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問責情形、方式及程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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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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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問責情形、方式及程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員工問責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責任管理體制,強化工作責任制,嚴格管理,堅決減少和杜絕各類職務失職行為,引導員工正確履行職責,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權益,堅持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實行規范和標準化管理,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三條責任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追究過錯與責任相結合,責任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對責任問責追究對象在其管轄的部門和在2、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業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機制。第二章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問責對象實行問責:一、員工發生不作為、濫作為或行為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問責:(一)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二)工作不認真,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誤工作,影響辦事效率、錯失辦事機會、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的。(三)3、工作不負責,嚴重破壞辦公環境整潔、節約、安全保衛等有關制度,造成浪費、發生火災、財物被盜竊、被毀、觸電、中毒、醫療、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四)置公司利益于不顧,站在自身利益出發,搞小團體、小幫派,發布一些不利于團隊團結的言論,對公司領導或員工搞背后惡意議論,詆毀,不正面反映意見,經公司查證屬實的。(五)泄露公司秘密者(秘密包括經營、經濟、技術、財務、人事勞資等)。二、員工發生未完成公司計劃、指標等有關能力把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問責:(六)對部門權利運行的關鍵環節缺乏監督制約疏于管理;對下屬出現問題失察或放任錯誤;未給予下屬正確指導,未嚴格把關,導致未完成各項工作目4、標的。(七)未完成月、年度業務計劃目標,造成公司或部門工作計劃嚴重滯后,致使公司計劃經營成果未能實現的。(八)在處理應急突發事件問題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當、處理不及時等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員工發生不認真履行公司相關規定的職責,不執行公司做出的決議決策,不溝通配合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問責:(九)公司各項會議決議及在討論中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非因客觀原因,而是主觀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十)不認真落實以公司辦公會議決議、文件、批示、指示等形式交辦的工作任務,又無合理、正當理由未在規定合理時限內辦結的。(十一)對公司決策不理解、不進行溝通,以消極態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5、作安排的輕重緩急,造成公司工作開展緩慢,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和全局發展的。(十二)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管理責任,導致各項計劃目標無法完成或出現管理失損問題,或發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未依據公司規定的職責權限、程序和時限(特殊情況除外)而進行決策或審批,造成決策延誤、工作貽誤或損失的。(十四)不按公司規定辦事流程嚴格履行流程程序,致使工作進展受阻,相關部門業務或工作無法推進或低效、無效推進的。(十五)工作關聯部門之間、各員工之間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對工作推諉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帶來損失的。(十六)問責過程中應遵6、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四、員工發生違反相關財務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問責:(十七)違反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壞、流失的。(十八)違反辦公費用實報實銷制度的。(十九)挪用、侵吞公司財物的和出賣公司利益,收取個人好處的。(二十)違反財務紀律和財務相關規定,造成財務秩序混亂的。五、其他方面:(二十一)不限于上述情形外其他違反公司紀律、公司規定、工作作風、效能低下、損害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違背道德規范應當問責追究的行為。第六條責任問責追究方式符合責任問責追究內容情形的,對有關領導、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一)責令書面檢查;(二)通報批評;(三)7、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降薪等行政處分;(四)給予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五)調離崗位、辭退、開除(造成有經濟損失的不免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或承擔法律責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并執行。第七條責任劃分(一)個人責任:按照各崗位職責明確個人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責任。(二)領導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責任和下級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應負的領導連帶責任。第八條問責處罰的原則“問責制度”是依照公司崗位職責說明,堅持“實事求是、獎罰分明、追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過錯責任的同時,應8、當主動糾正錯誤,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和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核心原則:(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二)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三)誰受理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誰經辦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四)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對下級層層追究責任的原則;(四)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第九條問責追究的處罰(一)依據責任人承擔責任大小、主次,可以適用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單處或并處。同時,取消責任部門或責任個人的年終評優資格。(二)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需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三)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嚴重性按比例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金額由問責追究核查小組會議確定9、。(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1.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嚴重影響的;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觀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因個人主觀因素所造成的;2.拒不承認錯誤的;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第三章實行問責的程序第十條問責追究機構和權限(一)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總經辦成員、辦公室主任、人力資源部10、部長為組員組成問責追究核查小組(問責委員會),全面負責問責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對各部門或員工出現的相關責任問題分別給予相應處理。(二)問責追究核查小組組長負責總體的領導、指導、指示、決策工作。小組成員負責責任事項的日常核查、核實、落實、督辦、促辦、情況匯報、處罰建議上報等具體工作。第十一條問責追究程序(一)問責追究核查小組根據公司及各部門工作目標計劃、會議決定、指示、批示、員工及領導限時完成的工作事項,以及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啟動問責追究程序:問責事項發生核查小組介入調查、了解、分析督辦并匯報核查事項進展情況檢查結果、問題分析與問責對象溝通,聽其陳述匯總評價提出建議上報執行并通11、報最終決定處理決定告知問責對象結束。(二)被問責追究的相關責任人有陳述和說明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問責機構或公司總經理提出陳述和說明。復核、復查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之內作出。第十二條回避原則及申訴處理(一)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員或問責追究核查小組成員與被問責者有親戚、上下級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者,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請示。(二)問責追究核查小組及工作人員在做出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被問責者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應當以書面形式直接交由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12、成期限。(三)被問責者出現過失后,應做出產生過失的文字說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發生過的防范措施和改正計劃,防范類似過失重復發生。(四)被問責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部門或個人。否則將依據有關管理規定直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五)公司宣布問責決定時,由綜合管理部(或人力資源部)和當事人上級共同與被問責當事人談話,并將問責書直接交由被問責者。(六)被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有疑義的,可至接到問責處理決定時起15日內向公司綜合管理部申請復核。其中對處分不服的,書面提出申請,在復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復13、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七)問責處理應同時要求責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決方案以及后期預案,并書面報告給公司問責追究核查小組會議。(八)為確保問責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各項問責工作必須有書面的記錄,以便后續對相關工作責任進行追溯和責任界定。對于缺乏相關記錄無法準確界定責任的情況,所有相關責任人將被一起問責。第四章附則(一)本制度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有沖突的,以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為準。(二)公司相關制度中規定有問責方式的參照本制度執行,凡與本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三)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一般職員的問責均參照本制度執行,由公司問責追究核查小組(問責委員會)負責。(四)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五)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試運行六個月后正式執行。