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環保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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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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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環保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環保事故報告、調查和責任追究處理制度XX版 次C/O實施日期XX-02-01審 核 人 編制人 1 總則為了規范公司安全環保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及時開展安全環保事故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減少事故帶來的損失,明確事故責任,規范各類事故的責任追究考核,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安全環保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及責任追究考核。3 術語3.1 事故造成傷亡、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3.2 職工傷亡事2、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3.3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3.4生產事故是指生產活動因非正常原因中斷或效能下降,生產中斷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事故。3.5火災事故是指違背人們意志而發生的非正常性的著火事故。3.6相關責任人公司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3.7 外來3、單位具有相關從業資質,在公司所屬區域內進行其業務范圍內活動的法人單位。4 事故分類標準4.1 人身傷亡事故 輕傷事故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未達到重傷標準者。 重傷事故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失能損失等于和超過105個工作日。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4.2 生產事故 一般生產事故生產中斷或設備停機時間超過規定限額,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10萬元的事故; 重大生產事故生產中斷或設備停機時間超過規定4、限額,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50萬元的事故; 特大生產事故造成生產長時間癱瘓或造成整個生產線停產時間超過規定限額,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4.3 火災事故 一般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10萬元以內或重傷1人的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50萬元或死亡1人的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4.4突發環境事件4.4.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級)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4.4.1.5、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重大環境事件(級)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4.4.2.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4.4.2.4 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6、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較大環境事件(級)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4.4.4.2 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一般環境事件(級)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4.5.3 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5 職責權限5.1 工傷事故 發生3人以下的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處理。 發生3人以上的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政府調查處理。5.2 生產事故 一般生產事故由事故7、單位自行調查處理。 公司組織對重大以上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地方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公司要積極配合。5.3 火災事故 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調查處理。 公司組織對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地方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公司要積極配合。5.4 環境事件發生一般環境事件及以上的較大環境事件,由事件發生單位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政府調查處理。6 工作程序6.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按相應應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6.2 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8、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6.3 事故發生后,向國家、地方政府及股份公司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程序、內容、方式及時限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股份公司的相關規定。6.4 事故上報程序和時限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 發生3人以下輕傷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書面報安全環保處。 發生3人以上輕傷事故、3人以下重傷事故,部門應在0.5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處報告。公司接到報告后8小時內書面上報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 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死9、亡事故或一般環境事件,事故發生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處及主管領導報告,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該事故信息在逐級上報過程中每一層級之間的傳遞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及特大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較大環境事件,各地方政府規定報告時限短于具體公司報告時限的,各單位應遵照地方政府規定的報告時限。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發生一般生產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安全環保處及主管領導報告。 重大以上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發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各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三天以內書面報告。 公司各級安全環10、保生產管理部門在接到生產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生產主管領導匯報,同時向各相關部門通報;安全環保生產主管領導應立即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決定啟動何級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報請上級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特大生產事故、火災事故,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重傷以上事故,負責調查處理的單位應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的調查處理報告,在15日內11、做出內部處理決定,特殊情況下處理決定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30日。 任何事故調查處理完畢后,調查處理單位均應在10日內形成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并按下列規定上報:輕傷事故、一般生產事故、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至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生產安全環保事故統計,按安全環保生產與形勢分析信息傳遞制度相關規定執行。6.5 事故報告的方式事故報告分口頭及書面兩種方式。 事故報告時限除明確規定為書面報告者外,均為通過電話等方式進行口頭報告的時限。 在進行口頭報告時,應說明報告人的單位、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在口頭報告后,事故單位必須形成書面事故報告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上報事故情12、況。其中,3人以上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及重特大生產事故2小時內上報第一次書面報告。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6.6 事故報告內容 工傷事故報告內容a) 事故發生單位;b)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c) 事故的簡要經過;d)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及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e) 已經采取的措施;f) 其他應該報告的情況。 生產事故、火災事故報告內容要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經濟損失、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措施及事故處理時間安排等。7 責任追究與考核安全環保事故發生之后,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以及事故責任、相關責任人的認定13、,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及經濟考核處理。7.1 行政責任追究發生安全環保生產責任事故,根據事故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發生一次責任事故造成兩人及以上重傷的,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發生死亡責任事故,視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質,給予公司相關責任人記過、降職直至免職等行政處分。 對重特大生產安全環保責任事故,視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質,對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記過、降職直至免職等行政處分。 對重特大火災責任事故,視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質,對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記過、降職直至免職等行政處分。7.2 經濟考核發生安全環保生產責任事故,根據事故情節嚴重程度,造成損失大小,給予相14、關責任人經濟考核。 重傷責任事故考核.1 每重傷一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500-2000元處罰;.2 一次事故造成兩人及以上重傷的,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3000-5000元經濟處罰。 死亡責任事故考核.1 死亡一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5000-8000元經濟處罰;.2 一次事故造成兩人重傷及一人死亡的,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10000-20000元經濟處罰。.3 一次事故造成兩人及以上死亡的,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30000-50000元經濟處罰。 對非人身傷亡重大生產、火災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對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事故損失情況給予1000-5000元經濟處罰。7.3 事故瞞報考核發生安全環保責任事15、故不及時上報或瞞報時,根據事故情節嚴重程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降職直至免職等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除按、7.2.2條款執行外,加重經濟處罰5000-10000元。7.4 外來單位在子公司發生安全環保事故考核外來單位在公司發生安全環保事故,應根據事故的責任界定、情節嚴重程度等情況對子公司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如公司僅負安全環保監督責任,死亡一人,對相關責任人給予500-1000元經濟處罰;造成兩人及以上死亡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5000-10000元經濟處罰。 如公司負主要責任,按本辦法7.2.1-7.2.2條款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公司與不符合本制度所指“外來單位”簽訂勞務服務合同,發生生產安全環保事故的,按照本辦法7.2.1-7.2.2條款的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7.5安全環保未遂事故考核發生安全環保未遂事故,根據事故情節嚴重程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降職直至免職等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除按300-800元考核。8 附則8.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8.2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