。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管理例會通過后呈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其后的修改或補充亦同。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