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日常事務、工作和行政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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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07248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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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日常事務、工作和行政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行政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檢查、督導作用,提高管理效率,維持工作秩序,維護企業形象,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等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對公司日常事務、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作了規范,對各類違規行為統一處罰標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條 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行政檢查、督導和處罰工作。第二章 工作紀律第四條 按時上下班、按時就餐、準時參加會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缺席,有事須請假;提前就2、餐以早退論處。第五條 嚴禁在辦公室內大聲喧嘩、高談闊論,不得說粗話、臟話,不得爭吵、謾罵。第六條 整齊穿著工作服、規范佩戴上崗牌上班,嚴禁穿背心、短褲、拖鞋,上班時間嚴禁睡覺,嚴禁將腳擱到桌子上。第七條 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崗、串崗。第八條 上班時間不準吃零食、干私活、玩手機、看與工作無關的報刊雜志等。第九條 使用電腦規定:(一)嚴禁使用電腦打牌、玩游戲、網上購物及與工作無關的聊天和收看視頻等;(二)嚴禁擅自在網上下載各種軟件,以防電腦病毒;(三)電腦出現故障應及時與管理人員聯系,不得擅自拆裝或“帶病”操作。第十條 妥善使用和保管辦公用品、工具和設施等,不得無故丟失和損壞。第十一條 節約用水、用3、電,注意安全防范,最后離開辦公室的人要關掉電源、關(鎖)好門窗。第三章 環境衛生第十二條 保持工作現場、衛生包干區、“5S”責任區及集體宿舍環境清潔優美,物品擺放整齊,保持工作臺、辦公桌整潔。第十三條 保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嚴禁亂扔垃圾、果殼、紙屑、煙蒂等,嚴禁隨地吐痰。第十四條 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嚴禁在廁所吸煙。第十五條 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區域。第十六條 食堂衛生和食品安全規定:(一)嚴格進行餐具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二)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換衣服”,上班時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三)保持廚房、餐廳環境衛4、生,做到食堂內無蠅蚊、無老鼠、無蟑螂;(四)嚴禁供應變質、過期、未熟和有毒食品。第四章 工作規范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分級管理和部門主管負責制,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指揮和工作安排,上級對下級負有領導連帶責任。第十八條 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地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管理程序文件及公司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從事生產和業務工作。第五章 工作誠信第二十條 實行工作承諾制,對職責范圍內及上級交辦的工作,特別是對完成工作的期限作出承諾,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第二十一條 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應堅持“公開、公平、5、公正”的原則,對工作紀律、工作規范、環境衛生等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人員對辦公、生產現場,食堂,公共場所等開展檢查。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在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一)要求被檢查對象如實說明情況;(二)可以現場拍照,找相關人員調查取證;(三)對復雜情況,向相關領導反映。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任何部門或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七章 罰 則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遲到10分鐘內罰款10元,遲到11-20分鐘罰款20元;遲到21-30分鐘內罰款30元;遲到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處以工資三倍的罰款;早退每分鐘罰款5元,早退超過10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處6、以工資三倍的罰款;月累計曠工7天或連續曠工3天以上,可并作辭退處理。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六、七、八、十一條規定,每次罰款30元。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違規使用電腦,罰款50元,并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無故丟失或損壞辦公用品、工具和設施等,每次罰款30元,并照價賠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每次罰款30-50元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失職、瀆職、不作為,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調離、免職、辭退等行政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予以經濟處罰。構成失職的,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構成瀆職的,予7、以調離,并處以200-300元的罰款;沒有按規范程序和要求做事,造成失誤,處以50-100元的罰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處以200-500元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一)批量生產前沒有試裝驗證;(二)技術圖紙資料編制出錯及管理不規范;(三)樣件確認錯誤及樣件管理不規范;(四)品質監管不力,發生誤判、漏判;(五)應急事件處理不當;(六)設備、設施、物資管理不當;(七)數據統計及開單出錯;(八)信息反饋不及時、不準確;(九)審核、審批把關不嚴;(十)其他工作失誤。第三十一條 亂作為、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構成下列行為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300元以上的罰款,并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一8、)擅自改變技術參數或工藝流程進行違規操作;(二)管理和使用不當,導致現金、資料、物資、設備、設施、汽車等公司財產被盜、遺失或受損;(三)虛報、瞞報或捏造事實,騙取公司財物;(四)收受賄賂、賣人情,導致公司成本增加、資產外流;(五)其他隱瞞證據、彎曲事實、混淆是非、阻撓調查、逃避處罰的行為。第三十二條 沒有在規定和承諾期限內完成任務,每日處以10元的罰款:(一)協議、工作聯系單、計劃表、銷售訂單、請購單等上面承諾的事項;(二)會議布置的、上級交辦的及自己承諾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節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一)按規范程序和要求做事,造成工作失誤的;(二)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的;(三)主動反映交待問題,整改態度端正的。第三十四條 追究領導的連帶責任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當下屬員工違規時,可追究領導的連帶責任,即對直接主管處以相同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五條 屢犯重罰原則對屢教不改,第二次出現同一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加倍;第三次出現的,在第二次的基礎上再加倍罰款;以次類推。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若有與其它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可及時修訂補充。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實施。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XX年11月1日起實施,于XX年11月15日再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